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郑瑶琦
中国海洋大学文化产业管理专业2016级硕士研究生
艺术品市场涉及领域非常广阔,例如艺术品创作、艺术品推广、艺术品收藏、艺术品管理、艺术品衍生、艺术品保护、艺术品交易、艺术品消费、艺术品交易等,其中艺术品交易是艺术品市场中最活跃的领域之一。艺术品交易主要有物权交易和版权交易,具体形式有拍卖、文交所以及其他交易形式,涉及法律法规有物权法、合同法、专门的拍卖法等。[1]
拍卖是艺术品交易的一个主要途径。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2]艺术品行业的拍卖可以说是拍卖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拍卖采取价高者得的公开竞价方式,一定程度上说能使拍品实现最大价值。拍卖具有的机会均等、价格合理、公开性强、具有法律约束力等特点使很多人在艺术品交易时选择拍卖的途径。拍卖行则主要依靠收取中介费(佣金)来营利。
艺术品市场最大的风险和易引起纠纷的问题就是艺术品的真伪问题。在艺术品领域流传着“艺术品造假利润仅次于军火和毒品交易”,而相对于毒品一类违法犯罪活动,艺术品造假更加隐蔽。巨额利润的诱惑,导致源源不绝的造假者的出现和赝品的流通,甚至形成了制假、造势、拍假、假鉴、护假一条专门的产业链。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被称为艺术行业“打假专家”的牟建平直言书画市场的“二八”现象,“只有两成是真迹,八成是赝品,尤其是(署名)齐白石、徐悲鸿的,95%是赝品。”中央电视台也少有地披露了“名人字画造假内幕”,一幅成本只需要一两千元的伪作,被配以假冒的鉴定证书、画册等“身份证明”之后,摇身一变成为价值数十万、上百万的名人字画,堂而皇之地进入拍卖场所。[3]
艺术品的鉴定问题一直是业界公认的一大难题。书画鉴定的依据十分复杂,比如作品的材质与装裱形式的时代性、作品所反映的文字图像形象的时代、作品个人笔墨风格及时代特征、作者署款及印章、作品题跋、藏鉴印的真伪等,不仅需要鉴赏者有丰富的历史文化知识,需要繁复的考证,更重要的是需要眼力。没有任何机器可以代替人的眼睛来鉴定书画,即使是可以测定作品中化学物质年代的机器,也只能判断大致所属时期,不可能精确判断具体个人作品的真伪。所以说,眼力是鉴赏中最重要的部分,不过艺术品年代久远,艺术家又繁多,同一艺术家不同时期也会有不同的风格,范围非常广泛,大大增加了鉴定难度。艺术家即使在某一类作品上非常精通也会有看走眼的情况。
艺术品市场作为一个较为新兴的市场,目前在国内运行得还不够成熟,相关法律法规更是没有跟上。就拍卖行业来说,虽然各拍卖企业会制定拍卖业务的规则,但大多是企业为了规范本企业的业务而提出的,规范程度和法律效力都有所欠缺。总结拍卖市场的规范问题:一方面,拍卖市场上的法律不够完善;另一方面,在利润的驱使下,很多拍卖活动也不尽然符合行业法规,产生许多投机“捡漏”的行为。这两方面是拍卖市场乱象的原因。
关于“不保真”的条例一直是拍卖法中最受艺术品市场各界人士质疑的一条。《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就是说,拍卖人委托人可以在拍卖前进行声明,以避免承担因对艺术品的真伪或品质的不知情而产生的责任纠纷。如此一来,就把艺术品的真伪及品质风险转嫁给了竞买人。这一规定看似非常不公平,其实也是有其考虑之处,由于之前提到的艺术品鉴证的复杂困难之处,难免产生一些难以辨别真伪和品质的情况,再加上鉴证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很多作品争议极大,因此拍卖人和委托人也无法保证其真伪和品质。如果要求拍卖人和委托人对这些作品的真伪和品质负责,那么将会出现抑制流通的现象,对拍卖行业的发展是一种打击。但是另一方面,只保流通不保品质的做法几乎成为考验拍卖人和委托人个人品质的考题。由于“不保真条例”透露出的主观可操纵性实在太大,怎样才算是“不知情”?如知情状况下谎称“不知情”,也实在难以查证。如此一来,即使在《拍卖法》中同时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4],“未说明拍卖标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5],此类维护买受人权益的条文也容易流于一纸空文。
对于由于“不保真”条例引发的真伪品质之忧,一定程度上是因为艺术品一旦拍下,交易不可反悔。但也有例外,目前出现一种情况,就是在拍卖成交后如果在一定时限内发现拍品为赝品或者有其他问题,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退货的。比如,《山东茂恒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第二十八条有这样的规定,买受人全额付款将所竞拍的标的取走后10日内(含10日)可退回标的,但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所退标的无任何损毁污染和任何改变,包括任何外在形式的变化;持有省以上国家认可的权威鉴定机构开具的否定性鉴定证书(任何个人或无国家认证的鉴定机构的鉴定证书不予认可);由本公司、标的委托人、买受人三方与拍卖会前预签允许标的退回合同书,并由公证单位对于退标的原样进行留底备案并进行公证以免出现对退还标的是否为原作原样而产生的歧义和纠纷,公证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由于买受人自身责任,所退标的佣金及退回标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均应由买受人承担。[6]这一规则一定程度上可以给竞拍者挽回损失,但是可以看到的是,退货并不代表“保真”,而且也需要一系列条件,其中之一便是“省以上国家认可的权威鉴定机构开具的否定性鉴定证书(任何个人或无国家认证的鉴定机构的鉴定证书不予认可)”。鉴定的难度不必说,还有一系列手续问题,时间也有局限。另外,有些鉴定机构出于不想得罪有实力的拍卖行而选择拒绝鉴定也是有可能的。这一行为可能是模仿国外一些大的拍卖行,国外一些拍卖行一直以来都实行可退货原则,而且比较少存在赝品纠纷问题。因为这涉及信誉,一旦出现赝品事故,对经营是一种极大的损害。这也看出诚信体系才是这一行业经营的根本。
以上介绍的是拍卖市场存在的“拍假”问题,纵容了赝品的流通,还有一种造成现在的艺术品市场的高价泡沫的问题就是“假拍”。假拍不是指拍品的真假,而是拍卖行为上的猫腻。比如一件没什么名气的低价拍品,怎样才能让它在市场上“身价倍增”。一种操作手段是送拍者同时充当竞拍者,在拍卖会上自己举牌把自己的拍品拍下,这样无论出多高的价格都看起来合情合理的成交了。还可以获得图录、拍品证书、拍卖成交记录齐全的“流传有绪”的表象,为其今后在市场上的流通提供便利。在这一过程中,拍卖行为了挣取佣金,很多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送拍者如果不想损失太多佣金,也有跟拍卖行提前串通好的交易,在假拍后给予拍卖行一定的报酬。拍卖行也能获得表面好看的成交额。除了提高自己收藏品的“市场价值”,这种方法同样也用于炒作一个没有太大名气的艺术家的作品。
还有一种拍卖行“假拍”赚钱的方式就是骗取送拍人的图录费、预展费、宣传费等各种名头的服务费,而精力并不放在拍卖本身上。通常在送拍人给拍卖行看拍品的时候,拍卖行给的估价相当高,甚至远远超过拍品本身的价值。有人曾做过试验,在网上购买几百元的玉件送到几家拍卖行,被告知价值上百万。拍卖行这样做的原因就是为了吸引送拍人来拍卖行送拍品,由此收取高价服务费。到了真正拍卖的时候,又大多流拍。但是高额的服务费是不会退了,都进了拍卖行的腰包。不过正规的、大的拍卖行一般不会预先收取太高的服务费。这就给我们提醒,不可太轻信拍卖行,梦想“一夜暴富”的心理不可取。
国际艺术品拍卖两大巨头苏富比成立于1744年,佳士得成立于1766年,已有200多年历史,而我们的拍卖公司最早成立于1993年,到现在不过20多年。 中国的艺术品市场亟待规范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可以说对艺术品市场起到了一定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它并不是针对艺术品市场的法律法规,很多时候不能维持艺术品市场的秩序,尤其是在运行和监管方面,缺乏国家层面的支持。1994年,文化部首次发布《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对美术品经营活动做出规范。从2004年开始进行修订,并印发相关规范性文件。到2016年形成《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意在加强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繁荣艺术品市场,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说明我国艺术品市场经营逐步走向规范。
经营虽在规范,但是艺术品市场拍卖市场的真假问题仍然是市场一个拦路虎,要想方设法降低赝品率,针对这一问题,完善的鉴证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市场上进行鉴定的人员主要有过去在一线为文博系统做收购工作的鉴定人员(国家鉴定委员会成员、国家和各地文物局人员)、国家和各地文博系统、美术馆鉴定人员,来自研究机构、院校和文博系统的研究员、教授、艺术家、专家和评论家等。这些人是比较专业且受认可的,但是由于他们所属的机构不是专门搞鉴定的机构,他们不能以单位名义参与社会鉴定,只能以个人身份参加各种鉴定活动,这样,不同人之间容易有争议,也没有法律效力。有一些艺术家自己也参与打假,即使是为自己的作品打假也常常遇到拒不承认的情况,有时候背后有着一系列造假利益集团撑腰的大户也不好得罪,而且艺术家精力有限,既要进行艺术创作又要为自己的作品“正名”。还有一类鉴定者是拍卖公司、画廊、古玩商中的民间鉴定人员和收藏家,由于牵涉到经济利益,这些人的鉴定更容易发生争议。
对于中国目前的鉴证体系,首先是缺乏专业机构,需要一个有权威的、独立于市场利益之外的鉴证机构的出现,最好是国家级别的,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鉴证结果。相对应地,就要有专门的法律来保障。对此,有专家呼吁建立专门的《鉴定法》。对鉴定依据和鉴定者应有什么样的资质做出规定,对违反道德的鉴定进行处罚等。针对鉴证体系,雅昌艺术集团推出了鉴证备案体系,借助科学技术,让每个艺术品都能得到自己的“身份证明”,实现艺术品传承有序。鉴证备案体系可以对艺术品市场鉴定和科学管理做出一定的贡献,但是也要警惕不规范的机构进行鉴证备案工作,应有合法的授权才能合法经营。
[1]刘双舟. 中国艺术品市场法律体系刚起步[N].中国文化报,2015-05-30(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版第一章第三条、第四条。
[3]艺术品市场赝品泛滥谁来规范[DB/OL].凤凰财经,2014-6-16.http://finance.ifeng.com/a/20140616/12545746_0.s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版第三章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版第五章第六十一条。
[6]苏丹丹.国内拍卖行试水“保退”能否绕开保真.中国文化报[J].2012-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