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田
大理院再审春阿氏杀夫一案
自1907年4月,刑部将“春阿氏杀夫”一案移交到大理院(光绪二十二年即1906年末,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后,成为了全国最高的审理机关。)后,大理院的官员们就开始着手重新调查此案。这次的调查可谓尽心尽力,定镇平正卿“深疑春阿氏有谋杀情弊”,饬命承审官员“速提研讯,务得实情”。主审此案的顾绍钧、文霈、汪忠杰三位官员以五日为一循环进行轮审,但令人失望的是“查核各供,俱无实据”。1908年3月13日,光绪皇帝下谕申饬司法机关积压案件 ,其中就以大理院积压“春阿氏”一案为例,如何破解此案,对这个刚成立不久的全国最高审理机构大理院来说是一个巨大考验。几日后大理院的定正卿向朝廷上书解决方案:第一是继续追查此案真相。第二是如果追查无果,按原供审理。经过一个多月的紧张调查,仍然没有出现新的线索,且春阿氏一直“坚认委因在家受气, 欲自行抹脖, 以致刀口误碰伤春英身死, 并无别情”。尽管承受官也觉得“以伤痕而论,则颇近于谋,而未得嫌疑之迹;以供情而论,则实出于误,而尚在疑信之间”。但由于没有新的证据,只得按原供审理,最终以误伤罪,判春阿氏永远监禁,遇赦不赦。
春阿氏一案是清末发生在京城中百姓呼声最高最引人注目的一起疑案,在历时两年的严密审理后,案情仍漏洞百出,不要说当时关注此案的百姓,就连笔者也认为春阿氏很可能就是被冤枉的。笔者结合春阿氏的供词及各大报刊所刊登的新闻来看,其中疑点有以下几方面:其一,传闻。从提署审理春阿氏一案开始,就不断传出文范氏与普云有奸情,虽然不清楚春阿氏在提署内是否提及了二人奸情,但在刑部问案时春阿氏确实供述了春英死亡当天已经发现文范氏与普云之间的暧昧关系。就此刑部也提审了文范氏,当问及普云与文家是否素有往来时,她答曰素不相识。后经问官严讯又改口认识,试想来往关系正常的朋友,有必要认识装不认识吗?其二,普云身上的血迹。普云自供腿上的血迹为疮血,但后又改说是桐油,这点就非常可疑了。尽管那时候还没有痕迹鉴定学,但血和油还是很容易分辨的,水可以溶解血但不能溶解油,只要用蘸水的棉球一擦便知是油是水。其三,春阿氏头上的伤。据1906年8月20日《大公报》上的记载,刑部验得春阿氏头上确有木伤一处,且春阿氏也多次供述头上的伤为他人所打,但在大理院最后的供词中,春阿氏却改称自己的头伤是投缸时扁方所致。扁方是一种满族妇女梳旗头时所带的头饰,呈尺形,一端半圆,一端似卷轴,插于发髻内。这种插于脑后的头饰,怎么会磕到阿氏右额角?头伤为扁方所致的说法是不是过于牵强?其四,血衣。春阿氏杀夫一案,自始至终都没有找到血衣,而血衣可谓这个案子中最重要的一个证据。春英死于咽喉被割,凡有点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人体中的大血管被割破后,血一定会喷溅而出,如果春阿氏真是凶手的话,血一定会溅到她的身上,只要有了这件血衣,春阿氏无论如何改变供词也逃脱不了罪行。而且春阿氏也供述过她曾在厨房被人打昏,头上的血流了一大襟的情节,头被打流下来的血迹与杀人时喷溅上的血迹肯定是完全不同,但没有血衣就没法确定春阿氏是否杀过人,她的供词是否是真的,尽管大理院审讯称“伊身穿血衣,委系由步军统领衙门送案时,伊母阿德氏携回家内洗濯,以至血迹不甚明显”。但这种说法完全与春阿氏的供词对不上,阿氏自供当她从水缸中被人捞起苏醒后,就见其母阿德氏与夫家人都在身旁,这件血衣是何时如何脱下来给阿德氏的?其五,凶器的位置。本案的凶器是一把菜刀,但它出现的位置却让人觉得匪夷所思。按文光和范氏的供词描述,他们是听到阿氏入水的声响后才各自从房内出来,那么这把杀人凶器是如何提前进入文范氏屋内的呢?其六,春阿氏为什么要投缸。春阿氏将春英误杀后跑到厨房投缸,这点也很让人想不通。如果阿氏真想自杀直接用刀抹脖子就成了,为什么还要专门跑到厨房投缸?其七,春英到底是如何死的。在审讯春阿氏时,她曾多次更改供词,就春英被刀砍死一节,她就说了三种版本:一种是她自杀时,心中发迷,用刀将春英杀死;第二种是她在床边提刀坐着,春英挣起,脖子碰刀而死;第三种就是大理院认定的口供,她拿着刀准备自杀,脚滑不小心扑倒在春英身上,春英误伤而死。一个凶手连怎么杀的人都说不清楚,那这位凶手真的是真凶吗?其八,真凶或是同谋者。春阿氏一案,最开始被认定为因奸情谋害亲夫,但奇怪的是春阿氏无论过多少堂,都审不出有奸夫。据春英验尸报告上记载:“咽喉右面一伤,横长二寸余,深至气嗓破,显系乘其睡熟,用刀猛砍。”如果没有同谋者,一位“面貌良善,说话柔和”的19岁年轻女性如何能将春英一刀毙命?如果没有同谋者,是不是真有另外一个杀害春英的真凶?
黑暗的司法制度
春阿氏一案说是疑案,主要是由于案情不明,证据不足以及口供与事实诸多不符,但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要归结于当时黑暗的司法制度。
“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这句俗话说的就是旧时到衙门口儿,打官司的情形,不仅要有理,而且还要有钱。甚至有些案子既不需要理,也不需要证据,只需要有钱买通关系就成,就像清末另一大案“杨乃武与小白菜”。这一案就因官官相护,欺上瞒下,才让两个清白之人受尽了不白之冤。春阿氏一案,知名度虽不及小白菜一案,但其受冤含屈的程度与之也不分上下。
春阿氏一案,提署最初是以因奸杀夫定的罪,但承审官对春阿氏审了又审,就是找不到有奸夫的证据,没有奸夫自然就没有奸情,没有奸情此案就不成立。这让提署的老爷们大为光火,而且此时春阿氏一案又时刻被民众所关注着,“屈一个人的性命是小,伤了合署的前程是大。”所以提署干脆一不做二不休,给春阿氏编了个因疯杀夫的罪名,为了定罪,提署对这名柔弱的女子大打出手。“熬审阿氏,用的非刑很残忍,熏硫磺,拧麻辫子,跪锁,死过去三次,并无口供”。“每逢问此案的时候,内外防护得水泄不通,然后专提春阿氏一人审问。用问板跪锁,严刑拷挞,非承认因疯杀夫不可,不准该氏声说别情”。“每天由早八钟提审,到三钟散堂,天天跪锁。上堂不问别的,就逼着问谋杀亲夫,不认就搭上锁来。打算声说别的情节,一概不准”。“严刑熬审,一定叫他(春阿氏)认因疯杀夫,节外生枝,不追奸情,不知承审诸公是何用意。跪锁垫砖,已有五六次”。前文所提到的《京话日报》《中华报》的主编彭翼仲先生,因敢于讲真话得罪了权贵,于1906年9月29日被捕,后移送刑部,他在刑部坐牢时恰与阿氏关于一处,彭先生曾自述:“春阿氏一案,疑窦甚多,提督衙门送交刑部时,原供极含糊,所备公文,隐然谓该氏因奸杀夫,而始未得确供。于是残刑以只逞,日日熬审,跪链、拶手,备极酷虐,而卒无奸夫可指。余每闻提审春阿氏即蒙首塞耳以卧,不忍闻其镣铐声也……(阿氏)为刑所逼已招认因奸杀夫,然始终无奸夫,苦于不能定案,问官欲其诬扳一人以谢责,又不能当堂出诸口,惟有严刑以逞而已,伤天害理,灭绝人道。”1907年3月28日的《大公报》也刊登了春阿氏在牢房中的惨况:“兹据法部中人云:春阿氏绝粒业已多日后,以吏卒固劝始稍进薄粥,然其下膝因迭次跪锁业已溃烂骨节毕露,行动均须扶持,其惨状有不忍见者。”由此可见,司法机构为了让阿氏认罪使用了多么残酷的审讯手段,想必春阿氏几次更改供词也与他们严刑逼供有着直接关系。尽管大理院在审讯春阿氏时,因“犯系年轻妇女,尤未便加以刑讯”,但不得不说大理院最后承认的供词中,也有官员们加工过的痕迹。而反观提署及刑部对待另外一个嫌疑犯文范氏的态度,那可是要“温柔”得多,按供词及舆论导向来看,文范氏也应该作为重点怀疑对象,在她的身上也有不少疑点。其一,她与普云之间的奸情众人皆知,且在堂上问讯时,她的回答也漏洞百出;其二,凶器出自她的房内,按供词的记叙命案发生时文范氏正在房内休息,刀是如何进入她房内的?这些司法机构都没有仔细调查过,而且文范氏在狱中也没遭什么罪,最后还被无罪释放,这不得不让人想到市井中的传闻:文家为了给春阿氏定罪,给刑部内的亲戚送了钱,替文家运动。
真凶的传闻
春阿氏一案中真凶到底是谁?一直是民众猜测最多、最为关注的消息。在众多传闻中,当数文范氏为真凶的版本流传最广。在前文中笔者也多次提起,文范氏因与文光之友普云有奸情,被春阿氏撞见,文范氏怀恨在心,故而她与普云合谋杀害春英后,诬陷春阿氏。因范文氏为真凶的呼声最高,刑部也曾对文范氏进行过调查,大理院也进行过复查,但最后都得出以下一个结论:春阿氏因投缸自杀被救后,听到文范氏说须留活口,所以她怀恨在心,故意捏造文范氏与普云奸情,借图抵赖,其实并无此事,但这种结论广大民众谁都不会相信。
另一种说法见于孙宝瑄所写的《忘山庐日记》中的记载,孙宝瑄生于同治十三年(1874年),卒于民国十三年(1924年),曾先后在工部、邮传部、大理院等任职。《忘山庐日记》是一本记载他亲身经历的个人笔记,其时间跨度为光绪十九年(1893年)到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其中恰也记载了他在大理院供职时,所听闻春阿氏一案的情况,内容虽然有些隐晦不清,但这些内容都是还原此案非常珍贵的一手资料。
《忘山庐日记》中共有10条涉及春阿氏一案的记载,时间为1908年1月到4月,这段时间正好是大理院复审此案及光绪皇帝下旨彻查此案的时间,其中有5条记录非常有“内容”:
1908年1月24日:闻春阿氏一案已传讯其母,据称新妇过门后,其翁曾为制银索赠之,虽闲文而全案之隐将自是可以推勘。
1908年1月28日:春阿氏一案,大理院承审者,于听辞察颜间,勘出隙窦,有伦纪之变,遂不敢深究,恐牵连多命也。李菊庄为余言之。
1908年2月18日:晡至大理院,闻春阿氏一案情罪已露,牵累人命过多,且有巨公为之斡旋,不敢深鞫,欲办存疑,暂为结案。李菊庄云。
1908年3月13日:昨有诏旨,申饬狱案之积压,指明春阿氏一狱听断逾年, 犹未完结。于是正卿等茫无所措,派员数人,随同推丞商办,其能水落石出邪?噫!
1908年4月21日:春阿氏一狱,闻以误杀定罪,其内容实有不可问者。盖人伦之奇变,果摘其伏横尸稿街者,不独春阿氏一人也。今终以含混决之,虽以大理院长官亦有所不得已。吾深知之,未可明言。
从以上记叙来看,大理院已经勘出此案的真相,但由于有“人伦之奇变”,“牵累人命过多,且有臣公为之斡旋”,所以只能由春阿氏一人顶罪了。孙宝瑄虽然语焉不详,但从“人伦之奇变”一句,也能知晓三分。何所谓人伦,是指中国古代儒家所提倡的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道德关系,人有五伦:父子、君臣、夫妇、兄弟、朋友。由此分析,此案所说的“人伦之奇变”只有二种解释。一种是说春阿氏违反了夫妇之纲,将丈夫春英杀害;另一种就是春阿氏与其公公文光之间有什么不正常的关系。笔者认为这种不伦之事更有可能,因为孙宝瑄在1908年1月24日的日记上写了“闻春阿氏一案已传讯其母,据称新妇过门后,其翁曾为制银索赠之,虽闲文而全案之隐将自是可以推勘”之语,很明显,这写的就是公公文光对儿媳春阿氏不怀好意。而且在案发仅3天后的《京话日报》上也刊登了这样一句:“媳妇一见公公,又是唾又是骂,情形很可疑。”如此看来,公公与儿媳之间似乎真发生了什么事情。如果大理院真的查明本案系公公文光所为,那么这就不仅仅是一桩颠倒社会道德观念的桃色新闻,而且还是一桩冤假错案,在这之中必然少不了对春阿氏的刑讯逼供。当真相大白于天下后,民众一定会问法律的公正何在?朝廷也会对负责此案的官员进行追责,到时候此案必然要“牵累人命过多”。在孙宝瑄的日记中还记录了“且有巨公为之斡旋”,谁是巨公?这位巨公肯定不是坊间所流传的、文光在刑部内的族人文采臣,即便文采臣很有活动能力,但他也绝不会是影响春阿氏一案判决的人。那这位巨公到底会是谁呢?在彭翼仲先生回忆春阿氏一案的文章中似乎找到了答案。翼仲先生写道:“(他)入狱后,探知刑部承审官虽有良心,不敢平反,缘提署长官正当国,炙手可热。”谁是提署长官呢?原来这位长官就是当时朝里的“大红人”大学士那桐。春阿氏一案最初由提署衙门审理定为因奸杀夫,后来虽移交到刑部,但慑于那大人的威势,没有人敢纠正。所以当案子到了大理院后,大理院官员业已查明真相,但碍于各种复杂的关系,大理院也不得不睁一眼闭一眼。尤其是当时正值司法改革,民众对立宪制度产生了空前好感,对于清政府垄断刑法决定权及使用酷刑审讯的问题极为敏感,所以大理院长官“虽亦有所不得已”,也只能“含混决之”。
(编辑·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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