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犯罪的罪犯委屈心理的因果分析及对策

2017-02-21 13:52朱颖灏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3期

摘 要:被迫犯罪的罪犯委屈心理是指受到不应有的指责或惩罚而产生的否定情绪。此类罪犯之所以犯罪,是因为被害人的过错、自己的认知水平低、缺乏法律意识、受他人欺骗或胁迫所致,而主观恶性较小却受到法律制裁,因而产生委屈心理。此类罪犯在服刑中受委屈心理的影响会消极改造,甚至抗拒改造。在对此类罪犯委屈心理的因果分析基础上,采用多种激励对策和心理矫治对策消除他们的委屈心理,目的是提高其改造积极性,促进其早日回归并适应社会,避免再犯罪。

关键词:被迫犯罪的罪犯;委屈心理;因果;矫治对策

刑法学上被迫犯罪行为是指受到了他人的威胁而实施了侵害他人法定权益的行为,行为本身并不是出自于犯罪人的自我意志,这就决定了被迫犯罪行为与非被迫犯罪行为不同。

由于被迫犯罪的罪犯主观恶性不强,他们的犯罪都有不同的被迫原因,所以,他们对自己被判刑入狱普遍具有不同程度的委屈心理,这种委屈心理对他们正确评价自己的罪行以及积极改造具有一定的消极影响。例如,由于法律意识薄弱,他们往往会对法律的判决产生不公平感,因而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罪行,心里长期感到委屈,势必会影响到他们自身的改造效果。刑满释放后可能会由于宣泄压抑的不公平感而再次犯罪。因此,本文拟研究被迫犯罪的罪犯委屈心理产生的原因和委屈心理的作用或可能结果,并提出针对性的矫治对策,目的一是为成功改造此类罪犯提供一些心理学依据;二是为建设开放式监狱或社区矫正提供科学的心理学依据。此类罪犯心理恶性程度不强,社会危害性较弱,在国外开放式监狱服刑的罪犯与他们的罪行无关,只要罪犯的心理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小,就可以放到开放式监狱里服刑或者进行社区矫正;三是为预防此类罪犯再犯罪提供心理学依据。

本文采用了自编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在江苏省宜兴监狱和上海市白茅岭监狱对部分被迫犯罪的罪犯做了调查,收回罪犯回答的有效调查问卷共384份。笔者用对调查数据做了详细、科学的统计分析。本文自编问卷的可信度或符合实际情况可以用数据证明,从表1的数据看出,罪犯选择B、C两项之和占94.3%。这足以证明本文的自编问卷是被所调查对象认可的,而且所有有效问卷的回答都是认真的,所以,本文的调查数据是真实、可信的。

一、被迫犯罪的罪犯委屈心理产生的原因

要分析被迫犯罪的罪犯委屈心理产生的原因,首先必须明确此类罪犯犯罪的原因。根据实际问卷调查,如表2所示,由于罪犯主观过失的人数155人,占40.3%;因被害人逼迫而被迫犯罪的人数为116,占30.2%;被人欺骗或胁迫的人数为92,占5.6%;至于帮助亲人解决痛苦的原因最少,只有21人,占5.6%。因此,笔者认为被迫犯罪的罪犯主要有以下四种原因导致的犯罪。

第一类是为了自我保护却防卫过当而导致过失犯罪的罪犯,占被调查罪犯的40.3%。第二类是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人的愤怒或仇恨情绪而被迫犯罪的罪犯,例如,伤害、杀人等情绪情感情绪型罪犯,占被调查罪犯的30.2%。當然也有少数因报复或仇恨导致的盗窃、抢劫、强奸、危害国家安全秩序等犯罪的罪犯。第三类是被胁迫犯罪的罪犯,占被调查罪犯的23.9%。此类有两种,一是以绑架其亲人来胁迫他本人参与团伙犯罪的罪犯,犯罪所得归团伙头目。二是本人受骗后被胁迫犯罪的罪犯。第四类是因贫困无法给亲人治病在亲人要求下被迫帮助亲人解除痛苦而犯罪的罪犯,占被调查罪犯的5.6%。

从一般的角度讲,委屈心理是指受到不应有的指责或待遇而产生的否定情绪。然而被迫犯罪的罪犯委屈心理的含义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与未犯罪者相比,被迫犯罪的罪犯委屈心理中夹杂着被迫犯罪的委屈心理,即他们认为自己也不应该是犯罪者,而是被逼无奈才犯罪的,因而委屈。二是与非被迫犯罪的罪犯相比,被迫犯罪的罪犯服刑心理中夹杂着因被判刑而产生的委屈心理。笔者认为,被迫犯罪的罪犯委屈心理是指受到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被迫实施了侵害他人法定权益的行为被判刑入狱的受刑人因为感觉受到不应有的指责或待遇而产生的否定情绪。这种委屈心理的产生包含了以下几种原因:

(一)因被害人的过错使自己被迫犯罪感到法律判决不公而委屈

大部分被迫犯罪的罪犯是在受到了被害人威胁的情况下才实施的犯罪行为,自己犯罪后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而被害人的行为没有受到法律的惩罚,相比之下被迫犯罪人感到委屈。例如,在许多家庭暴力案件中,就有不少是在受到对方暴力威胁才导致的被迫犯罪。被害人的威胁行为是被迫犯罪的导火索,犯罪人是由最初的受害人角色转化为害人者,在自己受到伤害时法律没有能够给出应有的援助,而当自己以不合理的方式保护自己而被迫犯罪时,却遭到了法律的制裁。所以,此类罪犯认为法律不公平而感到委屈。

对被害人的过错耿耿于怀强化了被迫犯罪的罪犯强烈的委屈感。被害人的过错可以分为有意与无意两种。能够让此类被迫犯罪的罪犯产生委屈心理的原因主要是被害人的有意过错。犯罪人对被害人仇恨、愤怒的情绪支配其犯罪,犯罪人这种情绪本来随着犯罪的实施而淡化了,但是由于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感觉这是由于被害人的过错导致的,于是将自己的犯罪事实归因到被害人身上,这种归因耿耿于怀强化了此类被迫犯罪罪犯的委屈心理。

根据攻击理论,攻击行为具有主动性攻击和反应性攻击,被迫犯罪的罪犯其犯罪行为多为反应性攻击。反应性攻击是指个体面对挑衅或挫折时愤怒的防御性反应。①因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被迫犯罪的罪犯其犯罪行为就属于反应性攻击,其原因如下:第一,被害人的过错对犯罪人构成强烈的刺激或压迫。从情绪心理学的角度讲,被迫犯罪人因被害人的刺激产生了愤怒的情绪并转化为敌意。第二,被迫犯罪人在犯罪时因为受到其狭窄和偏执的人格影响。由愤怒到敌意,最后转化为攻击性行为,都与此类罪犯狭窄和偏执的人格分不开。这种狭窄和偏执的人格使他们对被害人的过错耿耿于怀,不能缓解内心的压迫感,因而对被害人实施了反应性攻击行为。

被迫犯罪的罪犯狭窄和偏执的人格不仅导致他们被迫犯罪,也强化了他们的委屈心理。心理学研究证明,正性感情可以促进思维的灵活性,负性情感对思维有阻碍作用。委屈心理是一种负性情感,它抑制了被迫犯罪的罪犯思维的灵活性,心理的全部空间都被他们深刻记忆的被害人的过错所占领,使他们钻进牛角尖不能出来,不能冷静客观地认识自己的犯罪原因,这就使此类罪犯的人格更加狭窄、偏执;而狭窄、偏执的人格又强化了此类罪犯的委屈心理。

(二)自己心理的恶性程度与刑罚的剥夺度差距太大而产生委屈心理

刑罚剥夺度直接反映在刑期的长短上,刑期的规定以“罪刑相适应”为原则,一定的犯罪行为与危害后果,对应特定的刑期或刑期幅度,犯罪后果越严重被判的刑期越重。②被迫犯罪的罪犯危害社会心理的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但是他们的犯罪行为却受到了法律严厉的制裁,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此类罪犯多数被判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死缓的重刑期,也就体现了严重的刑罚剥夺度,这势必会造成他们强烈的刑罚剥夺感。自己心理的恶性程度较轻与刑罚的剥夺度过重这两者的差距太大使此类罪犯产生委屈心理。

(三)个人较好的品德与缺乏法律意识的矛盾交织强化了委屈心理

被迫犯罪的罪犯大多数人都有较好的个人品德,却缺乏法律意识,多数罪犯犯罪前的法律认识处于无知和肤浅的水平,入狱后半数以上罪犯的刑法知识水平及对刑法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但近半数的罪犯不懂刑法;对其他法律知识懂得较少。③由此可以看出,此类罪犯较好的品德与缺乏法律意识二者矛盾地交织在一起,因而导致了他们对自己被判刑入狱产生了委屈心理。一方面,品德好会让他们认为自己主观上不想伤害他人,犯罪不是自己愿意的,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被迫的;另一方面,缺乏法律意识又使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触犯法律,也就是说缺乏法律知识导致他们意识不到自己犯罪。对犯罪的错误理解以及粗浅认知进一步造成他们内心的矛盾。二者交织在一起强化了他们对自己被判刑感到委屈的心理。

(四)因自己受骗后被胁迫犯罪又被判刑而感到委屈

这类主要是指被胁迫犯罪的罪犯,例如,新疆的一些孩子被人骗至内地后被强迫从事盗窃犯罪活动,还有聋哑人受骗后被强迫进行盗窃、诈骗等犯罪。这些被胁迫犯罪的人其犯罪所得都归犯罪团伙的头目,因而他们的委屈心理很强。此类罪犯之所以产生委屈心理的原因有两方面:其一,在自身受到胁迫时没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感到委屈。此类罪犯多数是未成年人,由于分辨能力差而受骗上当被强迫犯罪,在自己的人身自由被限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被判刑后感到很委屈。其二,此类罪犯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强,他们认为自己之所以犯罪是因为受到比自己强大的人所胁迫,真正犯罪的不是自己,而是那些胁迫自己从事犯罪活动的幕后操纵者,自己的犯罪所得也全部交给他们,自己却成了他们的替罪羊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感到委屈。

(五)为帮助亲人解除痛苦而被迫犯罪的罪犯因被判刑感到委屈

这就是前面所阐述的第四类被迫犯罪的罪犯,他们为了帮助亲人安乐死或因贫困无钱给亲人治病、在亲人强烈要求下帮助亲人解除痛苦而被迫犯罪。例如,辽宁的王廷和因无钱给女儿治病,在女儿苦苦哀求他帮助解脱痛苦时他被迫掐死女儿;④再如,河南周口鹿邑的农妇武文英由慈母被迫变成弑子的角色,在儿子的要求下她忍痛亲手把农药瓶递给脑瘫的双胞胎儿子,至两个儿子死亡。⑤

此类犯罪人完全是出于好心而做出了犯罪行为,根本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恶意,自己不认为这是犯罪,一切都是由于被害人的强烈要求而造成的,自己却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认为自己被判刑入狱是法律不宽容,感到委屈。

尤其是那些因贫困无法给亲人治病在亲人强烈要求下帮助亲人解除痛苦而被迫犯罪的罪犯,自己本来就是社会弱势群体,贫困的生活带来的负性情绪就已经压得他们难以喘息了,又为帮助亲人解除痛苦而被迫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犹如雪上加霜,使负性情绪增加,委屈心理更强烈。

(六)被迫犯罪的罪犯低水平的认知方式奠定了委屈心理的基础

罪犯中的很多人都有简单型、冲动型、依从型、冒险型、偏执型等不良的认知方式,这些认知方式主要是由不良的思维品质决定的。被迫犯罪的罪犯这些低水平的认知方式更为普遍和突出,在表3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被调查的被迫犯罪的罪犯中有59.6%是属于简单冲动、缺乏思考和主见,只有8.3%的罪犯属于思维广阔、深刻,具备灵活和独立性。他们之所以会犯罪,是因为他们的负性情绪过重,而且负性情绪阻碍了思维的广阔性、深刻性、独立性、靈活性,使他们不会选择合理的手段或方式解决问题,这不仅是他们被迫犯罪的重要原因,而且这些低水平的认知方式也直接导致了此类罪犯的委屈心理。即狭窄、肤浅、盲目、偏执的认知方式使他们被判刑后产生委屈心理,他们认识不到自己的被迫犯罪给自己和被害人带来的后果,而是将所有的过错错误地归因于被害人或法律的判决不公,不能够认识到法律的正义性,所以产生委屈心理。并且这些低水平的认知方式将长时间伴随着他们的服刑改造和释放后的生活。

二、被迫犯罪的罪犯委屈心理对其改造和释放后的影响后果

被迫犯罪的罪犯委屈心理是一种复合的情绪,包含了痛苦、悲伤、愤怒等基本情绪。这些情绪会影响他们的服刑改造活动和释放后的生活。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由表4可以清楚地看出,除了86.9%的此类罪犯会积极改造,依然还有11.6%的罪犯会选择混刑度日,甚至还存在着1.5%的罪犯会选择抗拒改造。可见,委屈心理对此类罪犯的服刑改造是有多种影响的。

(一)消极影响后果

被迫犯罪的罪犯低水平的认知方式不仅强化了他们的委屈心理,更会使他们的委屈心理其对服刑和释放后产生消极作用。因为委屈心理影响着此类罪犯的思维,缺乏思维的广阔性、深刻性、独立性、灵活性会使他们产生对被害人、警察、法官乃至社会的厌恶、仇恨的情感。委屈心理的延续又大大加深了这种情感在内心的持久性,久而久之就可能出现消极改造或抗拒改造,甚至再犯罪。

尤其是内向性格而且自身素质较差的此类罪犯由于注意转移慢,可能会使委屈心理持续较长时间,并对其服刑和释放后产生消极作用。

1.消极改造或抗拒改造

其一,此类罪犯的委屈心理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刑罚惩罚所产生的痛苦心理,这是一种否定性的情感体验,会使罪犯以不合理的方式解除痛苦。例如:消极改造或抗拒改造。其二,被迫犯罪的罪犯委屈心理中也包含了愤怒的情绪,愤怒是敌意的主要成分,此类罪犯的委屈心理可能转化为敌意。敌意是个体对他人或团体怀有的一种持久的仇恨、对抗、不相容的负面态度,而罪犯的敌意会引发他们的抗拒改造行为。⑥例如,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此类犯罪人的愤怒或仇恨情绪而被迫犯罪,就是由于愤怒或者仇恨的情绪无法解除而导致的。犯罪行为实施后,此类罪犯的情绪会逐渐缓和,但当受到刑罚处罚时又感到委屈,愤怒或者仇恨的情绪就会重新出现,支配他们消极改造或抗拒改造。

2.委屈心理长期积蓄可能影响身心健康

(1)心身疾病。委屈心理长期积蓄可能导致下面一些心身疾病:其一,抑郁症。抑郁症是一种复杂的复合情绪,主要包含痛苦,并依着不同情况而合并诱发愤怒、悲伤、忧愁、自罪感、羞愧等情绪(Izard,1977,1991)。⑦被迫犯罪的罪犯委屈心理中也包含了这些情绪,如果长期积蓄,委屈心理就可能导致抑郁症。其二,其他生理疾病。人们生活在生理-心理的动态平衡状况下,情绪将是平和而愉悦的。在另外的情境下,则有可能促使疾病发生。⑧显然,委屈心理不是平和、愉悦的情绪,那么生理-心理就不在动态平衡状况下,也就会促使一些生理疾病的发生。例如:癌症、胃溃疡等。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人的愤怒或仇恨情绪而被迫犯罪的罪犯由于委屈心理长期积蓄,心中仇恨的情绪无法宣泄,势必会容易暴躁,情绪极其不稳定,那么他们得心血管疾病的概率就大大增加。

(2)人格障碍。在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的定义中,人格障碍就是指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使病人形成一贯的反映个人生活风格和人际关系的异常行为模式。⑨委屈心理长期积蓄可能导致偏执型人格障碍、攻击型人格障碍、焦虑型人格障碍。例如,因贫困无法给亲人治病在亲人要求下帮助亲人解除痛苦而被迫犯罪的罪犯,本身就处于社会底层,属于弱势,被迫犯罪后又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果委屈心理在内心压抑太久,可能会由于错误的归因造成偏执的认知,出现厌弃社会的情绪,进而会发展到偏执型人格障碍、攻击型人格障碍等。

3.委屈变成报复心理为释放后再犯罪埋下了隱患

在服刑改造期间,此类罪犯的委屈心理如果没有被缓解,在释放后委屈心理中的愤怒就会占上风,逐渐变成报复心理,促使此类罪犯的敌意不断发展,产生攻击行为,为再犯罪埋下了隐患。例如,因贫困无法给亲人治病在亲人要求下帮助亲人解除痛苦而被迫犯罪的罪犯,本身就是社会底层的弱势人群,对社会或多或少地存在不满的负性情绪,如果委屈心理在内心压抑太久,就会加深他们对社会的不公平感,委屈也就变成报复了心理,加上此类罪犯狭窄、肤浅、盲目、冲动、偏执的低水平认知方式,一旦遇到较强烈的负性刺激还有可能再犯罪。

(二)积极影响后果

由于被迫犯罪的罪犯道德品质都较好,所以他们中情绪转移较快的人会使委屈心理对其改造和释放后产生积极的影响后果。调查问卷统计的数据可以证明,如表5所示,此类罪犯判刑后一旦认罪,他们的几种积极性情感是均匀分布的,被调查罪犯的自责、羞愧、内疚或悔恨所占的比例都在29.7%~36%之间。这都是他们较好的品德对情绪发挥的调节作用所致。

再看表6的数据,被迫犯罪的罪犯希望得到的帮助有普法教育、心理疏导、自我调控的能力,分别占26%、31.5%、42.5%。这说明此类罪犯意识到导致自己犯罪的原因了,他们在服刑期间渴望得到各种帮助,避免自己再犯罪。

1.努力学习刑法知识变委屈为自责和赎罪心理

前面已经阐述,多数罪犯犯罪前的法律认识处于无知和肤浅的水平,入狱后半数以上罪犯的刑法知识水平及对刑法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被迫犯罪的罪犯多数人犯罪都是因为不懂法律,当他们入狱后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后就明确了自己的罪行,逐渐变委屈为自责,并且对被害人产生内疚心理和赎罪感。这对他们积极改造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例如,因被害人的过错或强烈刺激而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此类罪犯,入狱初期一再强调自己的犯罪是被害人有错在先,对自己被判重刑而感到委屈。当他们懂得了刑法知识后,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更体会到了自己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严重性。因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自己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而法院却没有给自己判处死刑,这让他们感激法官、感激法律的公正,法院没有判决自己死刑实际上也表示了法律对被害人过错的惩罚。这使此类罪犯由感激法律又产生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内疚心理和赎罪感。

2.积极改造争取早日获得自由

渴望自由心理是罪犯承受刑罚最普通、最迫切、最强烈的心理。被迫犯罪的罪犯当然也不例外,他们会以积极的改造行为争取早日获得自由。法律的制裁虽然严厉,但是由于是被迫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强,危害社会心理很弱,因而只要积极改造,他们就有较多的减刑机会,减刑幅度也较大,还有假释的可能。这就促进了此类罪犯积极改造、争取早日获得自由。

3.接受犯罪的教训避免释放后再犯罪

被迫犯罪的罪犯基本是初犯或偶犯,并未形成犯罪心理定势和犯罪性格,经过被判刑和服刑改造的教训,他们懂得了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内疚心理,在释放后的生活中会努力杜绝伤害他人的行为,避免再犯罪。例如,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人的愤怒或仇恨情绪而被迫犯罪的罪犯是由于负性情绪不能合理宣泄所导致,经过服刑改造他们懂得合理宣泄自己的情绪,懂得珍惜生命,懂得基本的法律知识。之后遇到他人过错时,就会接受自己犯罪的教训,会以合理的方式宣泄否定情绪,避免释放后再犯罪。

三、被迫犯罪的罪犯委屈心理的矫治对策

我国监狱对罪犯进行改造的基本手段包括监管改造、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对于此类特殊的罪犯需要进行特殊的矫治。主要包括激励对策和心理矫治对策。

(一)激励对策

1.迁移激励

迁移激励就是把罪犯原有的知识、经验、技能、能力、兴趣、特长等巧妙地引导到改造上来,并给予鼓励,使之成为闪光点,并由此拓展到改造的其他方面。⑩在表7中,21.4%的罪犯希望发挥自己的特长。针对被迫犯罪的罪犯多数人品德较好的特点,可以安排他们在需要诚实、认真等良好品德的可靠操作人员的岗位上服刑劳动,例如质量监督员或检查员,或者让此类罪犯做管理其他罪犯的事务犯。这样既让他们的自尊心得到了满足,又会使他们因自己的良好品德得到干警的赏识而极大地激励其改造积极性,更巩固了他们良好的品德。

2.奖惩激励

奖惩激励就是运用奖励或惩罚的手段来激发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行为过程。?从表7可以看出,被调查罪犯的47.9%希望得到减刑、假释的奖励。因为刑事奖励会让罪犯在早日获得自由的希望中积极进取。这种激励可以在强化理论和公平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并且要注意准确性和及时性。被迫犯罪的罪犯委屈心理中包含着对法律的不公平感,实施公平的奖惩激励可以削弱他们的委屈心理。例如,对积极改造的此类罪犯可以适当减刑、假释,对于消极改造或者抗改的此类罪犯给予恰当的惩罚。不论奖励或惩罚,都要保证公平、公正、公开。

3.信任激励

信任激励就是指监狱警察对罪犯充分信任、充分理解,看到罪犯的能力和长处,正确适当地安排罪犯做某些事情,可以使罪犯的尊重需要得到满足,深受感动后充分发挥他们改造的自觉性和创造性。如表7中,有118名罪犯希望得到干警的信任,占被调查罪犯的30.7%。例如,因贫困无法给亲人治病在亲人要求下被迫帮助亲人解除痛苦而犯罪的罪犯,本身就处于社会底层,受到的尊重少,而且主观恶性不强,如果给予他们充分的信任,让其担任犯人中适当的事务犯职务,让他们尊重的需要得到满足,其负性情绪就会减少,并可以促进其积极改造。

(二)心理矫治对策

1.团体情感教育

这是针对被迫犯罪的罪犯共同存在的情感问题进行群体教育,一是启发引导他们认识不良情绪带来的危害,以及控制情绪对人生的意义。二是通过心理训练,例如合作训练、争论焦点问题、事后分析等,让此类罪犯学会调节、控制不良情绪的方法,转移优势兴奋中心,从支配犯罪的消极情感转移为有利于服刑改造以及释放后适应社会的积极情感,提高他们对情绪的自我调控能力。?

2.以普法教育培养他们对法律的公平感

首先,要完善调解民间纠纷的机制,让被迫犯罪的罪犯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能够得到缓和。其次,以普法教育提高此类罪犯对法律的了解,提高他们的认知水平,正确的认知能使他们产生对法律正确的情感,即公平感。当他们感到法律公平了,委屈心理自然会消失。尤其是对那些因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被迫犯罪的罪犯,一旦有了对法律的公平感,他们以后就会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或亲人不受他人侵犯,不会再以犯罪手段保护自己或亲人。

3.疏导情绪障碍

通过心理医生的启发和引导让此类罪犯系统地回顾自己被迫犯罪而造成的心理创伤。心理医生在耐心倾听的基础上,对此类罪犯给予合理地解释和疏导,帮助他们学会用心平气和的方式来调节自己的委屈心理。引导合理宣泄是疏导情绪的方法之一,例如,在监狱建立的宣泄室,让此类罪犯在室内通过打骂橡皮人来合理宣泄情绪;或者让罪犯书写宣泄、向人倾诉宣泄等方式合理宣泄否定情绪;对于性格内向不愿意宣泄的此类罪犯,可以用替代宣泄即看别人宣泄来释放自己委屈的情感。罪犯宣泄后监狱的心理医生要帮助他们总结宣泄的收获,并在此基础上提高对否定情绪产生原因及危害性的认识,以避免此类情绪的复发。

4.培养豁达的心理素质

豁达是一种由忍耐、宽容、自我安慰构成的复合心理素质。豁达就可以避免心胸狭窄形成的报复心理,避免再犯罪。例如,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愤怒或仇恨情绪而导致被迫犯罪的罪犯,一旦形成豁达的心理素质后,如果再遇到他人过错时,豁达的心理就会成为优势兴奋中心,使之以合理合法的理智方式应对被害人的过错,不会再犯罪。

5.培养对情绪的自我调控能力

心理学的理论和心理咨询的实践表明,一个人的情绪并不是不能控制的。?只有努力提高自我调节、自我监督、自我反省、自我强化、自我批评等自我控制方面的能力,才能使情绪听从于他们自身的理智和意志的节制,才能保持平静和稳定的情绪,才能维持健康的情绪状态。例如,为了自我保护却防卫过当而导致过失犯罪的罪犯就是由于情绪在应激状态下不能很好地支配自己的行为。要能够调节控制好自己的行为,必须学会自我调控能力情绪的策略,例如,找准刺激源策略、轻视或躲避刺激策略、认知重评策略、注意转移策略、安慰策略、表达抑制策略。?

还可以通过干细活、养宠物等方法有效地培养此类罪犯的耐心和爱心。一旦形成了对情绪的自我调控能力,再遇到应激情况或被害人的过错时,就不会再犯罪。这对于此类罪犯适应社会非常重要。

综上所述,本文分析了我们可以看出被迫犯罪的罪犯委屈心理的产生的原因和双重结果,是由于罪犯受到不应有的指责或惩罚所致。针对此类罪犯委屈心理呈现出来的原因特点,监狱机关应该把他们与主动犯罪的罪犯区别对待、对其进行分类研究和矫治,对被迫犯罪的罪犯侧重用通过激励对策和心理矫治对策对症下药,使他们的委屈心理转化成对自己罪行的正确认识,提高其改造积极性,促进其早日回归并适应社会,避免再犯罪。

注:

①曹丛,王美萍,张文新,陈光辉:主动性攻击和反应性攻击和遗传基础研究评述[J].心理科学进展2012.(12)2001.

②张雅凤:罪犯的罪行与危害社会心理恶性程度的相关性探索(一)[J],中国监狱学刊2013.(4):117.

③张雅凤:罪犯法律意识的实证研究(一)[J].中国监狱学刊2011.(6):114.

④张雅凤:贫困者犯罪与对策的心理机制再探析,章恩友等主编《心理矫治论丛》,河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第15~16页.

⑤范春旭、刘保奇:母亲毒杀脑瘫双胞胎续,3000村民联名求情,新华网2013年12月9日来源于新京报.

⑥张雅凤主编:罪犯改造心理学新编[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32.

⑦孟昭兰主编:情绪心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07.

⑧孟昭兰主编:情绪心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03.

⑨马伟娜主编:异常心理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147.

⑩张雅凤主编:罪犯改造心理学新编[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115.

?史殿国刘世恩主编:监狱学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180.

?张雅凤主编:罪犯改造心理学新编[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138.

?孟昭兰主编:情绪心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99.

?张雅凤主编:罪犯改造心理学新编[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338~341页

参考文献:

[1]曹丛;王美萍;张文新;陈光辉:主动性攻击和反应性攻击和遗传基础研究评述[J],心理科学进展2012.12

[2]张雅凤:罪犯的罪行与危害社会心理恶性程度的相关性探索(一)[J],中国监狱学刊2013.5

[3]张雅凤:罪犯法律意识的实证研究(一)[J],中国监狱学刊2011.6

[4]张雅凤主编:罪犯改造心理学新编[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

[6]孟昭兰主编:情绪心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7]马伟娜主编:异常心理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8]范春旭、刘保奇:母亲毒杀脑瘫双胞胎续,3000村民联名求情[N].新京报,2013-12-9.

[9]章恩友主编:心理矫治论丛[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11.

[10]史殿国刘世恩主编:监狱学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

朱颖灏(1993~),男,汉族,江苏溧阳人,学士,研究方向:监狱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