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案例分析的玉米品种权维权问题、启示与建议

2017-02-04 14:44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玉米DNA指纹及分子育种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00097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北京00内蒙古通辽市农科院内蒙古通辽08000
种子 2017年5期
关键词:权人大丰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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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与实践·

基于案例分析的玉米品种权维权问题、启示与建议

杨海涛1,赵久然1,陈红2,宋伟1,王凤格1,邢锦丰1,张如养1,王元东1,段民孝1,杨凤玲3
(1.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玉米DNA指纹及分子育种北京市重点实验室, 北京 100097;2.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北京 100122; 3.内蒙古通辽市农科院, 内蒙古 通辽 028000)

近几年,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中的侵权案件、权属纠纷案件逐渐增多,相当多的维权人由于诉讼败诉而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以3个较为典型的玉米品种权纠纷案件为对象,分析案例所反映的品种权申请、保护、风险防控、价值评估和维权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建议,为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和规避法律风险提供参考。

案例; 玉米; 品种权; 保护; 问题; 启示; 建议

近几年,随着我国玉米种子产业化、规模化与市场化发展,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许可的数量显著增加,品种权的侵权案件、权属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1],相当多的权利人由于维权失败而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权利人亟需加强品种权维护和法律风险规避工作。本文选取了3个较为典型的玉米品种权属纠纷案件,分析案例所反映的品种权管理和维权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和建议,为种子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品种权维权工作提供参考。

1 品种权纠纷案件回顾

1.1 吉祥1号玉米品种权维权案

2012年12月22日,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煌种业”)发布公告称已与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签署《玉米杂交品种吉祥1号生产经营权转让合同》,敦煌种业以2 680万元受让吉祥 1 号独家生产经营权[2]。然而,由于市场上多家公司生产经营未经授权的吉祥1号玉米品种,敦煌种业的权益受到极大损害。2012年1月起,敦煌种业将河南弘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武威市武科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大京九种业有限公司、郑州赤天种业有限公司等涉嫌侵犯吉祥1号品种权的种子企业提起三起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201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敦煌种业三起诉讼的再审申请[3-5],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维权失败使敦煌种业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1.2 大丰30玉米品种权侵权案

2015年3月,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海种业”)控告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丰种业”)和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种业”)侵犯“先玉335”品种权案二审败诉。大丰30是利用先玉335的母本PH 6 WC和Mo 17配制组合“PH 6 WC/Mo 17//PH 6 WC”后,经多代选育而成,父本与先玉335的父本相同,都是PH 4 CV,因此,大丰30与先玉335的遗传背景非常接近。最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出具的DUS测试报告为依据,即大丰30与先玉335比较,大丰30具备特异性,大丰30和先玉335不是一个品种,判定大丰公司生产、农丰公司销售的涉案“大丰30”不存在侵权行为[6]。

1.3 郑单958玉米品种权纠纷

2015年10月26日,万象德农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7]: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金博士种业”)于2014年8月19日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对该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德农种业”)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河南农科院”)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文简称“郑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郑州中院对金博士诉北京德农及河南农科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京德农公司侵犯了金博士公司对“郑58”玉米品种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判令其赔偿金博士公司4 950万余元,被告河南农科院对上述赔偿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 品种权纠纷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

2.1 品种权申请保护不及时

随着种子市场上玉米品种数量增加,市场竞争加剧,多数玉米品种从推广到退市的品种生命周期呈缩短趋势,一个品种从申请到授权要需要经过3~4年时间,如果没有及时申请和获得品种权,如果品种生产经营过程中遭受侵权,会不利于品种维权工作开展。申请保护不及时还可能会使品种丧失新颖性,而不能获得授权。大丰30玉米品种权侵权案中,先玉335的父本PH 6 CV、母本PH 6 WC都没有申请保护,如果这些亲本申请了保护并获得授权,那么大丰种业直接利用PH 4 CV生产大丰30的行为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那么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品种权益。

2.2 品种保护工作基础薄弱

在郑单958玉米品种权纠纷案例中,河南农科院是郑单958的品种权人,但不是郑单958母本——郑58的品种权人,郑58最初的品种权人是河南省荥阳市飞龙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公司),该公司于2002年1月1日获得授权, 2007年7月1日,郑58品种权由飞龙公司转至张发林,2009年5月1日,又由张发林转至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8]。由于郑58的品种权不属于河南农科院,因此,受让人不仅要获得郑单958的生产经营权,还要经过郑58品种权人的授权许可,才能合法生产销售郑单958。案例暴露了受让方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对郑单958相关的品种权信息收集掌握不足,没有意识到到郑单958繁制过程中重复使用郑58所涉及的侵权问题。

2.3 缺乏品种权价值评估与决策能力

对于品种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品种权的价值评估都是一项基础性工作,相对客观、准确的价值评估是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有助于受让方降低财务风险和生产经营风险,促进品种权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而在实际的品种权转让过程中,品种权价值评估工作容易被忽视,主要依赖经验来确定品种权价值,缺少结合市场环境、企业发展战略、品种特性等因素的品种权价值分析与评估。本文前述的“吉祥1号玉米品种权维权案”、“郑单958玉米品种权纠纷”二个案例中,受让方都支付了数额巨大的品种权转让、许可费用,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客观反映出品种权价值评估和决策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2.4 缺少品种权许可、转让风险防控措施

具有高产、优质、多抗、广适等优良特性的品种是市场的稀缺资源,这些品种的品种权转让、许可费用数额巨大,如敦煌种业获得吉祥1号的独家生产经营权,德农公司和中种集团两家单位得到郑单958生产经营权都支付了巨额费用,因此,做好品种权转让和许可的风险分析与防控工作非常必要。3个案例均暴露出受让方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敦煌种业只是获得了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的吉祥1号生产经营许可,而吉祥1号的品种权人还包括自然人黄文龙,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敦煌种业的主要依据是“敦煌种业公司仅取得部分品种权人许可、不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因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致使权利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从而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5 品种权法律维权业务能力弱

利用司法手段维护权益过程中,一般要经过调查取证、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法庭辩论、法院判决等法律程序,品种权人一般委托法律服务机构代理维权,要求法律服务机构具有很强的法律咨询和服务能力,维权人则需要在调查取证、证据保护等方面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调查取证工作是维护权益的基础性工作,证据的获取和保全对于权益有效维权非常关键。大丰30玉米品种侵权案法律纠纷中,法院以农业部品种保护办公室出具的DUS检测报告作为主要的判定依据,登海种业的诉讼请求遭到法院驳回。案件焦点之一是登海种业所获取证物需要进一步进行田间测试时,涉案被扣押的种子已丢失,即证物没有得到妥善保全,使登海种业不能进一步申请司法鉴定。

3 启示与建议

3.1 建立规范的品种权管理制度

品种权管理工作内容多,既有申请前的田间调查、申请材料撰写等技术性工作,也有费用及时缴纳、著录项目申请变更、品种权转让、品种权终止等事务性工作,品种权人要注意新品种选育与保护的有机协调,建立起规范的品种权管理制度,包括品种权申请、品种权事务、工作流程、协调机制、激励制度等内容,提升品种权管理水平。根据育种目标,选择配合力高、多抗、广适的骨干自交系,适时申请保护。玉米作为主要农作物,需要经过审定才能应用于生产,审定与保护的同步完成是维护品种权的重要基础,对于参加区域试验的重点组合,及时收集、分析试验结果,提早申请植物新品种权。通过田间观察、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判断品种是否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根据形态特征、遗传背景、分子检测结果等确定近似品种,及时扩繁种子,尽早提交申请保护文件材料和繁殖材料。

3.2 提高品种权价值评估与决策能力

品种权价值评估与决策是品种权管理的重要工作,对于品种权人和品种权许可受让人,相对科学、准确的价值评估工作都十分必要,是双方达成实施许可,实现互利双赢的基础。由于品种权是一种知识产权,也是一类无形财产权,具有创造性、风险性、先进性、垄断性和期权性等特征[9],知识产权的评估方需要从多角度、多方面、多层次分析知识产权的价值[10],确定合理的分成率[11],选择适合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规定的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等。实际应用中,以收益法和以收益法为基础的改进、补充方法已有较多的研究与应用[12-14],可以作为价值评估的主要方法,也可以利用基于这些方法的价值评估应用软件[15]、品种权评估平台[16]供利用和参考。品种权价值评估是对于未来收益的量化,受国家产业政策、国际农产品价格、市场需求、市场竞争、利益分成等多种因素影响,进行价值评估时,需要综合分析这些因素,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作好市场预测和分析。随着品种权交易数量的增加,信息的公开化与透明化,市场法也可以作为品种权价值评估方法,提高品种权价值评估能力与决策水平。

3.3 做好品种权许可、转让和维权的风险评估与防控工作

权利人需要针对品种权转让、许可和维权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与潜在风险,识别主要风险因素,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机制和制度,制定必要和完善的风险防控措施。要注意履约过程中主要风险节点,规范维权过程的取证、检测、证据保全、法律诉讼程序等法律行为,制订技术性工作规范。品种权许可、转让过程中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作好包括亲本、杂交种、品种权人、品种权法律状态、品种权存续期等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工作,对于非独家所有的品种权,签订的品种权转让协议要取得所有品种权人同意的意思表示。注意完善品种权转让、许可协议内容,规避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合同法律纠纷和品种权维权障碍,在转让协议签订后,及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3.4 增强品种权法律维权的业务能力

品种权维权工作专业性强,维权过程中涉及取证、证据保全、提起诉讼、法庭辩论等环节,维权人需要熟悉、了解维权相关法律和诉讼程序,作好工作计划,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品种权维权过程中的取证和证据保全是重点工作,重视证据收集,可以定期在专业性报刊、杂志上刊载维权公告,征集维权线索。作好调查取证,注意证据保全程序的合法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先行作出裁定。”因此,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需要作好侵权行为、证物的调查和取证,妥善保存品种权证书、生产经营权转让、许可合同、维权授权书、公安侦查记录、扣押清单等相关材料,作好法律诉讼的必要准备工作。

3.5 专业化的法律咨询与服务

随着品种权纠纷诉讼案件的增多,越来越多的育种单位、种子企业意识到品种权转让和维权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和风险,客观上增加了品种权法律咨询、维权的专业服务需求。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可以通过引进、培养具有农业、知识产权和法律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专业人才,增强品种权管理和维权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实力强、规模大的种子企业还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聘请有经验的法律顾问。为了能更好地满足种子企业和育种机构的品种权维权需要,法律服务机构需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可以根据品种权的特殊属性,与权利人明确分工、密切协作,作好品种权的信息收集、调查取证、诉讼前各项材料准备工作,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法律建议和指导,提供更加有效和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1]新华网.甘肃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渐增[EB/OL].2015-5-5,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05/05/c_127764956.htm.

[2]新华网.敦煌种业获“吉祥一号”独家经营权[EB/OL].2011-12-11,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1-12/22/c_122464650.html.

[3]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弘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EB/OL].2014-8-12,http://www.court.gov.cn/wenshu/xiangqing-7943.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大京九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EB/OL].2014-8-11,http://www.court.gov.cn/wenshu/xiangqing-7939.html.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赤天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EB/OL].2014-8-11,http://www.court.gov.cn/wenshu/xiangqing-7938.html.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判决书[EB/OL].http://www.court.gov.cn/zgcpwsw/shanxi/zscq/201504/t20150427_7624350.htm.

[7]中财网.万向德农: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http://www.cfi.net.cn/newspage.aspx?id=20151027000665.

[8]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查询[EB/OL].http://www.cnpvp.cn/Gazette/GazetteDetail.aspx?id=71amp;cntype=%e6%8e%88%e6%9d%83%e5%85%ac%e5%91%8a.

[9]李寿德,万威武.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影响因素的哲学思考[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1997,18(8):20-23.

[10]宋霞.植物品种权交易股价问题研究[D].泰安:山东农业大学,2008:18-20.

[11]于磊.专利资产评估动态分成率问题探讨[J].中国资产评估,2014(6):41-43.

[12]李国芳.农作物品种价值评估研究[D].保定:河北农业大学,2008:27-35.

[13]牛倩.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研究与应用[D].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2012:29-42.

[14]殷盼红,尉京弘,刘翠,等.B-S模型在农作物品种权价值评估中的应用.无形资产评估,2015(12):24-27.

[15]李红.基于IPScore的专利价值评估研究[J].会计之友,2014(17):2-7.

[16]价值评估.国际植物品种展示交易平台[EB/OL].http://pvp.ipa361.com/index.php?app=jiazhipinggu1amp;act=before_index.

(本栏目责任编辑:申 晓)

Problems, Enlightment and Suggestions of Right-defending of Maize Variety Right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Cases

YANGHaitao1,ZHAOJiuran1,CHENHong2,SONGWei1,WANGFengge1,XINGJinfeng1,ZHANGRuyang1,WANGYuandong1,DUANMinxiao1,YANGFengling3

2017-02-21

国家科技支撑项目(2014 BAD 01 B 09)。

杨海涛(1972—),男,北京人;副研究员,硕士,主要从事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产业规划与咨询;E-mail:yht3190@sina.com。

赵久然,E-mail:maizezhao@126.com。

10.16590/j.cnki.1001-4705.2017.05.131

S 513

B

1001-4705(2017)05-01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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