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世恩
摘 要:应用型法律人才是独立学院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文章以宁夏大学新华学院为例,从独立学院推行性法律教学的意义出发,分析了独立学院当前实践性法律教学面临的困境,并提出了改进实践性法律教学的对策。
关键词:独立学院;实践性法律教学;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7)03-0013-03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定位是:培养应用型人才,这符合社会的需求和独立学院自身的特点。应用型法律人才,除了应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还需具备一定的法律实务能力和普世性价值理念。这就需要独立学院在教学过程中,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使学生能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实践化,掌握法律实务的基本操作技能,在实践教学中我们应注意法律人品行的培养。问题是独立学院实践性法律教学面临诸多困境:课程设置缺乏体系化、实践教学形式单一、师资结构配备不合理等,这些是独立学院实践性法律教学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独立学院推行实践性法律教学的意义
长期以来,在法学教育中,一直存在着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学生一进入法律实践活动,就感叹“把学校学的东西全还给了教师”,或抱怨“学的东西没有什么用”[1]。这种法学教育的理论与实践不对接的现象在独立学院中也同样存在。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面对这种困境,结合自身的定位,从法律实践的需求出发,采取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致力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一)应对社会现实的需求
宁夏虽地处西部内陆地区,经济尚欠发达,但随着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银川综合保税区的获批,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强。宁夏大学新华学院作为宁夏本地唯一一所独立学院,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应该紧跟这种形势,满足社会的需求。另外,在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制度下,独立学院的法学教学也应做出相应的调整,使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趋于同一性。当然,不能为提高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将司法考试作为独立学院法学教学的主要目标,这就失去了法学教育的本身意义。
(二)既顺应当前法学教学模式的改革趋向,也符合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自我定位
“独立学院担任着为社会培养人才的重任,但是独立学院不同于以培养精英人才、通识人才为目标的研究型、教学型院校,也不同于以培养纯粹的技能型人才为目标的职业学校,其着重培养应用型人才。”[2]宁夏大学新华学院依托于宁夏大学法律系多年的法学教学经验,设置法学专业。其目标在于培养能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高级专门人才。为实现这一目标,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在总结宁夏大学法律系人才培养方案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办学定位,制定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学过程中,采取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组织教师对教学大纲重新进行编写,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院内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教学形式,提升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
(三)对独立学院学生主体性需求的满足
独立学院的学生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学生更注重对实务性知识的掌握,大部分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研究兴趣不大。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独特性表现在:喜欢课堂上的案例讨论、课下的模拟法庭,对法律实践有极大的热情;很多学生的目标就是通过司法考试,以便为进入法律实务工作取得“准入证”。为了更好地服务教学中的主体——学生,也为了更好地彰显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的准确定位,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在法学专业的教学中采取了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
二、独立学院实践性法律教学的困境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自2002年建立之初,就设置了法学专业,历经12年的发展,逐步确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学人才培养方案,法学实践教學水平也在逐渐提升。但目前,实践性法律教学也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缺乏体系化的实践教学课程
实践教学不能仅仅存在于模拟法庭这种个案化的教学形式之中,而应该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特别是通过课堂化的实践教学,才能让学生更好地领悟法律实践的精义。学院在法学实践教学环节,虽然倡导通过模拟法庭的演练来强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但这只是一种教学形式,缺乏具有系统化的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
学院在课程设置上虽然凸显了实践教学的特色,比如开设律师与公正等实务性课程,但大多数课程还是采用传统教学的设置形式。同时,由于目前没有专门针对独立学院法学的教材,因此教学所用的教材也缺乏针对性,这可能会出现挂着“实践性法律教学”的头,卖“传统教学模式”的肉的局面。
另外,法学专业学生将来欲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就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司法考试不同于其他选拔性考试,而是一种资格性的考试,其更注重法律实务层面知识的考查。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应用型人才,这就需要在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上,也注重对司法考试的解读,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实践性法律教学不等于司法考试培训,不能把实践性法律教学演化为司法考试教学。不管采用何种教学模式,“法科教学一定不是国家司法考试的实习班或辅导班”[3]。
(二)实践教学形式单一,实务指导缺乏常态化
目前,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得到普遍运用,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很多时候,仅仅是出现在教学方法的设置之中,并没有真正与实践教学内容相结合,不能达到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之目的。
为了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宁夏大学新华学院专门配备教师(目前,这种实务指导是一种志愿性质的)对学生进行实务指导,但是在具体运行中,实务指导缺乏常态化。以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法学社开展的活动为例,虽然有专门的指导教师,但教师忙于教学、科研,对学生实务指导只能是给予宏观性的意见。笔者自2012年担任法学社指导教师以来,虽然想尽力为学生进行实务指导,但总是难以如愿。在2013年一年,也只是组织学生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实务研讨、到法院旁听庭审、请律师对学生模拟法庭进行指导和点评。这种非常态化的指导,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实践教学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另外,为满足法学实践教学的需要,学院依托于法学社成立了法律诊所,以便进行诊所式法学教学,但诊所自2012年成立以来,并未开展有效的诊所教学。
(三)师资结构配备不合理
独立学院中,师资构成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母体学校教师,这部分教师理论知识深厚,教学经验丰富,但给独立学院学生上课,基本上沿用给一本、二本学生上课的课件,注重理论知识传授,很少花时间针对独立学院的学生进行实践能力的培养[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法学专业的教师主要来自于宁夏大学法律系,由于两个校区距离较远、指导学生实践工作量计酬低、与职称晋升没有多大联系等多方面因素,有些教师不愿从事具体的实践教学。
另一部分是独立学院自聘教师,这部分教师以年轻者居多,且大多从高校毕业后,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其自身也缺少实务经验。在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法学专业的自聘教师中,大都是80后,他们从事教学工作时间较短,缺乏法律实践的锻炼,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学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独立学院实践性法律教学的突破
不管是面对法学专业低就业率的压力,还是处于高校转型的时机中,为了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提高实践性法律教学质量,独立学院需要在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上进行突破。
(一)设置体系化的实践教学课程
要切实提升独立学院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就需要建立体系化的实践教学课程。在延续传统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应建立健全法学实践教学的课程体系,实务课程应设置在相应部门法课程已讲授的前提下。但这会产生一种教学矛盾:在既定的四年课程设置中,既要进行理论知识的讲授,又要进行实践教学的推进,教学时数无法满足。这就要求针对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自身的特点,在保证诸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核心课程教学时数的基础上,对一些实务性要求不高的课程,结合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对教学大纲进行大幅度改革,缩减理论课程时数。
在具体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上,可考虑以下设置形式:针对民法、刑法、行政法和相应的三大诉讼法,可以借鉴律师实务技能培训,设置“民事诉讼基本技能训练”、“刑事诉讼基本技能训练”、“行政诉讼基本技能训练”课程。针对诸如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课程,可设置相应的合同审查实务、企业法律实务等实践教学课程。
同时,集中师资力量,编写适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自身需求的教材。教材的编写,在精练基础理论知识的同时,也要注重理论知识的实训化和司法考试知识点的强化,通过和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将法律实践中常见的、易出现分歧的案例引入教材。要使学生在通过理论学习和实务训练后,在面对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时,知道如何进行操作。
当然,尽管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培养应用型人才,但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一部分,必须考虑到独立学院也要为法学的硕士教育和博士教育提供后备人才[5]。这就要求独立学院在注重实践教学的同时,也不能忽略理论知识的教学质量。
(二)采用多样化的实践教学形式
体系化实践课程的设置,可以说只是在理论上为实践教学提供了一种可能,具体的实施还应体现在教学形式之中。
模拟法庭这种实践教学形式,对于学生将理论知识进行实践演练非常重要,在实践教学形式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但如前文分析,模拟法庭很多时候都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提升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质量,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尝试:首先,针对低年级学生,在课堂教学中播放一些典型案件的庭审视频,让学生通过庭审视频对庭审有一种直观的了解和认识;其次,在学生学习了民法等实体法和相应的程序法之后,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庭审,真正到法律实践中理解庭审;最后,引导学生进行庭审模拟,既可以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常规性的法庭模拟,也可以在法学专业学生之间举行模拟法庭比赛。不管采用何种形式,都应注意到:让学生全员参与,团体协作。在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他能力的塑造。另外,在具体模拟过程中,可对学生进行量化的考核,并邀请律师、法官、检察官对庭审活动进行指导和点评。在每次“模拟”结束后,要求学生提交参与活动的心得,以事前了解、事中参与、事后总结的基本模式来提高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质量。
与模拟法庭在实践教学中发挥着同样重要作用的法律诊所,亦需要优化。宁夏大学新华学院为推进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作用,正在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法律援助中心,通过让学生接手真实的案件,实际地参与法律实务,来提升学生法律实践能力。需要注意的是:应该为法律诊所配备专门的指导教师,并对教师的工作量和业绩进行考核,提高教师指导的积极性。
(三)优化师资结构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首先需要从教师队伍的组建做起。对独立学院师资机构的优化,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第一,聘请外聘教师应以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为标准。独立学院外聘教师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讲授专业核心课程,这对教师的理论知识有着较高的要求,这部分教师大都来自独立学院的母体学校;另一部分讲授法律实务操作技能,这部分教师大多是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讲授理论知识的教师因为有母体学校的依托,教学质量可以保证,但实践教学教师的配备还需要提升。除了聘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做兼职教师外,也可以聘请母体学校中从事兼职律师的教师进行实务课程的讲授,这样可以避免兼职教师因自身工作原因不能实际到岗的现象。
第二,充实专职教师队伍,提高专职教师软实力。这是独立学院需要下大力气做的一件事,充实专职教师的数量,形成比较固定的教师队伍,使法律实务指导能够常态化。另外,由于独立学院的专职教师年轻化的态势,教师大都缺乏实务操作经验,这就需要独立学院提供平台,鼓励教师多参与法律实践活动。比如:派年轻教师到法院等实务部门挂职锻炼,提升法律实务水平。
四、结论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路径并不宽,特别是对那些只以法律为业的学生来说,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及企业的法律部门是最能展现才能的地方。在目前,法院和检察院又是众多学生与家长所偏爱的从业领域。
独立学院采用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符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教学目标,实践也证明这种教学模式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一个现实性问题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多把就业志向定位在法院、检察院,过分地强调实践性法律教学,可能会忽视对学生其他能力和品行的关注与培养,如果让一些品行欠缺的法律人成为我们国家的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问题,总体上不利于我们国家法治的发展。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检察官,不仅仅是具备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人就可以担当的。一个合格的司法人员,除了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外,还需要社会的历练、经验的积累、对人性的洞察与体验,更需要对法律的信仰与敬畏,对生命与自由的信仰和敬畏,而后者是需要在法学教育中就奠定基础的。所以,独立学院在推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学生普世性价值(如公正、平等、自由等价值)的熏陶与浸润,让学生心存信仰,懂得敬畏。
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学教育不能是一种完全工具性的教育,是需要一点理想与浪漫情怀的,而不论何种层次的法学教育。
参考文献:
[1]苏力.送法下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69.
[2]莫万友.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路径分 析[J].皖西学院学报,2010,(3).
[3]孙笑侠.法学教育的制度困境与突破——关于法学教育 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相衔接的研究报告[J].法 学,2012,(9).
[4]张振中,蒋南成,底世清.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探 讨[J].浙江理工大學学报,2011,(6).
[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4: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