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了,你的带薪年休假还没休完?那你要注意这些事了!
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年休假完全可以跨年累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 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究竟什么时候休年假,用人单位具有统筹安排的自主管理权,但也必须在乎职工的意愿和想法。对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需要跨年度的,则必须经过职工同意。否则,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向该员工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单位拒不支付的,职工 可向劳动仲裁、劳动监察部门和法院起诉该公司。
同时,带薪年假制度中有很多细化规定,例如病假或事假达到一定天数就不能享受年假。不过,年休假与婚假、产假,并不冲突,也就是说一年中你休了婚假,还是可以享有年休假的。
这里的关键在于:当年度公司安排旅游前,是否和员工说明了需要使用年休假,并且征得职工同意后,才能算单位已经安排了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包括正常支付的100%工资和补发200%的工资)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日工资收入则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 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这是错误的,有的公司以“入职未满一年”为由拒绝员工休年假的,这是“对相关法规的误解和误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累计工作时间满12个月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