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提供法律依据。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再次提供直接依据。
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此次《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五类适用案件
· 贪污等相关案件,包括隐瞒境外存款
· 受贿等相关案件,包括利用影响力受贿等
· 与恐怖主义有关的案件
· 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 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案件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近年高发频发,但相当部分的犯罪嫌疑人潜藏国外,难以抓捕到案,案件无法进入审判程序,因此《规定》将这两类案件也纳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受理范围。
除此以外,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将违法所得用于购房、炒股或开设公司,形成的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犯罪嫌疑人将违法所得本人或者他人的与合法财产相混合的,是否可以没收?
针对这些疑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称,此次《规定》参考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中“犯罪所得”的定义,认定了违法所得的三种情形
· 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 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最高法、最高检还在当天宣布,自2012年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启动,到2016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38件。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中国政府网、人民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