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俏
摘要:目前P2P网络贷款平台正发展得如火如荼,这对于活跃市场经济、促进资本流动无疑带来很好的影响。但是,由于P2P网络平台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轨迹偏离导致异化情形出现,再加上法律对该新生事物并无明确规定,人们在频繁利用P2P网络平台进行融资交易的同时,信用欺诈、卷款潜逃等非法现象层出不穷。因此,我们必须正视P2P网络贷款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并给予恰当的法律引导。
关键词:P2P;网络平台;风险法律监管
2015年11月23日,在山东日照的一家P2P网络贷款平台上出现了这么一则“广告”:会用良心去做平台,只跑步,不跑路。P2P平台如此高调地发布“不跑路宣言引起了社会上广泛的关注,人们开始纷纷讨论P2P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因子。据不完全统计,在行内出现的3769家P2P平台中,问题平台就有1157家,占比超过30%。这样一个现实存在的社会问题目前却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制,这让许多投资人担忧。
1P2P贷款平台的法律风险
具体说来,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我国P2P网络平台出现异化情形。在美国、英国等一些P2P网络贷款平台发展得比较成熟的国家,P2P网络平台充分认识到自己属于“中介组织”。他们的责任就是提供贷款信息,撮合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进行借贷行为,其作为中间人只收取服务费用。但是,在我国,许多P2P网络平台打着各种旗号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其提供的业务早已超出“中介组织”所能涉猎的范围,这样看来其实更像是一个逃避法律监管的“私人银行”,其风险性显而易见。再进一步说,人们在把钱存进这些网络贷款机构的时候并无任何风险担保。据目前的统计数据显示,绝大部分的P2P平台都是向不特定的群众进行无抵押借款,然后再做无抵押贷款,这么一来,那些向P2P网络贷款平台存款以企图获得高利息的群众无疑承担了最终的金融风险。
(2)鉴于缺乏明确法律依据,P2P网络贷款平台运营的前景十分不明朗。目前尽管我国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对外宣称他们只提供贷款信息、存贷款咨询、金融分析、证券投资分析等业务,实际上绝大部分P2P网络贷款平台都是从事着向不特定人群进行融资并向不特定群体发放贷款的工作。这些没有融资资质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在从事这些业务时十分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等罪名,一旦触犯这些罪名,P2P网络贷款平台就会被立即查封,而那些向P2P平台投入的金钱也会随即打水漂。尽管2009年发生的吴英案在震惊全国以后,国务院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有进一步放开的政策导向,但是所有的政策出台都是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的,一旦触犯了刑法,P2P网络平台就根本站不住脚。
(3)在P2P网络贷款平台领域法律监管缺失严重,这导致易诱发集资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首先网络交易存在虚拟性,在P2P网络平台上,所有信息的审核,包括信用查验、合同签订、信息咨询等全部借助互联网完成。这与传统民间借贷区别很大。传统的民间借贷是存在于特定人之间的,借贷双方对于彼此的信用有一定的了解。其次,许多高额的民间借贷都有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抵押担保,这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相当程度的保障。但是P2P网络贷款完全打破这种平衡感。借贷双方缺乏对彼此信用状况的认知,至于所谓的信用等级的标注也难以确认其真实性。
(4)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风险还体现在它可能成为出借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中介。这样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洗钱罪上。由于P2P平台一般将借到的每一笔钱分别提供给不同向P2P平台要求借款的人使用,因此单笔资金分散的很快且分散途径通常十分复杂,这往往让许多借助P2P平台来洗钱的人十分容易就把资金洗白。当然,通常所有的P2P平台都要求所有的参与资金来源合法,但是,鉴于P2P平台根本不可能查清所有资金的来源而P2P平台的最大特点就是准入门槛低,因此,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形同虚设。
(5)P2P网络贷款平台容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当代社会中,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法律必须干预的一项内容。然而在P2P网络贷款平台中,个人信息泄露成为很大的法律风险。在P2P网络贷款平台中,存款人的信息与借款人的信息往往被P2P平台知悉,因为他们需要利用这些信息来撮合双方交易。因此,P2P网络贷款平台往往成为最大的信息泄漏源,一旦他们将个人信息泄露,很有可能会导致人们出现重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引发众多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安定。其次,交易对手也很容易知悉对方的个人信息并传播出去,一旦不法分子知悉这些信息就会很容易利用它们来获取非法利益,最终造成多方损失。
2应对P2P网络贷款中不良行为的法律措施
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重新建P2P信誉机制,秉承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参与商事活动。有学者引用计算机原理来分析信誉机制的建立对P2P发展的影响。他们认为,P2P环境下已有的信任机制在信任度的计算方法、信任机制的准确性及其抗攻击能力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影响信任度的信任因素的选取。因此必须全面引入影响信任度的信任因素,这样既解决了局部声誉和全局声誉的精确计算问题,又提高了信任机制抗攻击的能力。只有通过对信任机制的有效性和抗攻击能力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验验证,才提出的信任机制优于其他现有的方法,能够有效地应用于P2P电子商务系统中的理论。
(2)明确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地位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早在2008年,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就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旨在使民间借贷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获得规范。该条例最大的突破在于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从而打破被银行垄断的信贷市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有学者建议尽早出台《放贷人条例》,明确P2P网络借贷的民间借贷性质,规范P2P网络借贷的发展。此外,还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法》,以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对个人信息的使用。而且,P2P网络借贷应列为反洗钱机构的重点关注领域,建议政府考虑将其纳入《反洗钱法》的适用对象内。但是,在本人看来,《放贷人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并不足以规制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状况,相关法律的制定才是治本之策。
明确监管主体,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确立行政主体的监管范围。我国政府明确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监管机制。政府可以考虑以分业监管为出发点,充分发挥银监会、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作用,各监管机构进行职责分工,分别监管不同种类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和产品,其中P2P网络借贷交由银监会监管。尽管我国目前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政策导向,但是这远远不够,而政策导向由于缺乏强制性容易导致“钻空子”的情形的发生。因此,抓紧时间紧跟时代步奏,对赋予银监会以监管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权力进行立法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其中应当包括银监会监管的内容、范围、形式完全由法律规定。这样才能够确保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有序发展。
(3)完善全国征信系统。我们可以发现西方一些P2P网络贷款平台发展得比较成熟的国家都有一套良好的信用评估机制,并建立起了十分完善的征信系统。征信系统的信息能够被具有资质的金融机构获得以此来评估他们的客户。然而在我国,只是在银行间存在信用记录,并且这些大银行机构的信用记录并未能够共享,这样造成的直接影响就是我国的征信系统无法有效建立起来,这也不利于各大金融机构的发展,影响金融体系的完善。因此,建立一套完备的征信系统,有利于降低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