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浅析

2017-02-05 14:12范明霞王志阳
关键词:法学教学改革

范明霞+王志阳

摘 要:“中国法制史”是法学本科的一门核心课程。文章从“中国法制史”教学现状出发,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的路径。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7)01-0020-02

“中国法制史”课程属于基础法学,是法学课程中教学难度比较大的一门课程。从纵向来看,其包括奴隶社会时期、封建社会时期、近现代时期等四千多年的法律知识;从横向来看,其包括了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司法等内容。因此,要想学习好这门课程,除了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外,还应该具有一定的历史、语文等基础。“中国法制史”作为一门法学和历史的交叉学科,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教学内容围绕中国古代法律展开,要求有相关文献和典籍的佐证;该课程与法律、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诸多方面联系紧密,因此要求视域广阔,背景知识覆盖面广;该课程与法学理论、部门法学等联系紧密,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部门法学知识基础。同时,传统的法律与当前法律实践性操作具有一定的联系,要求从法律基础、文化理论等层面进行深刻理解与剖析,这样进一步加深“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教学的深度。

一、“中国法制史”教学现状

(一)教学手段单一

作为一门理论学科,“中国法制史”主要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听课为辅,这就直接影响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以及对知识探知的渴望。同时,由于教师自身条件的限制,比如一部分教师缺乏历史学或者法学的基础和实践性经验,因此,讲授的内容主要局限于枯燥简单的教材,但法学毕竟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尽管“中国法制史”属于法学基础理论学科,但是它依然具有实践意义。所以,如果能紧密联系实践中的具体案例,或者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室的优点,播放在社会上有影响力和具有代表性的社会新闻与案例视频,进一步增强师生之间的互动性,引导学生深刻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各种制度延续的意义所在,比如“回避”制度在古代就存在,在今天的民法、刑法中它依旧具有重要地位。这样,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法律制度演变的原因,如古代普遍存在“株连九族”制度,在今天却不允许。总之,“中国法制史”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适当地、系统地将古今巧妙联系起来。

(二)学生学习缺乏主动性

“中国法制史”的理论性特征使得学生学习起来非常被动,比如,“中国法制史”在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开设,学生对课程的了解缺乏相关的知识储备,还按照高中阶段的模式学习,对教师过于依赖。首先,学生根本不知道学什么、怎么学、问什么、怎么问。同时,学生对这门课程定位不准确,认为只是一门历史学科,是史学材料的简单堆积,与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等相比,“中国法制史”没有什么实际的用途。这种定位的功利性使得学生在学习该课程时完全为应付考试,取得学分。其次,作为一门时间跨度较大的学科,该课程需要学生具有一定的文言文基础,比如《唐律疏议》、《宋刑统》等古代法律,如果没有一定的文言文基础,很难读懂。最后,该课程生僻字比较多,并且专有名词也比较多。学生学习起来感觉吃力,容易产生懈怠和挫败感,结果会更加排斥这门学科。这样就会无形中产生恶性循环,学生会越来越缺乏学习热情。

现代社会存在着浮躁和功利性,在高校里,一方面,教师片面认为一些部门法比较好就业,应该着重讲解,而基础理论用途不大,教学的时候可以一笔带过;另一方面,学生在就业压力的驱动下,学习更加功利化,不学或者粗略地学习基础理论,下大力气学习部门法,认为学得越好就业率就越高。并且,更有甚者对基础课程不重视,认为要多开设一些技能型课程,如谈判技巧训练、企业法律实务等,就能增强学生的应用能力,盲目增加就业指导型课程,使得本科教育走向庸俗化。这样的结果就是,在就业压力面前,学生对课堂上的学习不太重视,毕业实习更是如同虚设,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上。博登海默说:“攻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该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1]“中国法制史”不应该被轻视而应该被重视起来。

(三)学生出现厌学情绪

“中国法制史”作为一门基础学科和交叉学科,时间跨度大,涉及知识面广,学生感觉学习吃力、学习难度较大。由于该课程涉及中国传统法律和文化,但是学生缺乏一定的文科知识积累,并且对中国传统法律和文化缺乏一定的了解,对中国法律基本制度、重点制度等知识梳理不清晰,因此学习起来事倍功半。在当前现行的大学教学体制和教师业绩评价体制之下,教师普遍存在重视科研轻视教学的现象,教学效果的好坏缺乏相对科学的评价和激励机制,而科研工作却很容易通过量化的形式呈现出来,所以教师将主要的精力放在科研上,教学的热情和积极性不高。这样,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严重脱节,课堂气氛沉闷,缺乏教学互动,这种消极的局面更进一步助推了学生的厌学情绪。“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点是对已经消亡的法律制度和传统进行研究,这与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严重脱节的现象[2]。此外,博登海默曾说过:“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3]可是现实存在的情况是,在当前重应用轻理论的教育环境下, 高校相当一部分教师和学生正在努力逐步把自己变成法律工匠。

二、“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的路径

在目前法学教育整体的大环境下,“中国法制史”学科正逐渐沦落为一门弱势学科,所以该课程的教学改革势在必行。教学改革包括转变教学理念和丰富教学方法。

(一)转变教学理念

转变教学理念就必须引导学生从被动学习转为主动学习,改变满堂灌的教学模式。

1.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把学生熟悉的地方作为切入点,比如,在讲解商朝的刑罚“ ”时,可以引用大家都熟悉的小说《封神榜》,在讲解西周的婚姻制度时可以引用诗经《氓》,对照文言文来告诉学生“六礼”指的是什么。同时,针对学生对司法考试的要求,在教学过程中适当穿插该课程在司法考试中的要点和难点,这样来激发学生的求知欲。

2.引导学生课外阅读一些通俗易懂的历史类书籍。如《万历十五年》等,这样让学习法律的学生对本国的历史有所了解,并且这样有助于学生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原因、过程和历史条件。

3.帮助学生掌握该学科的学习方法。学习“中国法制史”就必须了解各朝各代的法律思想,了解每个朝代的立法概况、刑事立法和原则、刑罚制度和司法制度,在学习过程中能学会分析比较、触类旁通、融会贯通,比如隋朝和唐朝两个朝代各自的法律理念、刑罚政策等,比较它们有什么异同,唐朝从隋朝继承了什么,开创了什么,又有什么创新和发展。

4.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该课程的定位。作为一门学

科,尽管它没有刑法、民法等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但是从历史角度出发来研究现代法学,可以作为一种研究借鉴。

(二)合理设置课程

“中国法制史”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和基础性学科,在很短的时间内不可能表现出对学生理论素养的大幅度提高,也就是说,其对学生理论素养的影响是潜移默化、逐步深入的。

第一,针对当前该课程存在的不被教师和学生重视、日益被边缘化现象,应该适当增加课时,比如由现在的两个课时可酌情增加为三个或者四个课时,这样才能保证教师和学生有充足的时间来教授和掌握该课程丰富的内容,只有学时有保障,“中国法制史”教学工作的质量才能得到保证。教师可以认真钻研教学方法,适当丰富教学形式,学生也可以下大力气查阅相关历史知识,进一步提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教与学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和循环。

第二,针对该课程开课时间不科学的客观现实,“中国法制史”不应安排在大一上学期,而应该安排在大二或大三学期,众所周知,“中国法制史”与中国历史和法学有交叉,又与其他法学分支,如法理学、刑法、民法等密不可分,这样安排开课时间,可以让学生从入学的懵懂期过渡到大学生活的适应期,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和相关的知识储备,去理解和掌握这门有广度有深度的课程,对于教师来说,可以基本保证其教学效果的实施。

(三)创新教学方法

教师在讲课时改变传统模式,做到教学相长。

1.运用讨论式教学,比如,在教“中国法制史”时,可以适当引进社会热点问题,让学生根据古代的法律条文进行断案,并且让大家共同探讨古今判决的异同。譬如药家鑫案件,古代是“存留养亲”制度,但是现在社会是“法不容情”,因此,虽然对于药家鑫父母来说,家里只有药家鑫一个儿子,但是故意杀人却不能逃脱死刑的处罚。在这样对比鲜明的热烈讨论中,学生会找到学习兴趣,学习热情也会高涨,去主动探寻知识点后面的背景。

2.应用案例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引入古代案例,通过故事性的讲述,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热情。

3.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传统的法制史教学方法往往存在教学目标不够明确 ,教学手段过于单一,教学内容严重依赖于教材等缺陷[4]。要改变这种状况,教师可以通过放映图片和视频来再现“中国法制史”的内容与要点,把法制史中抽象的知识形象化,学生在形象生动的视觉、听觉的立体刺激下,轻松掌握相应的知识点。

4.尝试角色扮演法。例如,在讲述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时候,针对百家争鸣的特点,可以开展一堂表演课,让学生按照自己的兴趣和理解来扮演不同的思想家进行辩论。这丰富了课堂教学形式,角色扮演激发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促使学生积极思考,理解并掌握相应的知识点。

参考文献:

[1][3][美]博登海默;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律 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90,491.

[2]田东奎.关于《中国法制史》教学的几个问题[J].榆林学 院学报,2005,(2).

[4]张殿军.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困境与出路[J].科教文 汇,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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