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培峰
【摘要】人们不但需要合理理解慈善行为,还需要理性对待救助行为。在进行慈善活动或者社会救助活动中,人们需要对他人的行为进行理性判断,而不是跟风。不分青红皂白的点赞和献爱心与不分是非的宽恕和纵容某些恶行本质上是一样的。表达善意应该有一个适当的范围,不能无条件行使。
【关键词】个人求助 现代慈善 救助行为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现实的复杂性远远超出了立法者的理性预期。实践中的问题可以廓清法律的内涵和适用范围,现实的需要也可以给法律提供生长点。于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慈善法》也可以说进入这样一个新的生长周期。在《慈善法》实施过程中,如何理解《慈善法》,如何理解慈善组织以及如何理解《慈善法》的相关规定,一直是学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伴随着基金会条例、社团条例和社会服务条例的修订,理解慈善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关系等诸多问题都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引起巨大波澜的无疑是罗尔的求助事件。本是一桩好事,一个大家献爱心的行动,最后结果却是满盘皆输。后续发酵的事情更多,一个善心行动结果背道而驰,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公众对《慈善法》的理解,也有现代技术背景下捐赠如何处理等相关问题,需要我们深思。公众关注热潮转移,海水退去,海岸和礁石可能才会露出完整的形貌。
区分个人求助行为和募捐行为
罗尔事件需要从法律上廓清。首先需要厘清的是为自己或者亲属求助和为他人的利益展开募捐。为自己或者亲属求助的行为属于个人求助行为,而不属于《慈善法》上的募捐行为。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可能面临一些急难不得不求助他人。个人自救、求助周边的人、求助社会公众、寻求公共组织支持构成一个完整的行为链条。一个理性正常的社会不排斥个人求助行为,当然也不排斥相应的个人救助行为。法律也不应对此作规定。法律不应该也无法限制个人自主活动的空间。这种自主空间有可能是制度创新的空间,也有可能是彰显人性的空间。对于一个人而言,履行角色规定的义务是责任。没有角色义务承担了责任、作出了贡献,就是一种奉献行为。个人求助或救助事件也不是无法可依,一旦发生纠纷,民法上有关赠与或者社会习惯自然可以提供解决之道。在罗尔事件中,罗尔利用文章并借助公众号,其个人求助的性质并没有改变。与个人求助行为相关的是个人为他人募集资金,这类行为就是属于《慈善法》的慈善行为,应该受到慈善的规范。个人需要与有募捐资格的组织合作开展相关活动,合作的组织就需要对募捐方案、善款使用、信息披露承担责任。《慈善法》的规范重点是慈善组织,有组织的慈善也是现代慈善的基本形式。但是有组织的慈善并不排除个人的慈善行为。《慈善法》也为个人和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参与慈善事业提供广阔的平台,提供了多种可参与的方式,如捐赠、设立公益信托、参与志愿行动、监督慈善组织的活动等。但是个人并不具有募捐资格,个人希望开展慈善募捐,需要与有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
法律这样规定除了个人财产与募捐财产难以有效分离的因素外,募捐还需要有信息公开、备案等方面的要求。当然罗尔事件里有一个新情况,那就是一般的社会求助行为,往往在熟人之间,救助者的规模不大,募集的资金规模也不大,往往不能够覆盖求助目标。但在现代科学技术之下,通过技术杠杆的延伸,救助圈就可能扩大,募集的资金就可能超出求助目标。如何处理这类资金,应当说是法律没有涉及的新情况,需要通过法律或者技术手段来弥补。其实现代技术手段是完全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的,比如设计资金的上限,达到这个限度之后窗口自然关闭。微信团队可以使募集的善款倒转等。一次的疏漏也可能是技术完善的契机,社会机制就是在这样的过程中逐渐完善起来的。即使是善款规模超出了求助目标,社会也需要为求助的人留出一个自我抉择的窗口,并提供一些合理处理善款的渠道。而不是恶意推定,给个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和技术支持部门带来巨大的压力,致使程序倒转。善举不仅没有达成,还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同样,对于提供救助平台公众号的行为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无偿提供,那么他就是对社会救助行为的支持,没有过失、没有损失也就没有责任。提供一个公众号发表文章与麦当劳容许一个求助者在门前吹萨克斯没有本质的不同。如果提供平台的主体有商业利益,那么就是一个附带公益目标的营销行为。附带公益目标的营销行为需要受到合同法的规范。应当把善款用于合同约定的目标。当然这里同样有一个因技术手段资金量可能被放大的问题。提醒附带公益营销的商事主体需要审慎决策,理性开展相关行为。另外,公益营销需要慎用悲情事件和悲情故事,避免道德风险。但社会担心这类事件会泛滥,那就大可不必。至于担心人们利用慈善诈骗,这种担忧是有道理的,但通过限制网络求助来实现限制网络诈骗则有不可承受之重。网络诈骗有其他方面的原因,骗子不用慈善求助或者慈善募捐手段也可能会用其他手段。解决网络诈骗需要公安机关和网络管理部门共同努力,需要技术手段和刑事手段并行使用,而不是依靠限制网络求助。
慈善组织是现代慈善的主导形式
专业性的慈善组织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比较大的差异就是组织化,政府部門高度组织化,现代代议制民主和官僚制度将政府机构统合为一个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高度的组织化体系,带来了现代社会的秩序。与此相对应,现代社会也高度组织化。与传统社会相比,自主组织、互益性组织、支持性组织、倡导组织等自由组合成为现代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回应现代社会的组织化变迁的路径,现代慈善也高度组织化。现代慈善组织在捐赠和受益之间搭起了桥梁,以组织化的形式大大地提高了慈善的效率和慈善的专业化水平。专业性的慈善组织的出现,丰富了公共服务和民主参与的形式。慈善组织和其他的社会组织共同导演了“全球社团革命”,对当代民主政治的完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也为解决政府失灵,市场失灵提供了新的途径。
尽管任何组织性的慈善和专业性的慈善并不否定个人的慈善,慈善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但组织化的慈善应当是现代慈善的主导形式。通过慈善组织的慈善行为既可以实现救助目标,也可以规避相关的风险,尤其是道德风险。就罗尔事件来说,慈善组织设计一个救助白血病儿童的慈善项目,和医院开展合作,既可以保证善款的合理使用,也可以使善款惠及更多的人,更不存在多余的善款如何处置的问题。由于慈善组织有独立的财务制度,相对完整的信息披露机制,公众的质疑可能就会更少一些。同时一些专业监督机构也可以承担起监督职责。善款由个人处置,由于个人财产与救助财产难以有效分离,自然难免瓜田李下。公众对于善款的监督和质疑可能也会连带到个人的隐私和尊严。这样善举可能就会变成恶行。这里的问题是,如何方便地寻找到慈善组织。利用《慈善法》的契机,扶持更多的慈善组织成长,支持慈善组织根据社会需要设置更多的慈善救助项目,是目前努力的方向。
慈善是一种社会自我修复行为,而不是让人们去获得高人一等的感觉
罗尔事件不但需要我们理性对待个人救助行为,还需要我们合理地理解现代慈善行为。现代慈善比传统的慈善有了更多的内涵。传统的慈善主要立足于孤、寡、残等弱势人群的保护,现代慈善则更多关注于人的多样化需求的满足,人的能力的提升、公共生活的和谐等方面。慈善组织不简单地是在解决问题,而是去挑战原来的想象,寻找社会问题的根源,从而达致社会问题的解决。同时注重慈善的杠杆作用,从而撬动政府,企业界和社会更多的参与。慈善的领域和方式都在扩展。因此,慈善制度、慈善立法和对慈善的理解也需要回应慈善自身的这种变化。我国《慈善法》对慈善作出一个接近大慈善的定义,也是对这种社会变化的积极回应。中国人的慈善观念也需要随着《慈善法》和现代慈善变化有所提升。即使是扶危济困,也不一定要等到别人倾家荡产,山穷水尽。慈善是一种社会自我修复行为,而不是一种自我破坏和戕害行为。任何慈善救助本质上是使人们过上有价值、有尊严的生活,而不是让人们去践踏他人获得高人一等的感觉。此外,社会是一个互惠合作的体系,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从别人那里得到这样或那样的帮助,慈善只是整个社会互惠体系的一部分,承担一种慈善责任只是一个理性公民的责任之一,而不是一种过度的施舍。
对待救助行为,人们需要进行理性判断,而不是跟风
人们不但需要合理理解慈善行为,还需要理性对待救助行为。在进行慈善活动或者社会救助活动中,人们需要对他人的行为进行理性判断,而不是跟风。不分青红皂白的点赞和献爱心和不分是非的宽恕和纵容某些恶行本质上是一样的。表达善意应该有一个适当的范围,不能无条件行使。跟风行为一定程度上是缺乏表达机制情况下的一种发泄行为。当前我国的公民还没有形成理性审视行为的习惯,人们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和习惯。由于缺乏价值观的认同、缺乏组织化的机制,个人身份认同不足。平等、无所依凭的个人就有可能从群众转向暴民,采取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诉求。就像没有财产的人不懂得如何尊重他人的财产;缺乏权利的人难以体会权利的价值,也不可能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缺乏参与权的人不会懂得有序参与;没有表达机会的人不会理性表达。这样就会形成无序的群体行为。因此要给缺乏权利者权利、给没有表达机会的人表达的机会,给无能力表达者一些表达机制。通过权利的實现使人们体会人生的价值和生存的意义,通过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体会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意义。通过表达和参与的平台化解权利实现过程中的困境。这样人们可能就会自然而然地变得理性和平和,个别的社会事件可能就不会上升为群体性事件。社会问题可能会在合理的渠道上得到解决,而不是在无助的观望和非理性的狂欢中走向无解。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引导公民理性行动,避免极化行动和极化社会事件应该是社会建设的一大课题。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宪政法学中心主任)
【参考文献】
①范正伟:《慈善首先是一种生活方式》,《人民日报》,2015年7月21日。
责编/宋睿宸 美编/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