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会忠
摘要:城市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综合体,在其不同的时期和发展阶段需要不同的规范来引导其规划和建设。小城镇,是介于城市与乡村之间的一种特殊形态,作为城乡联系的纽带,小城镇用地兼备城乡两种用地的特征,是小城镇社会发展的基础。通俗的来说,小城镇就是具备乡村部分特色的城市。在新型镇化的大力推进以及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2007版的《镇规划标准》对指导现阶段的小城镇规划就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如何完善镇用地分类标准,成为时代发展的需求之一。通过对建设用地分类的历程回顾,以及对GBJ137-90、GB50188-2007、GB50137-2011的综合比对,发现2007版的《镇规划标准》存在无法满足现今小城镇的需求、用地的发展存在较大的局限性等问题,提出在2007版的基础上调整用地中类和增加用地小类的思考,综合响应政策与实施双层面的需求,对《镇规划标准》的用地分类进行更新与改进。
Abstract: The city is an unceasingly developing and improving complex. In different time and development stages, different standards are needed to guide its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Small town is a special form between city and country. As a link between city and country, small town land use has both the characteristic of urban and rural land use, and is the foundation of the social development of small towns. Simply speaking, the small town is a city with part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untry. In the vigorously promotion of new urbanization and urban and rural integration, the 2007 version of the "Town Planning Standards" can't well guide the current stage of small town planning is somewhat. How to improve town land classification criteria has become one of the development needs of the times. Through the review of the class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land and the comprehensive comparison of GBJ137-90, GB50188-2007 and GB50137-2011, it is found that the "Town Planning Standard" of 2007 can't meet the needs of the modern small town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land use has great limitations. This paper proposes to adjust the land use category and increase the land use sub-class on the basis of the 2007 version, and to update and improve the land classification of the "Town Planning Standard" by integrating the response policy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ouble-layer demand.
关键词:小城镇;用地分类;规范;阶段性
Key words: small town;land classification;specification;stage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2-0018-05
0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1月1日发布《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1],并同时废止GBJ 137—90[2]。但是对于最新的标准仅仅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对于现在不具备条件的镇必须采用2007年所颁布的《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3]。2016年4月,中规院下发《城乡用地分类标准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调查问卷,正式将《城乡用地分类标准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修订工作提上日程。与此同时提上修订日程的还包括《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3]及《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4](建村【2014】98号)。
目前对于小城镇用地分类的研究较少,姜熙2008年发表的硕士论文《基于城乡统筹的小城镇用地分类研究》[5]未将小城镇用地进行深化,只对其大类用地进行了归类和调整,在当时的背景下是可行的,但是在目前的小城镇规划中对于现阶段的小城镇发展缺乏深度。时隔10年,小城镇的需求产生了变化,仅仅用大类和中类来引导现在和未来的小城镇建设就显得有些不合时宜。从实际工作层面来看,镇规划标准基本已经被架空,在小城镇的规划中更多的使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其主要原因在于《镇规划标准》的用地分类并没有实际意义上细分至小类,使得小城镇规划就只能停留在总规的深度,缺乏操作性,但是此举却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的适用范围相违背。因此在政策与实施两个层面的夹击下,对《镇规划标准》中的用地分类进行更新与改进显得尤为重要。
1 建设用地分类的历程
城市和小城镇随着其本生的发展及用地需求,国家对各等级城市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但是中国正处于城市高速发展期间,1994年至今也对用地分类标准进行了多次修编和调整,具体参见表1。
由上述统计可以发现,《镇规划标准》经过两次修编,《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经历一次修编。《镇规划标准》两次修编后所调整的核心内容主要在于其用地分类的标准以及与之配套的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基础工程设施的量化指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经过一次修编后,主要调整的内容在用地分类标准的优化与细化以及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的统筹方面;标准将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单独列出,并将其分为城市建设用地、镇建设用地、乡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而这四类用地则分别对应《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镇规划标准》、《村庄用地分类指南》。
通过这些核心内容的变化,可以看出城市、县所在的镇与其他建制镇、乡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不同,从政策层面与实践层面来看,他们是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影响的用地分类体系。
2 用地分类的比较
2.1 GB50188-2007与GBJ137-90的比较
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其大类为R、C、M、W、T、S、U、G、D、E[2];而GB50188-2007将用地性质分为9大类、30小类,其大类为R、C、M、W、T、S、U、G、E[3]。对于除C类外差异的比较,参见表2;GBJ137-90将C大类分为8中类、24小类[2],其中GB50188-2007部分与GBJ137-90有对应之处;以GB50188-2007为主,具体差异对比见表3。
通过以上的分析对比,可以得出以下结论:GB50188-2007与GBJ137-90就用地分类标准来说是相当相似的。考虑到两个规范编制的时代背景,GB50188-2007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GBJ137-90在城市层面上的深化,而产生其深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城市的体量大于小城镇,其土地兼容性也明显弱于小城镇,因此其用地也相对小城镇更为明确;②城市内部的运行体制相对于小城镇更为复杂,需要多方面控制,而城市的用地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所以与GBJ137-90相配套的城市规范就相继提出;③小城镇的“生态系统”相对较为薄弱,土地性质相对城市更为模糊,需要为其发展留有足够的弹性。因此GB50188-2007中的用地分类进行细化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小城镇的土地使用弹性。
2.2 GBJ137-90与GBJ137-2011的比较
GBJ137-2011主要对R、C、W、S、U和G几个方面做除了部分调整。
GBJ137-2011将居住用地的四级标准调准为三级,并将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2小类,并且将中小学用地划入A类之中[1]。
GBJ137-2011将GBJ137-90中的C拆分为A、B两类,加强了对满足民生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控制。
对于仓储用地,GBJ137-2011在GBJ137-90的基础之上增加了物质中转、配送等内容。
GBJ137-2011整合了GBJ137-90“道路广场用地”和“长途客运站用地”、“公共交通用地”、“铁路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等用地,不包括原标准“游憩集合广场用地”[1]。
公共设施用地中,GBJ137-2011将“通信设施用地”和“广播电视设施用地”加入供应设施用地;电厂、制气厂纳入工业用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更名为“排水用地”;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更名为“环卫用地”;新增“安全设施用地”中类,其小类包括“消防用地”与“防洪用地”。 GBJ137-90中类“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内容调整至“其他公用设施用地”中[1]。
绿地在原标准分类“绿地”大类的基础上增加“广场用地”,剥离原“生产绿地”,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与“广场用地”3个中类[1];原标准“生产绿地”以及市域范围内基础设施两侧的防护绿地,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分类的“农林用地”。
通过上述的对比,GBJ137-2011对GBJ137-90的调整幅度还是比较大的,重点归纳为两方面的变化:①明确了城市对各类土地使用的需求,细化了各中类与小类;②进一步完善了城市的用地结构,在根本上区别了城市、镇、乡与村庄对建设用地的不同需求。
2.3 GB50188-2007与GBJ137-2011的比较
在GBJ137-2011将中学和小学用地从R类中剥离出来之后,GB50188-2007和GBJ137-2011的居住用地的性质的相似度又进一步拉近,但是最大的区别依旧在于幼托用地的划分问题。相比之下,GBJ137-2011和GB50188-2007对于W、M类的区别不大,只是对于一些特殊的用地加以更明确的归类。对于G类,GBJ137-2011标准将“广场用地”从S类剥离出来,加入G类之中[1]。因此GB50188-2007与GBJ137-2011对于G类将有本质上的区别。而U类,GBJ137-2011将其用地进一步细分,对于某些特定用地性质加以更明确的分类,相比GB50188-2007的一刀切,GBJ137-2011就显得相对详尽,更符合城市对其的需求与分工。对于T类,GBJ137-2011将其取消,并将其合并至S类,因此从GB50188-2007的S类到GBJ137-2011的S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GBJ137-2011改变最大的就是在于将GBJ137-90中的C类拆分为A类和B类,明确出了非营利性公用类设施用地和盈利性设施用地[1],通过对非盈利性公用类用地的控制来提高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从而体现出新型城镇化的内涵:以人为本。
从GBJ137-2011来看,GB50188-2007的C类已经与GBJ137-2011的A类和B类不具可比性,虽然都表示商业、服务业和办公用地的性质[3],但是城市用地分类的深度已经远远超过了镇的分类深度。如今中国城乡差异明显,城市所具备职能的复杂程度已经远超过小城镇,城市用地分类则需要更加明确各个地块的使用性质进而发挥城市每一块地的经济效益,但小城镇功能和用地有限,往往一块地兼备多种功能,用地兼容性较强,因此过于明确细分的用地分类在小城镇之中是不具可操作性的。
GB50188-2007与GBJ137-2011已经存在了相当程度的区别,而其区别的根本在于城镇规模所带来的土地兼容性变化。对于城市而言,体量越庞大其职能分工越明确,而且其各个职能的独立性越强,从而导致城市土地兼容性降低,但是对于小城镇来说恰恰相反。因此GB50188-2007与GBJ137-2011在城市与城镇的规划适用主体上就存在明显的差异。
2.4 总结
通过以上三次比较可以发现,GB50188-2007和GBJ137-90较相似,但均与GBJ137-2011的差别较大。20世纪末期到21世纪初期,顺应改革开放的浪潮,中国的城镇化迅速推进,城市开始与乡村分离,城乡差异相对较小,具有一定的共通性,所以GBJ137-90是适用于当时的城市,GB50188-2007也是适用于当时的小城镇的。
2012年GBJ137-2011开始实施以后,城市用地和镇用地有了本质上的差别,就如今的中国城镇化发展而言,城乡差距显著增大,而如今的规划重点也聚焦在如何缩小城乡差异,如果继续依照GB50188-2007来做镇规划,那么小城镇在土地使用上将会与城市产生越来越大的差异,而此不利于未来小城镇的城镇化发展,因此对GB50188-2007的用地分类进行调整是势在必行。
同时通过现阶段的规划实践情况来看,GBJ137-90在2012年修编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而GB50188-2007却依旧存在以下问题:①随着小城镇的发展,小城镇对土地的需求也越发的明确,但GB50188-2007中的用地分类无法满足现今的需求,从而导致GB50188-2007在实际规划工作中已逐渐被废弃;②GBJ137-2011的用地分类过于细致,对小城镇的发展限制过大,无法为小城镇留有一定的用地弹性,从而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依托已有的GB50188-2007,结合GBJ137-2011对镇用地分类进行调整。
3 对镇用地分类的思考与创新
3.1 对发展阶段的思考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聚集点—→村庄—→小城镇—→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从一个层级到达另一个层级需要时间的累积,同时每个阶段的进化都应该遵循一定的自然、社会规律,而这种规律在规划层面上的表现之一就是用地分类的深度。不同时期内遵循的规范应该是适用于某一个时期或者是一个阶段到另一阶段的,但每当进入到下一个阶段时,相应的规范也应该进行同步更新的,反之必然会使城市出现用地的不经济性。
笔者认为,GB50188-2007是适用于“村庄—→小城镇”阶段的,而老版城市用地标准是适用于“小城镇—→城市”阶段,GBJ137-2011是适用于“城市—→大城市”或者“城市—→特大城市”阶段的。这种归类的重点在于对各个层级的界定,在GB50188-2007实行时期的镇和现在意义上的镇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当时的镇可能还处于需要解决温饱问题、卫生问题的阶段,但是现在的镇大多已经完成温饱时期的任务,现阶段的聚焦点多放在经济增长与生态保护上。换言之,以前的镇是处于“村庄—→小城镇”阶段的,而现在的镇是处于“小城镇—→城市”阶段(图1)。同理,城市也是从“小城镇—→城市”到“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转变。
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政策背景,但是本质的原理和内在机制是相同的,虽然规范不一定是完全适应,但是大方面殊途同归。
[图1 城市发展阶段示意][(图表来源:笔者自绘.)][1990版城市用地分类][2011版城市用地分类][特大城市][大城市][城市][小城镇][村庄][聚焦点][2007版镇用地分类][已过时][需要适合此阶段的镇用地分类]
3.2 对镇用地分类的思考
通过对用地规范的比较,并结合现在镇规划的实际情况和未来镇规划的需求对GB50188-2007进一步细化将原本仅有大类和小类的镇用地分类标准细化至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
本用地分类在大类和中类之中并没有做出变化,还是符合GB50188-2007的,但是在中类之中集合GBJ137-90将中类继续细化至小类,并集合城市用地分类的使用范围对小类加以限定,并做出相对明确的说明。使用范围说明同时结合GBJ137-90和GB50188-2007原有说明。具体用地分类如表4。
以上的分类标准主要考虑到城市的发展历程,结合GBJ137-90与GB50188-2007的相同点,对镇建设用地的部分进行深化处理。此标准将GB50188-2007的9大类、30小类细分为9大类、33中类、38小类。其中具体各类用地的相关适用范围可参考GBJ137-90,此处不再赘述。在对镇用地分类进行细化的过程中,重点的变化归纳于以下几点:1)将原本的30小类更变为33中类,其中增加的3类为文物古迹用地(C7)、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8)以及堆场用地(W3),主要考虑到对于乡镇文化活动、生活方式的保护,新增了文物古迹用地;为小城镇公共服务用地的使用方式留有一定的弹性,新增了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考虑室外仓储的形式,增加了堆场用地。2)对原本的C、T、S、G类用地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以确保在留有小城镇用地发展弹性的同时,能够明确各类用地的使用状况。
4 结语
规范的编制是具有时代背景的,但是规划本身是遵照城市发展的内在规律,是适用于一个时期或者一个阶段的。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老规范将会被城市发展的新模式所淘汰,所淘汰的规范并不一定适用于在往城市阶段发展的小城镇。老规范往往在城市特定的发展时期是具有宏观层面的指导方向的,而新规范也应相对顺应宏观指导意义,再根据时代的发展需求,对规范进行调整改进,以适合现阶段的发展变化。笔者通过对已有规范标准的梳理与对比,在响应新型城镇化要求下,提出对我国镇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的调整建议,为小城镇用地分类有待更新的过渡真空期尽部分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GB 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S].2011.
[2]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S].1990.
[3]GB50188—2007,镇规划标准[S].2007.
[4]佚名.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J]. 城市规划通讯,2014(14).
[5]姜熙.基于城乡统筹的小城镇用地分类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1.
[6]张志杰,崔兰亭.村庄建设用地分类标准初探[J].小城镇建设,2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