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震
摘要: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紧密联系,而二者的互相影响对于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将制度高效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间存在的交互作用为核心,运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式,对二者所具有的交互作用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刑法;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
中图分类号:D915.3;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15-02
一、引言
刑法的主要内容是对犯罪、刑罚以及刑事责任进行规定,对其具有制定权的是统治阶级,而刑事诉讼法则是对国家所制定的或是经过国家认可的可以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在对在诉讼人参与的情况下通过公、检等机关对相应的犯罪活动进行揭露和惩罚,因此,只有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间存在的交互作用进行透彻的分析和理解,才能够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产生交互作用的因素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二者所具有的交互作用的具体内容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因此,只有对二者产生交互作用的因素进行准确的分析和了解,才能够做到从根本上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进行协调,使法律制度的效果得到最大化发挥。影响二者产生交互作用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其一,对程序法和实体法二者进行划分的界限不清晰;其二,事实和法律二者相互影响[1]。对上述因素进行科学、合理分析的好处在于可以明确对二者的交互作用进行研究的方向,并且给予其强大的理论支持。
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产生交互作用的体系
(一)二者在机能方面的相互作用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虽然是独立的两个部门,但是在对国家的刑法权进行保障的过程中,二者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对二者的交互作用关系进行研究是确保国家刑法权的实施以及将其结果进行最优化展示的重要途径。
1.相互保障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互间的保障是指二者对对方制度的高度实施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保障,刑事诉讼法对刑法具有保障作用是长久以来相关业界和学者所达成的共识,通常情况下,刑事诉讼法对刑法的保护机制是通过对相关机构的职权进行规定确保其能够对权力进行正确的使用而体现的,因此,刑事诉讼法能够为确保刑法的实施提供相应的以诉讼程序为代表的保障,并且可以为刑法提供在查证案件的过程中所需要具备的证据。而刑法对刑事诉讼法具有的保障作用则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体现的:其一,刑法能够对诉讼人以及其他公民从事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符合的活动进行保证;其二,刑法能够对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权利机关所需要履行的义务和职责进行规定,并且对其进行监督。
2.相互补充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互间的补充指的是由于其在实施过程中具有高度的统一性而形成的互相包含的法律制度,因此,二者的相互补充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对自身以及对方进行完善,从而达到构建法律制度的目的[2]。
刑事诉讼法对刑法所起到的补充主要有:其一,刑事诉讼法能够对刑法中存在的不足进行补充完善;其二,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刑法所具备的对罪犯进行预防的功能。刑法对刑事诉讼法的补充主要有:其一,刑法中关于进行刑事诉讼的主体具有追诉权的规定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其二,刑法对于追诉时效方面的规定只有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才能够实现;其三,部分对犯罪进行构成的因素中具有与案件本身相关的内容,这也是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明制度的方面进行补充的典型。
3.相互正当化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互间的正当化指的是二者对对方的合理性以及正当性进行强化的机制,刑事诉讼法对刑法所起到的正当化作用主要是因为刑法自身所固有的正当性与国家所颁布的刑罚权所具有的有限性存在一定的联系,刑法中关于罪刑的规范就是对这一点的体现,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的限制对刑法的正当化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刑法对刑事诉讼法所起到的正当化作用主要是因为刑法中与罪刑相关的原则以及以该原则为基础所颁布的一系列刑法制度均具有对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不符合规章制度的启动、运行或判决行为进行限制的作用,正是这种作用才使得刑事诉讼法具有了高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刑事诉讼成为专断活动的可能。
(二)二者在构造方面的相互作用
1.相互引导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互间的引导体现在二者对对方的内容和制度进行引导,刑法对刑事诉讼法所起到的引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运行的方式和对相关证据进行使用的方式上,也就是说不同的犯罪构成体系对刑事诉讼中法官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影响,并且刑法中对构成犯罪的要素具有不同的规定和定位也会导致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对证据的使用方式产生变化。而刑事诉讼法对刑法所起到的引导作用主要体现将刑法在实践过程中适用的范围进行扩大或是缩小,以死刑为例,虽然需要确立死刑的范围没有产生变化,但是对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在一定程度上对死刑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抑制,使其向着更加积极的方向发展[3]。
2.相互制约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互间的制约主要指的是二者对对方而言是在相关制度的内容之外对其他条件进行限制的机制,虽然二者都具有各自的制度和规范,但是并不能因为这样就片面的认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不存在制约关系,事实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通常是以对方所具有的制度性限制为基础对制度的内容进行拓展发挥。刑法对刑事诉讼法所产生的制约主要有:其一,刑事诉讼法的出罪机制的形成受到刑法的制约,例如形式和解的制度;其二,刑事诉讼法中对对象进行证明的相关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刑法的制约。而刑事诉讼法对刑法所产生的制约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需要以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为前提,例如刑法中对辩护人伪造证据、毁灭证据等行为进行定罪的过程必须要将相关刑事诉讼程序的实施作为先决条件。
3.相互塑造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互间的塑造主要指的是二者以对方在制度方面的构造特点为基础进行制度构建的机制,因此,不同的刑法会塑造出不同的刑事诉讼法,反之亦然。刑法对刑事诉讼法所产生的塑造作用主要体现在刑法中针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事诉讼法内容的制定,而刑事诉讼法对刑法所产生的塑造作用则是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具有不同特征的刑事诉讼法会塑造与之相应的犯罪构成体系;其二,对刑事诉讼进行判决的主题若是具有不同的特征,那么相应的法律制度也会有所不同[4]。
四、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对法学内容进行研究的重要性开始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因此,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研究是大势所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二者在诸多方面存在交互关系,对其交互作用进行研究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二者的关系进行分析,从而制定出在符合我国国情并且科学合理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使其能够在对刑事案件进行解决的过程中将自身的积极意义最大化进行发挥,从而实现构建法治社会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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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弘宁.美国被追诉人刑事法律权利保护研究[D].吉林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