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关于修订《会计法》的几点建议

2017-02-09 12:11邓雨晴刘梦菲
财会学习 2017年1期
关键词:修订会计法会计

邓雨晴?刘梦菲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会计行业面临深刻变革;会计核算职能逐渐向管理职能转变,互联网对会计人才要求更高;会计软件的广泛使用使得企业数据安全面临威胁;政府监管落后,法律责任空白助长了会计人员冒险意识;为适应发展的需要,《会计法》亟待修订;《会计法》修订应厘清现存问题,从提高入行门槛并注重管理会计人才培养、建立企业内控制度和灾难数据备份制度、强化法律责任,落实政府监管这几个方面进行修订。

关键词:互联网+会计;《会计法》修订;建议

我国现行《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85年5月1日正式实施;1993年12月29日和1999年10月31日,先后两次对《会计法》做出了修改;修改后的《会计法》在加强经济管理、维护经济秩序、支持会计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资本市场不断完善,《会计法》部分条款已表现出不适应时代的需要;尤其近几年互联网高速发展,会计工作的各个方面逐渐与互联网深入融合,国发(2015)4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互联网背景下会计行业将迎来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笔者认为,为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要,体现改革的成果,扩展《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应对会计革新产生的新问题、新变化,《会计法》亟待修订和完善。

一、互联网背景下现行《会计法》存在的问题

人才素质偏低、业务职能偏窄无法满足互联网会计对人才的需求

财务人员就业难度加剧,行业优胜劣汰明显是互联网背景下会计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各式各样会计专业服务平台的涌现使得同一会计服务平台的从业者可以处理多个企业的会计,这大大减少会计人员的市场需求,同时对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要求更高;而现行《会计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对于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学历、年龄等均未作出详细规定;可见,现行《会计法》对于会计从业人员入行门槛要求非常低,形成了会计行业初级人才供大于求、中级人才相对不足、高级人才严重紧缺的不合理结构,这种不合理性在互联网背景下表现加剧,因此需要对此作出调整和修正;

同时现行《会计法》规定会计的基本职能包括会计核算和监督两个方面,这大大限制了会计的管理职能。在互联网时代下,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运用促进了会计从“事后算账”的核算职能转变为“事前估测,事中控制”的管理职能;《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4)的发布也标识着企业对核算型会计的需求将逐渐向管理型会计转型。现行《会计法》对于会计基本职能的界定以及对管理会计相关规定的空白已严重滞后于互联网对于发展管理会计的需求。

企业内控制度缺失无法应对互联网会计下的各类风险

现行《会计法》主要针对手工账条件下的会计工作,这已明显不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的要求;互联网时代下的会计信息系统为企业内各部门之间,企业与客户、供应商之间,企业与银行、税务、审计等部门之间建立开放、公布、实时的双向多媒体信息交流环境创造了条件,但由于互联网系统的分布式、开放性等特点,系统在会计数据安全上的问题更加突出,比如如何保证会计数据在传递中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没有电子章的情况下如何辨识经济业务的真伪等;笔者认为,要解决互联网融入所带来的新风险点,应当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调整业务流程;然而现行《会计法》并未针对会计信息化下提出相应企业内控措施和风险防范制度。

政府监管乏力、相关处罚空白降低了互联网会计的违法成本

伴随着移动互联网在会计行业的广泛应用,利用互联网伪造、篡改会计资料,进行会计犯罪逐渐成为会计违法的新形式;互联网的开放性、社会性使会计人员舞弊机会增多,而物质诱惑加大和违法成本较低更加助长了会计人员的冒险意思;然而,目前我国会计监管体制、相关法律法规均未跟上互联网会计的发展步伐;

我国目前的会计监管体制呈现出“财政主导,多头监管,条块割裂,合力薄弱”的局面,现行《会计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各部门法律法规的协调不一导致了各部门权责不清、职能重叠交叉;同时现行《会计法》对互联网会计违法惩治的空白,使各部门监管无法可循,加剧了对于互联网会计监管乏力的局面;

二、相应修改建议与对策

注重管理会计人才培养,提高会计从业门槛

为适应互联网会计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笔者建议应当明确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报考条件,适当提高会计行业的准入门槛,将第五章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改为“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这样不仅可以改善目前会计行业从业人员鱼龙混杂的局面,提高业务素质,还适应了互联网背景下会计行业改革的方向。

为适应会计职能的转变,顺应财政部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发展要求,笔者认为,新《会计法》应明确提出管理会计的企业中地位、职能、作用;同时在新《会计法》中,应提及管理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相关规定,比如设计并推广富有中国特色的管理会计师资格认证,培育多层次的职业管理会计师队伍;利用专门团体机构对管理会计师进行资质评定、继续教育、自律监管等;

完善单位内控体制,健全数据备份制度

为保证互联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笔者认为,新《会计法》应当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要求单位建立健全灾难数据备份制度;现行《会计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提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笔者认为,第二十七条还应明确指出“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建立企业内部会计信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其具体要求遵循作业岗位权责分派的原则,数据、文件的保管工作应当独立设置,这样可以防止越权存取、使用数据或文件;会计信息系统职能部门内应设置独立的控制、监督职能工作,以此监督和保证数据准确性,防止任何遗失、疏漏或处理不当;作业岗位的人员只能按照所授予的权限接触和操作系统,这样可以保证会计信息输入权责明确,便于追责;

除此之外,鉴于互联网会计数据安全问题突出,会计信息系统易被黑客攻击第三方恶意篡改等不安全因素;笔者认为,新《会计法》还应增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对会计数据进行备份,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業、政府会计核算中心必须建立灾难数据备份系统。”

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加強政府监管

新《会计法》应当明确利用互联网进行资料造假、恶意篡改数据、滥用职权、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行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应当借鉴《证券法》,明确细化会计刑事责任制裁,详细规定犯罪认定标准、刑罚规定等;同时还应当追究其对利益相关者(特别是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建议《会计法》修订时借鉴《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违反《会计法》相关规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归责事由、损失认定等做出具体规定;

当然,完备的法律条款离不开政府监管和执行;针对目前各部门职责不清、监管乏力的情况;笔者认为,新《会计法》应当与《公司法》、《税收征管法》、《证券法》协同作用,明确财政部门为执法主体,理清不同执法部门间的关系,尤其针对利用互联网软件进行做账的企业,政府应当加强对其的数据资料的监管和会计信息系统的保护;同时还可由财政部门牵头建立会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解决政府玩忽执法,增加会计违法的风险和博弈成本。

互联网使会计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变革,对《会计法》进行修订是时代所需;在修订《会计法》的过程中,要适应时代的需要,体现改革的成果,善于借鉴国际上同行的立法经验,这样修订的《会计法》才方是一部良法!

参考文献:

[1]高一斌.抓住互联网发展趋势迎接大会计时代[J].财务与会计,015(17).

[2]吴守峰.关于《会计法》修订完善的对策建议[J].中国总会计师杂志,2014(02).

[3]张林,丁鑫,谷丰.“互联网+”时代会计改革与发展[J].会计研究,2015(08).

[4]郭道扬.《会计法》的立法创新及其影响[J].会计研究,2005(05).

(作者单位:四川农业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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