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李超伟
创新金融服务 解决融资难题
——河南省永城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初探
■ 文 / 李超伟
“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困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关键短板。河南省永城市积极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和省农业厅对接,被选为开发性金融支持河南省现代农业贷款工程的第一批试点,成立了永城市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会,开展项目选择、资料整理、信用结构设计、反担保措施落实等,促成国家开发银行对永城市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支持,并实行了差异化利率。
(一)推动永城市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体系建设是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重要抓手,构建一个借款人“讲信用、不敢恶意违约”的良好信用体系,不断增强借款人的信用观念,加大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对业务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永城市政府发挥组织优势,通过引导和建立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的信用评级、贷款信息公示、举报等民主监督制度,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充分挖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资源,通过互保联保,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抱团增信的作用。通过以上举措,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贷款的同时,不断提升自身信用意识。
(二)制定县级农业贷款有关政策。2015年4月,永城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永城市现代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成立永城市开发性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发了《关于成立永城市开发性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建设信贷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分管农业副市长为主任,相关单位领导、专家为成员。这些都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贷款提供了政策支撑。
(三)搭建基层金融机构协助操作平台。2014年底,成立了永城市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富民业务处和河南省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会亲自参与,指导促进会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由促进会作为管理平台,政府出资1000万元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由促进会代为管理,存入促进会在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开立的账户,国开行给予10倍放大,创设了无抵押、无担保、低利率、批发直贷的“永城模式”,对永城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批量融资支持。
(四)完善农业贷款运行机制
1.支持方向明确。将从事粮食、蔬菜种植和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适度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主要支持对象,贷款用于解决流动资金不足及固定资产成本高的问题。
2.融资成本下降。经与国家开发银行充分沟通,对从事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在国家法定基准利率的基础上给予适当优惠。同时,经与省农业厅充分沟通,对借款主体由省财政给予50%的贷款贴息。
3.准入条件较低。拟入会单位自愿提出入会申请,促进会对其进行现场考核,对其经营规范性、生产经营规模、信用、带动作用等进行综合评价,由促进会理事会批准入会。
4.加强风险防控。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贷款风险上升,为确保风险基金安全和永城市农业融资持续健康运营,促进会制定了详细的风险防控措施。
一是实行总量控制。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结合永城市实际,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的意见》,确定了永城的适度规模经营面积在100亩-300亩,种植粮食作物适当放宽,单个主体贷款额度上限定为100万元,有效解决了新型经营主体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
二是建立联合互保。促进会会员自愿结合,每五户形成一个联保小组。2015年5月,促进会组织会员自由结合,共结合成11个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立后,由小组成员进行相互考察,充分了解各自情况后,签订联保协议,共同承担风险。
三是实行信用评级。根据会员经营状况、经济实力、合理需求等,采用标准打分卡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共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交纳贷款额度5%、6%、8%、10%的风险准备金。
四是实行反担保措施。由联保小组成员互相评估,对其反担保资产价值、资金需求进行评估确认,对成员的大型农机具、仓储设施、运输工具及其他名下财产进行登记,并由成员做出逾期还款交由促进会处理的承诺。
五是引入保险保障。引导所有参与融资的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并由经营主体、促进会、保险公司三家共同签订理赔协议,即因不可抗力导致作物大面积减产甚至绝收的,保险赔付部分优先用于偿付银行到期贷款本息。
六是加大政策扶持。涉农相关项目,优先扶持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其经营能力,同时明确一名农技人员,对经营主体进行一对一的技术指导。
七是加强贷后监管。由促进会不定期对借款单位进行检查,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制定借款使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为:借款必须按照借款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20万元以内的用款,借款单位自主支付,但必须提供相关凭证到促进会备案;超过20万元的部分,需向促进会提出用款申请,并附合同等相关资料。促进会收到申请后,根据借款人用款实际需要审批,通知银行付款;贷款主体对贷款实行专账管理,每年3、6、9、12月的第15天为报账日,将专账复印加盖公章后报促进会、银行各一份。
八是实行结果公示。每个阶段结束后,都要进行公示,并提供农业局办公电话和市纪检部门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每个环节的透明度,保证贷款公平、公开、公正,让惠农贷款在阳光下运行。
一是建立了贷款标准化流程。形成了政府引导、财政出资、协会作平台、主体贷款、社会监督的贷款模式,即成立促进会—政府注入风险金—成立五户联保小组—签订联保协议—全面考核—项目评审—材料上报—国开行放款—贷后服务,整个流程模板化,减少了人为因素干扰,也方便推广。
二是解决了农业“融资难”“融资贵”。目前,促进会吸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员87家,其中农业企业7家,农民合作社65家,家庭农场15家。2016年,促进会为33家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贷款2150万元,及时有效地缓解了合作社的资金压力。全市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贷款资金进一步扩大了规模化种植,创造就业岗位近200个。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借款主体获得贷款后,要定期向促进会报告经营情况,促进会组织农业专家定期为经营主体提供农技服务,上门指导。对于符合政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贴息等政策支持。通过金融支持,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
四是通过宣传报道扩大了社会影响。《河南日报》、新浪、搜狐等媒体对永城市金融支农贷款工程进行了报道,扩大了社会影响,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了示范效应和精神动力。
一是建立多层次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由于农业融资的个体偏小但总量较大,仅仅依靠市(县)财政注入的风险基金,远远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建议国家层面出台激励机制,建立比例分摊的风险基金出资机制,即国家、省和市(县)分级负担。一方面可以鼓励市(县)政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减轻市(县)政府的财政压力。
二是完善县级政策性农业担保体系。将已成立的省级农业担保公司下沉,担保的主要业务应在市(县)级,省级做好宏观指导。同时,尽可能地降低担保费额度,也可以实行差异化的担保费收取办法,对从事粮食生产的新型经营主体不收担保费,对其他主体少收担保费。
三是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建议有关部门出台支持商业金融机构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政策,调低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率水平,利息差额部分由国家、省、市三级财政按比例给予补贴。
四是金融机构建立对农业贷款的专门考核和评价制度。由于农业的高风险性,建议金融机构适当调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呆坏账”的比例,并对银行从事这项业务的工作人员实施专门考核。
五是提供更多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输血供氧”,不仅是金融机构分内之事,也是其社会责任。金融机构要应时而变,响应国家政策要求,积极改变农业金融产品供给不足的现状。
(作者单位:河南省永城市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