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的党内问责制思想

2017-02-20 20:55李继力
上海党史与党建 2017年2期
关键词:问责制代表大会人民出版社

李继力

[摘 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一大关键词。而党内问责作为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其重要性也愈发凸显。因此,重温列宁的党内问责思想,深入地理解党内问责制产生和发展的背景,党内问责制的理论依据,党内问责制的制度功能等,对我们正确认识、理解、领悟和践行党内问责条例是有益和必要的。

[关键词]

列宁;党内问责;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 A8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7)02-0012-03

在中国共产党95周年华诞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回应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现实需要,也迈出了党内问责走向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的重要一步。重温列宁党内问责思想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党内问责制产生和发展的背景、党内问责制的理论依据、党内问责制的制度功能等,从而为正确认识和理解、领悟党内问责条例提供帮助。

一、列宁关于党内问责的思想

(一)问责之价值:及时纠正党内错误。列宁认为,犯了错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错误得不到修正,一直延续下去。“如果坚持错误,深入一步地来为错误辩护,把错误‘坚持到底,那就往往真要把小错铸成骇人听闻的大错了。”[1]在《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中,列宁指出:“一个政党对自己的错误所抱的态度,是衡量这个党是否郑重,是否真正履行它对本阶级和劳动群众所负义务的一个最重要最可靠的尺度。公开承认错误,揭露犯错误的原因,分析产生错误的环境,仔细讨论改正错误的方法——这才是一个郑重党的标志,这才是党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才是教育和训练阶级,进而又教育和训练群众。”[2]在党的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上,列宁又再次强调:“过去所有灭亡了的革命政党之所以灭亡,就是因为它们骄傲自大,看不到自己力量的所在,也怕说出自己的弱点。而我们是不会灭亡的,因为我们不怕说出自己的弱点,并且能够学会克服弱点。”[3]列宁的上述观点实际上为党内问责制的必要性提供了依据,因为党内问责制最直接的功能就在于纠正党内错误。

(二)问责之最高机关:党的代表大会。广大党员是通过选举自己信任的代表来行使自己在党内当家作主的权利的,这些被选出的代表又是通过参加党的代表大会这一途径和渠道来反映广大党员的意志和愿望、参与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虽然在建党初期,列宁比较强调党内的高度集中制和中央机关对于地方组织的权力,但他同时也指出,“服从总委员会这条纪律是以总委员会服从它的委托人,就是说服从各地委员会及其整体即党的代表大会为条件的。谁不赞成这个基本原则,谁就必然得出荒谬的结论。”[4]列宁无疑是强调,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权力中心和最高权力机关,党的代表大会有权问责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这一执行机关。党的委员会要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

(三)问责之主体:全体党员。列宁在革命前就曾指出:“谁不善于争取和要求使自己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的责任,谁就不配享有政治上自由的公民称号。谁不善于争取和要求使自己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的所负党的责任,谁就不配享有党员的称号。”[5]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列宁认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问责是委托人的义务。在党内,作为问责主体的广大党员应当积极履行对他们所选举的代表、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的问责义务,只有这样,他们才是真正的党员,才能真正对党负责。在革命胜利前,俄共处于秘密状态下,无法实行全面的选举制。革命胜利后不久,俄共又处于战争状态,普遍的选举制并没有得到真正执行。随着和平时期的到来,列宁把党内的选举问题提了出来。党的十大根据列宁提议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问题的决议》强调:“这种组织形式能保证全体党员甚至最落后的党员都积极地参加党的生活,参加讨论党所面临的一切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并且积极参加党的建设。工人民主制的形式排斥一切委任的制度,它的表现就是从下到上的一切机关都实行普遍选举制、报告制和监督制等等。”[6]为了使党内的选举制真正发挥作用,列宁还特别强调了党员对他们选举的代表拥有罢免权的重要性。当被选举出来的代表、领导干部、领导机关出现失职、渎职行为时,党员可以追究他们的责任,对其进行罢免。由此可以看出,党员拥有党内问责的权利。

(四)问责之对象:要落实到个人身上。列宁认为,党的集体领导必须和明确的个人分工结合起来,只有明确规定每个领导成员所负的责任,集体做出的决策才能得到有效执行。在领导俄共执政过程中,列宁多次谈到集体领导和个人明确分工相结合的重要性。1918年,在《关于苏维埃机关管理工作的规定草稿》中,列宁指出:“苏维埃机关的管理工作一概通过集体讨论来决定,同时应当极其明确地规定每个担任公职的人对执行一定的具体任务和实际工作所担负的责任。这条规定从现在起必须无条件地贯彻起来,不然就无法实行真正的监督。”[7]1919年,在《大家都去同邓尼金作斗争!》中,列宁再次指出:“为了处理工农国家的事务,必须实行集体管理制。但是任何夸大和歪曲集体管理制因而造成办事拖拉和無人负责的现象,任何把实行集体管理的机关变成清谈馆的现象,都是极大的祸害,应不顾一切尽快根除这一祸害……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实行集体管理都必须极严格地一并规定每个人对明确划定的工作所负的个人责任。”[8]由此可见,只有把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避免职责不清、问责不明的现象发生。党内的问责对象要落实到个人身上,追究个人的责任。只有当责任落实到每个人身上时,才能使其真正地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列宁为党内问责向制度化方向发展所做的工作

(一)确立了党的监察机构的权威地位。列宁十分重视党内专门问责机构的权威性和地位,1920年在《关于党的建设的当前任务》的报告中,列宁就建议成立一个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且同中央委员会权力平行的监察委员会。后来,俄共(布)的多次决议中都明确规定,党的监察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在组织上是平行的,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以此来保证党的监察委员会能够独立行使参与权、检查权、质问权、罢免权。决议还同时规定,监察委员有权出席同级党委会和苏维埃会议,并拥有发言权;监委的决议,本级党委必须执行,不能撤消,如不同意可交监委和党委联席会议解决或交党的代表大会解决。俄共(布)十二大又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必须有委员参加每次政治局会议,同时,“有一定的人数必须出席政治局每次会议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们,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9]这些措施有效地确保了党的专门问责机构能够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党内问责工作。

(二)确立了党内报告制度。党内问责的前提和依据是对职责履行情况的了解和掌握,列宁执政时期实行的一个行之有效的了解受托人是否称职的方法,就是让党的负责人和领导机构向广大党员报告自己的工作。列宁认为,党的领导人员和领导机关包括党的代表,既然由党员选举产生,受党员委托处理党内事务,决定党的大政方针,那么他们工作得怎么样,是否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的意志和愿望,就需要由广大党员对他们进行评判,由广大党员代表决定他们的去留。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责成“苏维埃委员无论如何至少每两星期向自己的选民做一次工作报告”,“中央至少每月向黨的省委员会和首都委员会送发一次关于自己活动的书面报告”,“政治局对不容拖延的问题做出决定,并且就自己两周内的全部工作情况,向中央委员会定期全体会议做报告”,“组织局每两周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做一次报告”,“书记处每两周向中央全会做一次报告”。[10]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强调,“有关的党委员会不仅要向上级组织,而且要向下级组织经常报告工作”[11],“中央委员会要按月向党报告自己的工作”。[12]党内报告制度的建立促进了党内问责的制度化。

(三)严格党纪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党的纪律是保证党员质量的重要条件。俄共(布)成为执政党后,列宁非常强调广大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的重要性。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和一切党组织的首要任务……凡不执行上级组织决议和犯有党内公认罪恶行为的其他过错,应给予处分。”[13]为强调执行党纪的严肃性,党的十大通过的《关于党的统一的决议》明确规定:“为了在党内和整个苏维埃工作中执行严格的纪律,并取缔一切派别活动以求得最高程度的统一,代表大会授权中央委员会,在遇到违反纪律、恢复或进行派别活动的情况发生时,可以采取党内一切处分方法,直到开除出党,而对中央委员就把他们降为候补中央委员,甚至采取极端措施,把他开除出党。”[14]

(四)确立了党内舆论问责制度。列宁主张通过报刊发表批评信、批评报道等方式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予以问责,让报刊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功效。在1919年3月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列宁指出:“党和苏维埃报刊最主要的任务之一,是揭露各种负责人员和机关的罪行,指出苏维埃组织和党组织的错误和缺点。”[15]列宁不仅常常直接过问报刊披露事件的处理情况,要求有关监督部门严厉查处失职人员,而且呼吁为舆论监督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不仅要求报刊等传媒要讲真话,切忌报喜不报忧,而且要求批评性报道应力求就问题的实质进行批评。

(五)倡导质询制度。列宁倡导在党代表大会及各种会议上递条子,提问题,质询批评领袖。“综观列宁时期的历次党的代表大会,没有哪一次会议是停留在欢呼、鼓掌一致通过上,更没有把党的会议变成一言堂。在党的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上,许多发言人不时会收到下面递上来的纸条,有质询、有建议,甚至列宁也会经常收到反映问题乃至批评和责难的条子。”[16]如此民主的会议气氛,无疑有益于在党内形成良好的问责文化,促进党内问责的公开化、经常化、民主化。

三、结语

历史是由经验和教训两个部分组成的。苏维埃政权从步履蹒跚的婴儿成长为威震天下的巨人,关键在于列宁和他领导的政党赢得了人心。此后苏共反腐败这根弦逐渐变成烂面条,对恶劣党风和严重腐败的无原则宽容,让民心如沙漏一样悄悄流失,发生列宁担心的颠覆性后果只是时间问题。而反观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过程,在党风问题上始终保持清醒,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实际行动展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决心和大扫除式的反腐决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得罪少数人还是多数人的政治数学题;中央反复强调强化主体责任、严肃责任追究的政治任务,是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对症良药。为学深悟透中央战略意图,重温列宁的党内问责制思想,回顾他履行主体责任的雷霆举措,是有益和必要的。

目前,在“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政治布局之下,中国共产党纪律的完善和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列宁主义政党纪律的价值指向给当今党的纪律提供了重要参照。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党内民主,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夯实对党的忠诚,内化纪律认同;另一方面,要形成良好的制度设计,完善党的纪律体系,外化纪律威慑。两者同时进行,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在张力的化解中形成动态平衡,使党的纪律真正成为广大党员干部心中的“规矩”。

参考文献

[1][2]列宁.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5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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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列宁.列宁全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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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国宏,沈丹.布哈林悲剧和党内民主[J]学习时报,2006-07-28.

[7]列宁.列宁全集(第3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359.

[8]列宁.列宁全集(第3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41-42.

[10][13]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1分册)[Z].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564-567.597-598.

[11][14]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Z].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57.60.65.

[15]列宁.列宁全集(第5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275.

[16]王进芬.列宁共产党执政思想研究[D].2007.52.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党校副教授

责任编辑:刘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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