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 践 周元希
收入保险在农产品风险管理上的应用
■石 践 周元希
收入保险现已成为世界各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趋势。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也正经历产量保险到价格保险再到收入保险的发展过程。收入保险对保障农户收入、稳定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面对当前“两个天花板(价格、补贴)、一个地板(成本)、两道紧箍咒(环境、资源)”的农业发展困境,积极发展农业收入保险,作为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既符合“黄箱”转“绿箱”补贴的改革方向,又能为农户提供更全面的农产品风险保障。
农业风险主要分为产量风险(生产环节)和价格风险(销售环节)两类。产量风险是由地质、气象、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产品产量下降的风险。价格保险是由于市场供求、经济形势变动、政策变革等因素造成的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农业收入风险是两者的复杂叠加,是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波动、农业政策变动等因素造成的农户农业收入减少的风险。传统的产量保险和价格保险仅需考虑单个风险的损失情况,而收入保险还需考虑产量与价格的相关关系,即对于农场收入而言,产量和价格本身具有一定的对冲效应。
农产品收入保险综合考量了产量风险和价格风险,以农产品收入为保险标的,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农产品实际收入低于确定的承保水平时,农产品收入保险予以赔付两者之间的差额。
随着农业保险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扩展,对国家政策、农业生产、社会民生的重要性逐步凸显。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提出的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问题,上海市紧跟政策方向,深入研究美国收入保险制度,探索结合国情、符合地情,具有可操作性、可复制推广的收入保险模式,创新现代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2016年,在国家农业部金融支农服务创新项目资金(3年试点资金500万元)的支持下,上海市农委指导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在松江区和浦东新区开展了粮食作物收入保险首期试点。
上海粮食作物收入综合保障计划包括水稻(麦子)收入保险、务农人员意外险和财产综合保险等3个保险产品。
(1)水稻(麦子)收入保险
收入保险主要保障新型农业主体的亩均收入。当其种植的作物因遭受种植保险责任的灾害导致减产、因市场价格波动因素或因产品品质不达标导致收入大幅减少,低于约定的保险收入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务农人员意外险
主要保障从事农业工作的人员在务农耕作期间、上下班途中或应雇主要求外派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伤亡、突发急性病身故、喷洒农药过程中急性中毒身故、高温中暑伤害致伤亡等情况。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发生上述情况后产生的医疗费或死亡赔偿金。
(3)财产综合保险
保险标的主要包括场所的建筑物及其装潢、附属的永久性固定设施、生产场所家具及室内非消耗性用品、用具、计算机、电器、办公设备、避雷装置及其他室外设施、生产工具、生产设施、生产资料及农产品。当以上标的遭受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高温旱灾、地面突然塌陷、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供电、供水、供气设备损坏等情况引起损失时,保险公司负责进行相应的赔偿。
首期试点共有157户家庭农场参保,其中收入保险共承保水稻1.9万亩,麦子0.1万亩。财产综合保险共承保家庭农场74户,务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共承保务农人员760人,保费收入合计333万元,其中农业部创新项目资金支持228.4万元,地方财政补贴51.6万元,家庭农场自缴53万元。两区具体投保情况如下:
松江区水稻收入保险采用1860元/亩的保障水平,承保面积1.1万亩,务农人员意外险承保372人,财产综合保险承保24户家庭农场。
浦东新水稻收入保险采用1581元/亩的保障水平,承保面积0.8万亩,小麦收入保险采用649元/亩的保障水平,承保面积0.1万亩。务农人员意外险承保388人,财产综合保险承保50户家庭农场。
水稻收入保险合计为两个试点区132户家庭农场1.23万亩水稻支付赔款208万元,亩均赔款169元。
按照发改委2015年数据,上海地区水稻总产值1704元/亩,总成本1673元/亩,其中物化成本600元/亩,人工成本358元/亩,土地成本715元/亩,净利润为31元/亩,市财政种粮补贴260元/亩。按照2015年稻谷平均出售价格1.46元/斤测算,价格补贴机制下政府需要支出0.09元/斤的价差,即补贴108元/亩,三项合计家庭农场的收入为399元/亩。家庭农场参加种植保险,缴纳保险费4元/亩,财政配套补贴16元/亩。政府直接补贴加保费补贴加价格补贴合计384元/亩。
结合2016年收入保险试点情况来看,每亩水稻目标收入 (保险金额)1860元/亩(保险产量1200斤/亩,保险单价1.55元/斤),保险费率11.6%,每亩保费216元,设定保险费财政补贴80%,即政府用于收入保险的补贴为172.8元/亩,农户自缴保费43.2元/亩。按赔付率达到90%水平时测算,家庭农场可获赔款194.4元/亩。
不考虑直接补贴的因素,在收入保险机制下,政府支出的财政补贴资金172.8元/亩比价格补贴机制下的124元/亩提高了39.4%,家庭农场实际获得收益151.2元/亩(赔款-保费),比价格补贴机制下的104元/亩提高了45.4%。
无论是从美国经验的借鉴还是试点开展的情况来看,现阶段开展收入保险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价格补贴制度使收入保险价值无法充分体现。目前价格补贴制度所确定的1.55元/斤的政策对于经营主体而言属于无成本无风险收益,无论其是否投保收入保险,均能获得保护价差额收益。目前试点阶段采取保护价与保险“双轨并行”的方式使得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了双重收益,合情但不合理。正因为价格补贴机制的存在,使得粮食的供给价格没有弹性,产量与价格没有形成有效的关系,收入保险的效用无法得到充分体现。
2.数据、信息化、产业化等基础不健全。和美国相比,国内目前无论在政策环境、法律环境、产业环境等方面的基础条件均有差距。另一方面,全国大部分地区开展传统种养两业保险,产量保险、价格保险等作为开展收入保险的基础性保障机制尚未建立,保险机构大多也缺乏开展收入保险的技术和经验。
3.保险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手段。作为经营风险的机构,保险公司在多年探索的过程中,摸索出了一定的风险分散机制。如通过跨险类、跨时间、跨地域承保等方式进行风险分散。然而农业收入保险不仅承保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自然灾害风险,还承保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风险,虽然二者具有一定的风险对冲性,但农业产业的特点决定了收入保险容易发生系统性风险。因此,经营收入保险必须将风险分散机制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就粮食作物收入保险而言,目前保险公司很难通过再保险市场进行风险转移,粳稻期货合约由于价格补贴制度等种种原因几成死合约,通过期货市场进行风险对冲难以实现。
除政策瓶颈、基础建设和风险分散这三大核心问题之外,同时还存在诸多问题,如现行的价格补贴机制的定价机理、发展趋势、对市场定价机制带来的量化影响,国际粮食期货价格与国内粮食价格走势相关性,数据采集过程中的误差对收入保险的定价和赔付带来的影响等问题,需要不断的研究实践来寻求答案。
1.探索以直补增量资金和价格补贴资金作为收入保险保费补贴来源的新路径。直补政策是中央层面延续12年的惠农政策,要将部分直补资金转化为收入保险的补贴存在较大的突破障碍,现存的保险间接补贴政策方式方法上稍显不足也影响了收入保险产品的供给。在WTO农业规则允许的政策范围内(对农产品的综合支持量不得超过该产品生产总值的8.5%),即保留现有的直补政策,发挥其低成本、高效的积极作用,同时将直补政策未来可预见的增量资金和价格补贴资金转为收入保险的保费补贴,支持开展收入保险的试点工作。
2.加大基础建设。结合农业部新型经营主体直报系统,完善本市“三农”征信系统、农业企业现代化财务管理系统和农业全产业链风险管理系统等三个平台的打造。同时重点研究并建立粮食作物价格数据的统计和采集平台,为大数据积累创造条件。
3.创新风险分散机制。多方寻求国际再保市场对粮食作物收入保险的再保险渠道,寻找期货市场粳稻价格风险分散途径、利用上海保交所等平台,结合上海的诸多金融要素探索收入保险的风险证券化模式。结合上海新一轮农业保险巨灾政策制定尝试将收入保险的巨灾风险纳入到政策体系中。
目前,国内多个地区开展了价格保险、收入保险的试点,但是碎片化的试点方式难以具备复制推广的意义,并会造成财政资源浪费。建议对大宗农产品由中央主导,地方政府辅助,选择1-2个品种和区域自上而下开展收入保险试点。鼓励地方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2-3个地方特色品种,形成“中央保大宗、地方保特色”的收入保险试点模式。
以美国经验为例,2000年前美国政府对联邦农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从未突破过10亿美元,2001年美国政府补贴骤然上升到17.7亿美元,主要是将部分农业救助资金转化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建议将价格补贴资金、传统政策性农险补贴资金、直补政策未来可预见的增量资金、农业灾害救助资金向收入保险补贴资金转换,并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多方筹集资金,推动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
虽然收入保险在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有较多的成功经验,但基于双方的国情不同,适应的法律、制度、产业环境不同,加之收入保险制度性强、机理复杂,需要结合我国国情,自主研发适应面广、符合中国“三农”实际需求的新型收入保险制度。建议成立国家层面的收入保险制度体系建设课题研究小组,在理论研究、政策扶持、操作路径等各方面开展系统性、专业性的研究。□
(作者单位: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