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前抢建的建筑物,征地时能给予补偿吗

2017-02-16 13:10
农村百事通 2017年1期
关键词:张静农用地征地

编辑同志:

我有一个朋友,老家在东北。朋友家附近几个村子的地都被征收了,朋友家那里何时征收还没有具体通知。朋友想和我一起在东北老家村里建造四季温棚,以便等征地通知下来时可以领取更多的征地补偿款。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

读者:张静

张静读者:

早在2004年,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文件就明确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当地政府发布公告,告知要开展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不能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如果抢栽、抢种、抢建,借此骗取征地补偿款,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没有征地计划和征地安排的地方,没有发布征地公告的,要在承包地中建造温室大棚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属于设施农業用地。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由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但需要说明的是,从事设施农业的目的应是发展农业生产,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达到自己的增收目的。法律保护和补偿的是正当权益和正常建设,目的是促进公平正义。而以获取征地款为目的的建设,到头来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山东 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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