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领域信访工作若干问题研究

2017-02-12 09:04:21冯鹏举
21世纪 2017年2期
关键词:鉴定人司法鉴定信访工作

文/冯鹏举

司法鉴定领域信访工作若干问题研究

文/冯鹏举

导 读

信访在我国有几千年历史。当今社会,信访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社情民意的晴雨表。在司法鉴定领域,涉及鉴定的信访事项越来越多,是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涉鉴信访的本质是信访人的利益诉求,鉴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都可能成为信访理由,因而涉鉴信访工作并无万能之策。分析涉鉴信访原因,把握涉鉴信访工作现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明确信访工作职责,是有效化解涉鉴信访,推动司法鉴定科学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司法鉴定领域内的信访大量增加,重复访、串访、缠访、闹访等时有发生,负面影响大,处置难度大。涉鉴信访涉及司法鉴定工作的方方面面,是司法鉴定权威性和公信力的“睛雨表”。研究涉鉴信访的原因,掌握处理涉鉴信访的基本方法,把处理涉鉴信访纳入法治轨道,有助于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减轻鉴定机构的信访压力,推动司法鉴定的科学发展。

引起涉鉴信访的一般原因

从本质上说,涉鉴信访是信访人利益诉求的反映,其原因并非鉴定错误的单一情形。在诉讼中,鉴定意见对当事人不利,当事人可能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是信访的直接原因。但是,司法鉴定的质量、队伍建设、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常常成为信访理由。引起涉鉴信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鉴定文书不规范

鉴定文书的规范性及其质量,是鉴定人综合素质的反映。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来,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和社会鉴定机构尽管早有鉴定文书规范,也尽管在规范鉴定文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鉴定文书的种种不规范现象犹如一种“顽症”,仍然突出存在,久治不愈。比如:有的委托事项模糊或者不符合专业表述,缺少检案摘要。有的鉴定材料不充足、不可靠,不注明补充鉴定材料的情况。有的鉴定过程过于简化,鉴定依据缺乏或者简单、片面,鉴定步骤和鉴定方法随意。有的不进行分析论证,或者分析论证千篇一律,没有针对性。有的鉴定意见表述不完整、不明确,或者表述方式不规范,五花八门。有的鉴定文书附件顺序混乱,复制件与原件不一致,图片质量差。有的未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或者资质过期。至于鉴定书中的错别字、生造词、语法毛病以及打印错误等现象,则更是常见。鉴定文书的不规范现象,反映了我国司法鉴定规范化的短板。

(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存在违规行为

我国鉴定机构数量多,资质条件、鉴定能力和管理水平等不尽相同,有的差距还很大。从信访反映的问题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存在的违规情况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施行10余年,但不少鉴定机构还没有通过计量认证或者认可的实验室,缺乏必要的检验设备。有的没有完善的受理鉴定、实施鉴定、案件讨论等制度。有的受经济利益驱动,违反鉴定收费标准,采取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争夺案源,搞恶性竞争。有的鉴定人技术水平低,法律素养差,对当事人态度生硬,敷衍推诿,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有的违反操作规程,随意鉴定等。鉴定意见分歧的现象,没有因为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而得到改善。庭审中鉴定人对于诉讼各方质疑,总是强调自己鉴定意见的正确性,没有谁愿意承认错误和纠正错误。

(三)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不到位

按照《决定》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监督管理。从实践看,这种“外行”对内行的监督管理有其固有的缺陷,松散型的监督管理体制在有些方面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弊病也比较明显。比如:有些地方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门槛把关不严,医生“摇变为法医”的现象很突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过多过滥。全国统一的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工作严重滞后。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遵守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处罚不力。鉴定质量检查、鉴定人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质量不高。司法行政机关与鉴定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投诉处理配合机制,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发挥等。

(四)诉讼体制和司法办案固有模式的影响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管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司法机关长期固守“以侦查为中心”“以案卷为中心”的办案模式,普遍缺乏对鉴定意见的科学审查机制。办案人员没有专门的知识和经验,对鉴定意见不审查或者简单审查、表面审查就采纳,庭审“走过场”、质证“形式化”现象突出,鉴定人出庭率和鉴定意见质证率一直低下是我国庭审的一大特点。对于当事人就鉴定意见的异议,有些办案人员不认真对待,不及时核查,不是充分考虑采用鉴定人出庭或者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依法解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是“宁踢皮球,不惹麻烦”,常以“怎么鉴定我就怎么用”为由,把矛盾推到鉴定机构,导致当事人到鉴定机构进行信访,这种现象在民事诉讼中尤为突出。

(五)社会大背景的影响

信访是广泛而深刻的各种社会矛盾的反映。我国当前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现象,信访量大,信访形势十分严峻。群众的民主意识、公平意识、维权意识、监督意识增强,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遇事 “讨说法”观念根深蒂固,“敢说、敢找、敢反映”与依法反映诉求的意识欠缺并存。同时,我国目前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还不健全、不完善,对违法上访行为打击处理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上访人员的气焰,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大量社会矛盾以涉法涉诉信访的形式涌入司法领域,而涉鉴信访只是涉法涉诉信访的一部分。

涉鉴信访工作的理念和有关制度

有些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处理信访时,缺乏正确理念和工作制度,把来信来访当成麻烦,敷衍塞责,“冷、硬、推”的做法时常有之,不仅不能化解信访,还很容易使初信初访变成长期信访,造成矛盾升级。用正确理念作先导,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是处理涉鉴信访的基础性工作。

(一)坚持涉鉴信访工作的正确理念

坚持有理推定、有错推定、有解推定的理念。有理推定,要求接访人员带着感情接待信访人,换位思考,把信访诉求作为“有理”的事项进行审查。有错推定,要求在处理投诉或复查鉴定时积极对待信访人异议,不回避问题,认真核查鉴定工作中是否存在问题和错误。有解推定,要求在处理信访时把信访事项作为能够解决的问题进行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和鉴定机构要想方设法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信访诉求有理的把问题解决到位,信访诉求无理的把思想工作做到位,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群众满意”。

坚持“情理法”统一的理念。信访问题涉及政策、法律、道德、文化、习俗和信访人利益等情况,错综复杂,是一项综合工程,单靠法律手段无法解决。对于信奉“情理法”的国人来说,要融之以情,导之以理,平之以法。注重用情和理进行疏导,真情感化,循循诱导。用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规章以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解决诉求定性问题,答疑解惑,理顺情绪,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注意坚守科学和法律的底线,不能采取法外途径“息事宁人”,不要被媒体左右,不要被信访“绑架”。

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理念。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以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态度,针对信访人的诉求对鉴定进行客观、全面的评析核查。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精神,对于鉴定错误的要纠正到位,对于鉴定瑕疵的要补正到位,给当事人一个说法。实践中,要反对“专家意见就是权威”“专家意见不可更改”的倾向;要克服面对信访人的有理诉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羞羞答答,不愿意正面回应问题,不愿意纠正错误的做法。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司法鉴定制度

建立鉴定风险评估制度。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指派鉴定人实施鉴定、制作鉴定文书等各个工作环节,对每一起案件可能引发的信访风险要进行预测和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处置预案。建立鉴定风险评估制度有利于强化鉴定人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减少工作风险,增强鉴定工作的社会效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评估”的原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注意向委托人、案件承办人、当事人、证人等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研判可能导致信访的苗头性、潜在性等不稳定因素,根据自身化解信访的能力制定处置预案,防止因鉴定工作不当激化矛盾或者引发新矛盾。对于征地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复杂案件、热点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以及重新鉴定案件、鉴定意见分歧案件、信访工作中的鉴定事项等,要进行重点评估。

推进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用规范促公正,赢公信,提高鉴定质量,减少鉴定瑕疵和错误,是预防和减少涉鉴信访的根本性工作。一是要有全国统一的鉴定文书格式。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目前侦查机关鉴定机构和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文书格式还不一样,形式要件不相同,反映出全国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缺位,容易给信访人留下口实。二是推进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尽快制定一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鉴定中的随意和乱象予以规范,这是 “以审判为中心”的内在要求。三是修改和完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等制度,对鉴定错误和鉴定过错责任追究等情形进行制度层面设计,建立科学的鉴定业绩考核体系。四是增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规范意识和能力,使鉴定工作的各个方面趋于规范,使鉴定意见经得起专家推敲和当事人质疑。

完善司法鉴定公开制度。由于鉴定人长期处在幕后工作,司法鉴定被神秘化,“暗箱操作”的诟病时常有之。在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的新形势新任务下,管理部门和鉴定机构要改进司法鉴定公开制度,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公开与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专业知识,公开相关的活动和事项等,增进群众了解,接受群众监督。公开《投诉处理办法》,增加典型案例的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奖惩等内容,畅通投诉处理渠道。要重点公开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出庭以及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法律规定等,教育引导群众依法解决对鉴定意见的异议,逐步将涉鉴信访引入依法、依程序表达诉求的法治轨道。采取“互联网+”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开,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更新内容,防止内容“僵尸化”。

涉鉴信访工作的职责

处理涉鉴信访,司法行政机关、鉴定机构和其隶属单位、鉴定人都具有法定义务,并不是哪一方的事情。如果职责不明,相互推诿,涉鉴信访很难有效处理。唯有明确职责,各方尽职尽责,才能把涉鉴信访处理好。

(一)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

《决定》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及其鉴定活动有监督管理的法定义务,是处理涉鉴信访的责任主体。《投诉处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原则、受理范围、调查处理以及监督等事项。落实好主体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大对司法鉴定中违法违纪执业行为的调查处理力度。在处理各种涉鉴信访或投诉中不当“甩手掌柜”,也不能当信访人与鉴定机构之间的“二传手”或者“传话筒”,让鉴定机构自己“千方百计息诉”。二是做好依法受理投诉工作。按照《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把好受理关,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不能拒绝。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为投诉人指明投诉方向或者将投诉材料转交相关部门处理,不能“来者不拒”。三是落实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增加鉴定协会处理投诉的职能,探索建立鉴定协会参与处理投诉的机制,改变目前行业管理弱化的局面。发挥鉴定协会专业人员在处理鉴定程序、技术标准、鉴定意见错误等专门性信访事项中的作用,弥补职能部门专业知识的不足。

(二)鉴定机构的职责

鉴定机构是投诉或信访的当事方,也是涉鉴信访的直接责任者。如何界定鉴定机构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一般来说,涉及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自制技术标准、业务范围和能力等方面的信访,鉴定机构要对信访负主要责任,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有关情况,履行配合调查的义务。对于信访人直接到鉴定机构走访,鉴定机构要做好接待和处理工作,必要时要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请求支持。从实践看,鉴定机构与信访人之间经常会出现立场对立的情况,有时双方自行和解的难度很大,特别是在不讲“情理法”的来访者面前,鉴定机构常居于“弱者”,缺乏有效手段。为此,鉴定机构要注意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要有合适的信访接待场所。我国多数鉴定机构没有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接待场所体现的是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对信访人的尊重,有其设置的必要性。二是要重视初信初访。按照吃透案情、找准症结、明辨是非、解决问题的要求,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三是要建立健全接访制度。明确鉴定人、鉴定机构负责人、鉴定机构分管领导的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接访,接待人员要有较高的法律政策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四是要规范接谈的行为、方式和方法,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根据情况还可采取预约接访、联合接访、鉴定机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接访等方式。

(三)鉴定人的职责

《决定》第10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涉及鉴定事项的信访,鉴定人理所当然要负主要责任,这是鉴定人责任制的基本要求,但并不意味着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和鉴定机构撒手不管。对于鉴定人在资质、回避、鉴定文书制作、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意见可靠性等方面的信访事项,鉴定人有义务进行说明、解释或配合调查。由于鉴定规则规定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对同一案件进行鉴定,有时由多名鉴定人参加,因此,要明确鉴定人在处理涉鉴信访时应尽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鉴定人在涉鉴信访工作中要注意三方面问题:一是按照《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配合调查和处理工作,采用积极主动而不是消极回避、客观公正而不是弄虚作假的态度。二是鉴定人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经过讨论取得了意见一致的,或者多人参加鉴定而分工不同的,鉴定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信访处置工作,用具有代表性的声音回应信访人,避免多头发声,引起新信访。三是要反对“囿于既成,固而不化”,或“一捂二瞒三掩盖”的态度,正面回应信访人的质疑和期待,鉴定意见确实存在瑕疵和错误的,要及时进行补正和纠正,不要作无谓的回避和纠缠。

跨部门涉鉴信访的处理机制

涉鉴信访事项涉及鉴定机构、鉴定人、当事人、司法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其处理机制一直是个短板。信访人经常到多个单位上访,得到的答复和解决方案不尽相同,甚至相互矛盾。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甩包袱”“踢皮球”现象,又会使涉及多个部门、不同级别的信访事项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埋下激化矛盾的隐患。

跨部门涉鉴信访要由多部门共同应对,仅靠一个单位或者一部门之力难以有效处置,这意味着相应的体制机制不可或缺。侦查机关的司法鉴定工作,其信访事项由刑事鉴定而生,作为涉法涉诉信访的一部分,内部的控告申诉(信访)部门、鉴定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和办案部门等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信访问题处理较为顺畅,效果也较好。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其信访事项多由民事鉴定而生,相关部门在处理时往往协调不够,合力不足,使有些信访事项的处理难度相当大。建立和完善涉鉴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对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跨部门涉鉴信访工作体制机制的建立,应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鉴定机构、鉴定协会、司法机关等单位共同参与,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形成依法解决问题的合力,确保对信访问题及时沟通,配合协作,处理顺畅。在协调机制框架内,相关部门要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建立鉴定工作通报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可将对司法鉴定工作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的违反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错误、鉴定意见错误等情况,及时向司法办案机关通报。司法办案机关也要把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鉴定人出庭等情况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办案机关如能构建常态化的联络机制,很多涉鉴信访在初始阶段便能得到解决。二是建立诉访分离机制。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的规定精神,在涉鉴信访工作中探索建立诉访分离机制,严格“诉”“访”标准,让信访的归信访、法律的归法律。属于“访”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投诉处理办法》处理。属于“诉”的,由司法办案机关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等依法解决。三是建立特殊疑难信访的处理机制。对于上访老户、缠访、闹访、涉众型等处置难度大的信访,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办案机关和鉴定机构等要采取多种方式,共同做好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公开答复等方式促进息诉息访,也可探索建立信访事项协商会办等制度。要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对已审核认定办结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四是依法处置违法上访。对于信访人在鉴定机构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或者无理闹访,或者侮辱、殴打、威胁鉴定人等违法行为,要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可按照《信访条例》第47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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