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于2009年3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虽然确立了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精神,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争议,在理论的具体刑法保护方面也仍有着较大的改进和完善空间,如对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的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观罪过等问题都需要深入地探究与明确。本文从实际出发,对我国个人信息犯罪现状急刑法保护进行分析。
关键词:个人信息犯罪;现状;刑法保护
1公民个人信息概述
1.1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属性
公民的个人信息与公民的人身权与人格权之间密切相关,并且与公共生活没有相互关联的客观信息,包括个人的自然信息,如姓名、电话号码、身高、体重、既往病史、情感经验、兴趣爱好等信息;还有社会信息如家庭住址、家庭关系、社会地位、工作单位、个人历史等信息。首先,我们需要认识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的理论。目前,它主要分为三种观点,如,所有权说、人格权说和隐私权说。上述理论都是根据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特定区域形成的。但在我国,目前个人信息权正处于兴起的过程中,其主要法律属性还不明确,现在主要受支持的是人格权说。其次,对人格权和财产属性的个人信息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格权的物质利益也逐渐显现出来,一些非法组织为了谋取利益,擅自开发利用人格利益的经济价值。因此,在司法公正的过程中,要不断地实践,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侵害。
1.2明确与个人信息相关联的概念
首先,明确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个人信息包括个人隐私,我们应该保护公民在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确保个人领域的平稳,不得有任何不合理的侵权行为。但在目前的情况下,每个人都依赖于隐私权的维护来保护自身在社会中的合法权益,而隐私权与人的尊严人格之间有关联性,因此需要不断加强公民信息权的保护力度。其次,使个人信息和个人资料,个人资料、个人数据的关系得以理顺。两者既相互关联的又有差异性,两者侧重点不同,具体而言,个人资料属于具体表现形式,具体内容及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是非常个人资料中收集的重点内容。但是,个人信息的侧重点在于人与人的关系。
2我国个人信息权在刑法保护中的缺陷及对策
2.1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不明确
中国的现行法律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明确定义。中国是在《刑法修正案(七)》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有明确的规定,但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依旧还没有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做出准确规范。由于没有权威的定义,导致司法实践过程中的许多困难,学术界也对存这一定义存在很多争议。但是,到底什么是本罪的客体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我们仍然要根据刑法的立法意图来确定和界定。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仍然存在在刑法中的模糊概念不加界定影响法律判定的情况,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目前的司法实践,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调整。但目前,最权威的办法是对刑法的相关法规进行完善,明确地指出本罪犯罪对象。首先,我国应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刑法的强制性规定,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法律惩罚。
根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国家和地区达到50个。中国还未正式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需要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的步伐。其次,需要明确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内容。法律应该明确:在一定范围内的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允许个人信息的使用。一旦超出这一领域,就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再者,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事前管理,推进管理中的保障和救济制度的完善。例如,建立一个相应的监管机构,进行事先的管理宣传,完善事后的司法救济制度。
2.2“情节严重”具体标准模糊
中国的《刑法》对严重和不严重的标准之间的限定是不完整的,这对于司法实践来说是一个重大的障碍。什么是情节严重,对个人信息的犯罪而言,由于相关的犯罪行为没有立法或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工作以书面文件为标准,从而对审理的效果产生影响,容易出现不同的标准的情况。对某些情况比较严重的案件,需要通过立法解释进行明确的规定,为以后的案件审理时提供方向保证。因此,必须通过立法解释,提高“情节严重”的具体定义。下列情况可以被认为严重违反公民个人信息:第一,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有恶劣影响的,视为情节严重。具体地说,是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损害,对未来公民发展形成障碍。第二,出售或非法获得大量的公民信息和非法获取大量的信息数据,数量较大并且次数较多的情况,经常被视为一种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三,出售或非法披露公民信息后,获得更高的利润。上述是情节严重的界定方式,也是情节明确的标准。有了这些标准,就可以使司法实践更为公平,从而避免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不一致现象,保证司法公平公正。
2.3罚金刑没有规定相应额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对用户个人信息的关注程度不断提升,公民的个人在信息的价值也日益凸显,因此为了体现公民信息在如今社会中的价值,我国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信息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罚金规定。但信息犯罪与原传统的犯罪行不同,在对犯罪情节进行判定是应当根据实际的情况,因此很多法官在审理相关的案件时会根据情节的严重与否调节罚金范围,这在某种程度上有悖于刑法当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法律裁定的主观性影响因素較大,这不利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建设。伟了体现刑法的公正性,应当将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将无限额度罚金改为有限额度罚金,对犯罪行为进行一个明确的界定。
3结语
在信息化的时代,公民对于个人信息也越来越重视。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包括刑法的保护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发展所不可忽视的问题。只有每个人的信息得到保护,公民自身才能具有更大的安全感和满足感,法律才会更加进步,社会才会稳定发展。本文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阐述了目前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完善,并且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希望能够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石雅心.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5(07).
[2]黄祖帅.中国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5).
作者简介:
冯进(1985~),男,贵州遵义人,仡佬族,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