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孔祥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三位一体”的“体”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孔祥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构建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是浙江省深化供销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2004年浙江省被确定为全国供销社改革试点省以来,该省联动推进供销社改革与农业经营体制、农村金融体制、涉农管理体制等改革,自下而上构建了“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把浙江农民合作经济发展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那么,这个“三位一体”的“体”在哪里?这个问题关系到对浙江省供销社综合改革思路的理解,也关系到对浙江省新型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特征的理解。
从逻辑上讲,既然是供销社综合改革,所构建的“三位一体”的“体”就必然是供销社,但通过调研我们发现,浙江省“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体”并不是供销社,而是在改革中引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各类为农服务组织(企业)联合起来,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简称农合联)。供销社是农合联的组成机构之一,尽管农合联执委会与县级供销社合署办公,但执委会是受农合联理事会领导的执行机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决定,由执委会负责具体执行和落实。这就保证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沿着自身规律,不受包括供销社在内的部门利益的制约。这不是不信任供销社,而是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倒逼供销社进行自身体制机制的改革。事实上,一些县市供销社已经按照农合联运作的需要调整了机构设置。如义乌市供销社就把原科室调整为生产合作部、供销合作部、信用合作部和财务审计部。义乌市适应农业产业化和社会化服务的需要,把原来分散在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水务等部门的为农服务职能、人员、编制进行整合并划入农合联执委会,最终确定61人,组建义乌市农技推广服务中心,为市财政全额拨款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副科级),负责农业公共服务,开展政策调研、春耕备耕、技术指导、农技培训、信息宣传等服务,这样,供销社的服务职能健全了,与农合联的对接顺畅了,供销社改革也实现了中央11号文件提出的“为农、务农、姓农”的要求。
为什么农合联执委会要与供销社合署办公?第一,是供销社综合改革的需要。通过农合联搭台,供销社和其他涉农机构唱戏,完成了供销社的改革任务。第二,农合联是民间组织,一个县市百余个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涉农机构等联合在一起(义乌市农合联由171家机构联合组建),组织任务重,运转费用高,如果这些成本都需要农合联承担,势必加重其成员的负担,农合联实际上具有为农公共服务职能,并且在民政部门注册,是公益性机构。而作为农合联副理事长单位的供销合作社是参公管理机构,其人员费用和工作经费来自财政,与执委会合署办公后能够减轻农合联负担。第三,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原本就是为“三农”服务,改革的目的就是解决为农服务的体制机制问题。农合联成员单位中,大部分是需要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等,供销社和农合联执委会合署办公后,能够发挥自身优势,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第四,浙江省供销社综合改革方案中要求省、市、县三级农合联均组建资产经营公司,一般由参加农合联的同级供销社、涉农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会员合股组建,也可以由县供销社单独出资组建。资产经营公司对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农合联执委会根据需要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出资企业进行管理。由于资产经营公司的股东一般以供销社为主,有的县市由供销社独资组建(如义乌市就是由市供销社组建市供销集团),因此,由供销社和农合联执委会合署办公,行使资产管理职能是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