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平义
建设法治国家是要实现依法治理,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近年来,呼格案、聂树斌案等一批影响较大的案件得到有效纠正,司法公正愈益彰显。然而,发生在2016年底的赵春华摆气枪摊被定罪一案,不但引起热议,而且让社会对法官的执法能力产生一些质疑。
我国的法律体系在2010年底已经形成,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履行法律职责已经有法可依,社会普遍认为只要严格依法办事,就可以实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公平正义自不在话下。但是,我们的法律规范并非如同想象的那样完美无缺,法官也常常不得不参照适用本不能直接适用的部门规章,甚至已经不能完全体现社会生活和已经发展变化的行业规范,进行判案中的自由裁量,这便与人们的愿望产生了较大分歧。
在法律规定不清楚、不健全的情况下,参照适用或者以法官自由心证进行处理的理念无疑是正确的。但我们的执法部门是否考虑到,赵春华的气枪摊首先是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如有不合法不合规之行为,应当由其进行处理,比如限期纠正、罚款、取缔等,而非出了问题就从最严厉的刑罚入手。
不可否认的是,仅从赵春华一案的确反映出一直以来我们的司法理念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就是遇到法律规定不完善时,到底以何种姿态和方式才能公平合理地处理案件,既能做到依法办事,又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是社会所高度关注的,也是当前进行的司法改革应当重点解决的。
其实,依法办事和公平正义两个法治目标的途径并非不可实现,只要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做到灵活执法,就是在实现法治目标,更是在推动法治进步。
法官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力量,法治是社会发展的推进器。法律的不完善,需要依靠法官通过具体的典型案例加以弥补和完善,以最大限度满足民众对法治理想的追求。这的确对法官的综合水平和执法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责任重大而神圣。
法官不仅是法律专家,还应当是生活的智者,是相关社会行业专家,对经济科技文化和人情冷暖的把握和控制,让法官在法律条款与政策以及社会发展之间,可以更好地寻找到处理各类问题的最佳结合点,既能够恰当解决问题,又能够维护应有的社会秩序。对法官群体的高水准要求,必然涉及法官对法学方法论的学习把握和具体应用。如何在我们的法律实践中探寻到适合解决中国发展中的法律应用问题,如何更好地契合我国的发展需求,恰恰是中国法官所需要深入研究和大胆实践的领域。
执法严肃性与灵活性统一之间的度并不好拿捏。该严格执法时不能犯耳朵根子软的错误,在疑点重重的证据面前更应当保持一份清醒,善于耐心听取不同意见反而会使得处理结果更能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中国已经进入一个崭新的法治时代,尽快成长一批执法水平高超的职业化法官,民众和媒体不必再抱着疑惑的态度焦急等待,而只需平心静气期待更加美好的法治春天悄悄的到来。▲
(作者是知名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