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法律保障

2017-02-21 13:57魏孝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3期
关键词:法律保障公众参与

魏孝伟

摘 要:公众参与作为解决环境问题一项重要举措,正渐渐深入到环境决策的实践当中,对环境决策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现行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存在立法不足、政府规制、群体性事件等诸多问题,本文认为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公众参与途径,并建立政府、公众企业三位一体的协商对话机制,以加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法律保障

一、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内涵

公众参与原则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指为了制约和保障政府依法公正合理的行使环境行政权力。环境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的拟就环境利用行为可能造成的风险、成本与效益等作出判断,并最终作出决定的行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是发挥群众在保护环境,维护自身合法环境权益的最重要、最核心的手段。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包括积极参加环境建设、美化净化环境、参与对环境执法部门的监督、参与环境管理的过程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参与决策。

二、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法律保障机制的问题

(一)立法不足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公众参与原则有严格明确、具体、系统的规定,只是零星地分布在在各种法律、法规中。如《宪法》、《环境保护法》等只为公众参与提出原则性的法律依据,并没有对公众参与有专门性的规定。而《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中虽有公众参与原则的专门规定,但对公众参与的广度深度不足,参与程序及法律保障等方面还缺乏规范。换言之,并没有对公众参与制度加以集中化、制度化、具体化。

(二)政府规避

公众参与总是双向的,其中政府扮演了决策者的角色。众所周知,决策是一个自由博弈的过程,需要多方的参与。但是我国的决策机制中,决策部门往往利用其有利位置,垄断信息,信息公开不全面、有保留,使社会公众对决策的过程和内容知之甚少,对决策的得失也无法做出准确判断。我国人口众多,面积大,在国家管理方面无法做到完全的集中,这就导致了相当一部分决策权仍然掌握在各级政府手中。

(三)群体性事件

目前,与环境相关的群体性事件在中国呈现多发态势,与拆迁、劳资糾纷一起,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三驾马车”。在过去上什么项目,主要是由政府领导拍板,并不征求公众以及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在公众表达不同意见后,也不主动沟通解释,或者是沟通解释工作不足,致使政府与群体之间的矛盾激化,甚至演变成为群体性事件,最终结果是项目搁置。这样一种“政府决策——民众反对——项目搁浅”的决策模式,不仅损失了前期投入的准备和成本,更降低了公众对政府决策的信任。这些环境群体性事件反映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环境群体性事件频繁出现的原因,那就是公众在环境决策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

三、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法律保障机制

(一)完善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是新环保法配套的最新规范性文件,但是此文件并没有给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该办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依法保障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环境监督的权利,但是公众参与的范围依旧规范在监督和调查等末端参与阶段,而不是决策阶段,这显示出了政府的保守态度。

针对中国现有环境法律法规的问题和不足,立法机关或者地方政府应该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细化参与规则,通过立法明确政府、企业、公众在环境决策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增加参与途径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环境质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就像我们购买房屋,一般都不会愿意靠近化工厂,而更愿意生活在学校附近这就是环境质量比较的结果。但是人们往往无法控制身边环境的改变,因为环境是公共财产,出于公共利益会被开发利用。一旦作为公共财产的环境被征用,就会出现公共环境权益与个人环境权益的冲突。解决这种冲突的唯一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需要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要让公众与环境征用决策者通过简便的途径互相接触、传达观点。公众一般参与环境事务的方法就是电话、信函、网络等比较传统的通讯方式,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社交媒体公众平台已经占据大部分网络用户的信息传播工具。

(三)建立政府、公众、企业三位一体的协商对话机制

即便有了更多更便捷的途径,如果政府不能及时反馈的话,同样不能保障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公众参与机制缺少刚性、可操作的规定很有可能导致公众参与权利被边缘化。因环境决策失误所导致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因为政府与公众缺少温和、公平的对话机制,脆弱、敏感的社会心理无法接受重大环境项目可能带来强大环境考验。因此,急需不断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法制度保障。

政府、公众、企业三位一体的协商对话机制,就是让环境决策全过程处于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之下,这是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最稳定,最有效的法律保障。有助于实现企业、公众顺畅沟通和官民良性互动,提升公众对环境决策的参与度和认同感,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重大环境群体性事件,维护程序正义,维护法律尊严,共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1]温志勇.《浅析公众参与环境决策》,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2]查术云.《公众参与环保决策的制度分析》,《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3]李图强.《现代公共行政中的公民参与》,经济管理出版社,2014年版。

[4]陈开琦.《公民环境参与权论》,《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10第六期。

[5]王秀卫.《论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制度的作用与完善》,《行政与法》,2004版。

[6]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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