文/孙凯
平顶山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实践与思考
文/孙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10年余年来,河南省平顶山市粮食工作逐步实现了从系统经营管理到行业行政管理、从一般行政管理到依法行政监管的两个根本性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为此,笔者一行深入平顶山各县市粮食局和部分粮食经营库点,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通过调研,进一步明晰了该市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找出了下一步推进监督检查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目前,平顶山粮食系统将监督检查列入了整体工作重要日程,细化了分工和责任,明确了工作思路和规划,所属5个县市粮食局均成立监督检查股室,其中4个县级粮食局组建了粮食市场管理稽查大队(舞钢为财政全额拨款,宝丰、郏县、叶县为自收自支),并落实了执法编制,安排专职执法人员59人。在此基础上,对全市335家粮食购、销、存、运、加等多元化经营主体建立了统一规范的企业数据库和完整详尽的企业档案,实施了分级分类监管。对粮食、油脂库存开展专项检查,对夏、秋粮收购、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粮食质量安全开展了一系列全面的、多层次的粮食流通执法检查活动,并把加大涉粮案件查处力度作为推动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抓手,严肃查办各类粮食违法违规案件,近几年来,全市累计开展各类检查活动1900余项次,立案399起,其中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05份、警告66例,现金执罚103例,移交有关部门处理7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7个,暂停收购资格11个。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规范了经营行为,保护了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一)内部认识不到位。主要表现为“三不”现象。一是不愿执法。个别县市食局认为行政执法工作费时、费力、费钱,看不到明显的经济效益,搞不搞都可以,缺乏做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二是不敢执法。部分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怕引发矛盾,怕承担责任,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心理作祟。三是不会执法。部分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结构不合理,对法律法规把握不准确,粮食行政执法整体办案水平不高。在办案程序、自由裁量适用、执法文书制作等方面随意性大。
(二)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大。虽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已有10余年时间,但各县市对《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还缺乏力度、广度和深度,全社会对依法管粮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还缺乏强烈的认同感,特别是粮食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经营的意识还需进一步加强,经营行为还需进一步规范。如,粮食收购市场中存在一定数量的无证收购行为,采用游击战术应付粮食监督检查;台账不规范,报表不及时,数据不真实,欺报、瞒报、拒报;对监督检查工作不理解不配合,不执行粮食质量标准,给粮食监督检查带来较大困难。
(三)部门协调不联动。由于粮食流通活动本身的整体性与连续性,对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提出了高要求。但现实状况却是各部门各管一段,认识不一、各自为政,职能交叉、管理多头,甚至出现了管理上的重叠与真空。相比而言,粮食部门的影响力和执行力更小,亟需建立联席协商监管机制。
(四)机构经费不落实。目前,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已全面展开,但机构、经费问题却成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瓶颈。突出表现为“三难”。一是机构增设难。目前,平顶山市鲁山县执法队尚未组建,其他4个县虽然组建了粮食市场管理稽查大队,但除舞钢外,宝丰、郏县、叶县均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与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需要不相适应,与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相差甚远。二是经费落实难。从该市的实际情况看,要争取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非常困难,少数县给了一些启动经费,多数地方连启动经费都没有落实,只能使用粮食局本来就捉襟见肘的办公经费。三是人员专职难。目前已落实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县(市)粮食局,并未真正增加执法人员,基本上是在粮食部门内部调剂,人数较少,而且大部分同志还是兼职混岗,执法力量明显薄弱。由于执法队伍机构、人员无法落实到位,导致部分执法检查无法推进和执行。再者,执法经费不能得到全面落实,一些必要的执法设备和现场取证工具还不能有效配置,使案件处理和现场检查增加了难度。
(一)转变粮食监督检查行政职能。一是坚定不移地推进政企分开,改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指挥员、还当运动员的三重身份,专司行业监管和市场调控职能。二是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部要通过党委专题会、部门研讨会、每周学习日、科室知识竞赛等各种有效途径,深入、系统、持久地学法律、学《条例》、学政策,切实转变观念,修炼内功,尽快形成系统上下对依法管粮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同感,尽快把粮食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到依法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上来。
(二)优化粮食监督检查社会环境。利用电视讲话、答记者问、行风政风在线、爱粮节粮宣传等多种有效方式,进一步加大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宣传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加强对广大粮食经营者的法规宣讲和政策解释,培养其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争取社会各界对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参与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切实做到教育与惩罚并重,努力争取广大粮食经营者对粮食监督检查的理解与配合,自觉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自觉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三)改进粮食监督检查工作体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为此,建议由政府牵头,建立市、县两级粮食、工商、质检、卫生、价格五方联席协商检查机制,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做到工作动态及时互通,执法资源相互共享,行业信息相互交流。在具体工作中,粮食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主动与工商、质检等对接,借力打力,形成合力,扩大部门影响力和检查效果。
(四)强化粮食监督检查执法效能。市、县两级政府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的需要,核定并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职责、机构和人员,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此,建议做到双管齐下。一是在执法经费装备方面,加大自上而下协调争取资金的力度,在确保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前提下,努力使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使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同时,要多渠道落实专项经费或启动资金,用于添置必要的设备、车辆和着装,使粮食行政执法活动有可靠的物质保证。二是在执法队伍建设方面,尽快成立市、县两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大队,性质为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接受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权力;继续争取增加执法人员编制,切实解决监督检查人员的兼职问题,实现专职化和专业化。
(五)提升粮食监督检查法律效力。目前,我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主要依据的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一些规范性文件,且部分尚处在暂行或试行阶段,效力明显不足,迫切需要一部上位法来统揽和规范整个粮食流通活动。希望加快制定出台粮食法,不断强化检查手段,切实提高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法律效力和执法效能。
(作者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