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彭诚信
彰显人文关怀的民法总则新理念
文/彭诚信
民法总则之所以被评为颇具时代性、本土性和科学性,与其理念的更新紧密相关。民法总则理念更新主要体现在生态环境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以及对人身关系保护的强调三个方面,彰显了对私主体(人)的人文关怀。
聚焦民法总则具体条文及其内容创新的同时,不能忽视条文背后所隐含的民法总则的理念更新。如果说前者更多的是立法技术问题,理念更新则是价值选择的问题。作为我国这部“21世纪的民法典”的“冠冕”,民法总则之所以被评为颇具时代性、本土性和科学性,即与其理念的更新紧密相关,具体表现为其所彰显的私法永恒目的——保障私权,维护私主体的自由、平等与尊严。民法总则理念更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生态环境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以及对人身关系保护的强调。说到底,三大理念变化彰显的就是对私主体(人)的人文关怀,本质上是对私主体人格的尊重,而外在表现是人平等和自由的平等保护。
在看似繁复的206个条文背后,民法总则有其精神主线——主体资格承认及其私权保护。学者们大都认为,“21世纪是走向权利的世纪,是弘扬人格尊严和价值的世纪,所以21世纪时代精神应该是对人的尊严自由的保护。人文关怀侧重于保障个人享受一种有尊严的生活,从而实现对个人的全面保护,维护每一个人的尊严”。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民法总则以私主体(人)的保护为核心,围绕这一核心创设的一系列制度把对人权利的保护大幅提升,从而将对人的尊严、自由的保障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背后所彰显的是对人的关怀,即维护人的自由、平等与尊严。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说民法总则闪烁着人文主义光华。
首先,民法总则确立内容广泛的主体制度。整个民法就是一系列由主体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总则以私主体(人)为中心,用了95个条文规定了主体制度。正是由于主体制度的确立,民法总则始得展开对民事权利(义务)、法律行为、代理和民事责任等制度的设计。从主体角度讲,民法总则的一切制度无不围绕着如何保护善意主体、惩戒恶意主体,协调主体之间、主体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设计。民法总则正是以主体制度得以展开,又是以对主体(从终极意义上讲以对自然人)的关心和关怀为归宿。
其次,主体制度的本质是对主体尊严的尊重,而外在表现是自由和平等。而这些制度与理念在民法总则中都有体现:“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109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4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第5条)等。主体制度使人们成为独立平等的人。每个人都有各种利益追求,民法鼓励人们以独立的人格获得权利(利益),正是对之有平等要求以及自由追求之渴望的人们,才能以能动的姿态积极参与到评价利益、确立正义标准以及丰富权利内涵等制度的创设活动中来。换句话说,具有主体性(自尊)的人才会萌生权利争取意识和进取精神,才会善意、正当、诚实不欺地去实现权利。
每部民法典都镌刻自己鲜明的时代特征。如果说,两个世纪前的法国民法典是风车水磨时代的民法典,一个世纪前的德国民法典是刚进入工业时代的民法典,那么,我们的民法典又反映了什么样的时代特征呢?对此问题的回答是:数据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数据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即是我国民法总则所彰显的时代特色与本土特征。
我们所处的时代已经是网络时代。放眼我们的生活,网络购物、电子支付、共享单车这些新生事物纷至沓来,这意味着21世纪的网络就像石器时代的石器、铜器时代的铜器、铁器时代的铁器一样。无论我们的主观意愿为何,客观上我们都必须使用网络。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购物、支付、金融等所有的活动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而且,网络审判、网络仲裁同样都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表明网络思维已经从理念逐步在我国成为现实。
以互联网为基础,我们正迈步进入一个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的时代。正如学者所言,未来随着高端芯片、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为代表的新经济形态将会进一步变革我们的生产、生活和社会本身。届时,如果除了人基本生理之外的所有活动都要依赖网络,那么法律也必须迎接并有效调整这些新技术发展带来的社会变革。近30年来,伴随着互联网大范围的普及,网络法经过探索、发展已经成型。世界各国当下竞相发展的人工智能,似乎将成为引领未来的新的角力点。人工智能的核心是深度学习,离不开广泛意义上的网络互联。而从法律的调整来看,人工智能法能否吸取互联网法发展的有益经验,将成为人类法律能否有效迎接人工智能时代的重要影响因素。
德沃金曾说,权利是使法律成为法律的东西,网络时代的法律当然不应忽视人在网络中的权利。可以说正是回应这一时代需求,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其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既未明确认定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是权利的客体,亦未明确说它是一种新的权利。但能在世界范围内第一次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已足以显示其宣示价值。
权利精神的实质即是具有内在价值之人的主体意识,权利价值的实现不在于制度本身的完善,而在于主体人格完善,即任何制度价值的实现最终还要回归到主体自身。人对于网络财产的权利也不能例外。我们有理由相信,互联网对于法律的改变并非仅局限于具体交易的发生环境、交易模式,还在于对主体及其具体权利的改变。我们也有理由期待,在网络上,拥有虚拟财产权的人的行为会更加自律和自尊,原因在于,所有的网上活动都会在网上留痕。随着活动链条的不断增长,所形成活动痕迹(证据)越发客观,亦难以甚至是无从更改。自律、自尊的人的交往必然伴着相互尊重,由互相尊重且权利平等的主体组成的社会无疑会更加趋于正义。正如罗尔斯所言:“有平等的权利和相互尊重的公众态度在维护政治平衡和保障公民的自我价值方面具有核心的地位,说社会因此变得更加公正也就愈发地近于真实。”
怎么来理解绿色原则?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是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又称“绿色原则”)的规定,“绿色原则”可谓民法总则的重大创制。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民法典具有仅就平等主体间的基础关系加以规定的结构性原则,环境政策应留给特别法去规定,以便保持民法典的中立立场。甚至有学者认为,绿色原则恰恰是对民法总则的严重污染。若仅从法律的规范意义或民法释义学上讲,这些观点看似极端但也有其合理之处。
但若将民法总则第9条放在更大的时空背景来理解,所谓“绿色原则”的积极价值,尤其是其中所蕴含的保护环境与生态资源的理念价值更应该引起人们的关注。我们面对的生活现实早已表明,环境问题影响着人们的一呼一吸,避无可避。如何处理这一议题——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本来是哲学的经典难题。其中,以人为中心的“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人可以为了自身利益需求,开发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与之相对的是“生态伦理说”则主张,生态环境中的任何要素,每一种生命形式都拥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对此,如有民法学家指出的,民法总则没有偏向任何一个极端,而是奉行中庸之道,明智地确定绿色发展,“天人合一”。民法总则第9条的规定在形而下的层面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生态的改善,也可满足生活的需求;在形而上的高度符合祖先“天人合一”的理念;在方针政策的角度亦与“科学发展观”相一致。若将视野扩展至法政治学领域,便是将环境权纳入人权的体系之中,来承认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与环境权。在此意义上,民法总则第9条所蕴含的理念价值应该得到肯定!
毋庸讳言,在民法总则规定绿色原则形式意义显然大于实质意义,但宣示效果本身的意义就不可忽视。如果说20世纪的思想家,如罗尔斯、诺齐克等主要思考的是如何关心最弱势群体的话,那么颁布于21世纪的民法总则却揭示出中国人应该更为关心与强调的环境问题。以几乎遍布全国的雾霾天气出现为表征,促使人们不得不面对与思考这一问题。试想,如果因雾霾的存在,人们不能正常呼吸,不能正常生活,甚至身患疾病、寿命减短,如何还能够谈论体面和尊严,遑论自由。即便绿色原则宣示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在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法总则中规定绿色原则,至少也能够唤起人们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反思乃至行动,其积极价值不言而喻。
在民法总则即将生效的背景下,民法释义学要做的可能是,尝试依据该原则对特定主体尤其是对从事易产生污染的企业法人的特定民事活动进行必要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生存价值。
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该条将原来民法通则第2条所规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修改为现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看似简单地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对调,但其中却蕴含着深层次的民法基本理念的强调,那就是现代民法更为注重与关心人格尊严与人身关系的保护,因为财产关系的保护在终极意义上也是人的尊严价值。
跟民法通则第2条相比,尽管民法总则第2条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但在规范意义上,并不能因此认为人身关系比财产关系更重要,两种法律关系在规范意义上并无高下之分。正如梁慧星先生指出的,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及条文安排,是按照逻辑关系,而不是按照重要性。因为逻辑关系是客观的,重要性是主观的、因人而异的。按照逻辑关系安排,有利于排除法官的任意性,以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民法总则第2条把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的意义仅在于宣示,法律是保护人的,具体说就是保护人的自由与尊严。民法规范是从日常生活中得以提炼,并服务于生活,但最终实现的是人的自由、平等与尊严。
民法总则自颁布以来,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论者角度不同,观点有异,褒贬不一。但是,正是藉由这种讨论,我们对民法总则的认识及其条文的理解才能不断深入,渐趋理性。更为重要的是,对民法总则的评议无论是褒扬还是批评,只要言之有据,其实都是在为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培育理性讨论的氛围与基础,为具体民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来提供合理化建议。学术不能代替立法,也不是判断立法的唯一尺度。对于民法总则具体条文的评价不能离开“斯时、斯地、斯人”,不能离开我国人民现实的生存场域及生活情景。理解了民法总则的时代背景、本土语境及现实的制度需求,我们才能理解某些具体制度的变化依据与背景,也方能透过条文体味某些民法基本理念的更新。民法总则体现出的无论是网络思维还是环境保护理念,在最终意义上仍是回应于关心与注重人的基本价值理念,即对人之自由、平等与尊严的保护,具体体现为对主体各项具体权利的保护。这才是民法总则中的理念根源,也是未来民法典编纂中应该坚持的理念根基。唯有坚守这一根基,民法典这棵大树才能生发出茂盛的枝叶——未来民法典中的具体条文。唯有根深,方能叶茂!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