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振锋
适度规模经营需坚持动态平衡
苏振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适度规模经营,使用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可以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如果规模过大,超过了自身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就会由规模经济转化为规模不经济,带来多方面的负面效应:一是规模过大易造成一部分农民无地无业。发展适度规模需要大量劳动力从粮食生产中转移出来,如果规模过大而容纳的劳动力的就业机会较少,势必导致许多农民失去就业机会。一些农民离开土地后,尽管没有丧失土地承包权,但如果不具备进城务工的能力,则会处于闲置状态,地租成为其主要的收入来源,从而影响农民增收。同时,处于闲置状态的农民还有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二是规模过大容易导致粗放式经营,降低土地产出率。在一定条件下,适度规模的单产最高,超过这一最优规模,生产经营成本会逐渐增加,不仅容易导致粗放式经营,而且会使土地产出率下降。因此,适度的土地规模才能实现产量增加和农民增收的统一、才能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协调发展。
从静态来看,在特定时间,一个区域适度的土地规模是一定的。但从动态来看,适度的土地规模也会不断发展变化,即随着农业生产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正确处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静态和动态的平衡关系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对于人口众多、耕地资源贫乏的我国,改变目前过小的家庭经营规模是一个历史过程,需要一定时间来解决。土地规模经营必须与当地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革新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不能不顾客观条件强行推动,不能不顾农民意愿“拔苗助长”、片面追求大规模势必要伤害广大农民的利益,造成新的不公和引起诸多社会矛盾。土地规模经营不仅要伴随整个农业现代化进程,即使在农业现代化之后,我国的土地规模经营也无法达到欧美国家水平,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二是坚持动态平衡原则。随着影响土地规模经营因素的改变,适度规模也应随之改变,只有实现动态平衡,才能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提高农民收入,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
(来源:《经济纵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