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

2017-02-04 06:53:55曹益平周铁涛
甘肃农业 2017年14期
关键词:村干部纠纷矛盾

■曹益平,周铁涛

(中共益阳市委党校,湖南 益阳 413000)

论村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

■曹益平,周铁涛

(中共益阳市委党校,湖南 益阳 413000)

提高村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推进农村依法治理的关键。目前村干部调处农村矛盾纠纷适用的是“情”、“理”、“法”相融合的调解规则,法治思维能力仍然较低。要将提高村干部法治思维能力融入到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去,要借助国家支农、惠农平台送法进村,要发挥基层法律实施部门的普法功能。

村干部;矛盾纠纷;调解;法治思维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机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村社会治理中承担着调解民间纠纷的职能。目前的农村,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全面转型的新时期,提高村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是推进农村有序治理的重要一环。

一、提高村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推进农村依法治理的关键

农村矛盾纠纷调处是“情”、“理”、“法”的融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随着法治机制不断完善,国家法律逐渐进入农村,并开始融入到农村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但是,农民并不一定乐于诉讼,并不一定认可法律对纠纷裁决的结果,调解仍然是农村社会最基本的纠纷解决方式。基层实践中,农村矛盾纠纷的调处要基于当事人的同意才能进行,需要借助村干部这一本地权威方能实现。可以说,今天农村矛盾纠纷的调解,尽管国家法的权威越来越高,却仍然较多地通过民间治理规则来解决。在调解过程中,调解的组织者既有乡(镇)干部,也有宗族长者或其他农村精英,但更多的仍然是村、组干部。村、组干部们对矛盾纠纷的调处,依据的往往并非纯粹的国家法律,他们一般都要将具体事实和农村传统结合起来考虑,既考虑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又考虑他们的“面子”,还考虑法律权利,由此形成了包括传统习俗、伦理道德、国家法律在内的“情”、“理”、“法”相融合的矛盾纠纷调解规则。

提高村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推进农村依法治理的关键。传统浓厚的农村社会,基于宗亲、血缘因素的考虑,农村的村干部们有较大的延续性,基本是老村干部在任期内有目标地培养新人,当老支书卸任后,其培养的年轻干部就顺理成章地接任。这些村干部总会一如既往地按照“前辈”的思路处理相关事务,这种“老套路”一般源于农村社会的传统和地方性知识,更多的是伦理化的规则,强调一个“理”字。这种“理”没有客观的标准,只是特定地域内土生土长的人群形成的基本共识。当村域内部的“理”与外部的国家法内容一致时,法律容易得到认可;当村域内部的“理”与外部的国家法相冲突时,国家法入主农村举步维艰。不管国家法律精神与村域内部的“理”是何种关系,要让法律融入乡土,都有一个普法、释法和(用法)示范的过程。这一过程中,来自于农村精英群体的村干部处于基层矛盾的风口浪尖,他们处理事务的方式在村域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其在农村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无可替代。正因如此,培育村干部的法治思维,提高其运用法治方式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国家法理念融入基层社会的关键。

二、村干部调处矛盾纠纷的法治思维能力偏低

村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亟需提高。法治思维是村干部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运用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稳定的思维模式。目前,更多的村干部仍然习惯于沿用长期以来形成的农村内部规则和传统习俗解决问题,传统人治思维向现代法治思维的转型尚未完成。在村内重大事务的决策中,村民自治权应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框架内合法运行,不能因村干部个人的主观认识的不同而忽视其民主性。涉及到农民个体权益问题时,“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成为重要依据,一旦农民提起诉讼,很容易出现村级决议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导致执行艰难。

村干部调处纠纷时法治思维偏少。由于受传统伦理文化和地方习俗影响,在目前的农村纠纷处理中,传统调解比诉诸法律似乎更有市场。村干部们在调解时,依据法律的程度和频率对农村法治的推进尤为重要。我们对村干部的调查显示,认为自己对法律政策很熟悉的只有8.3%,比较熟悉的占26.7%,不太熟悉的占65%。有91.7%的村干部希望用法律规则解决纠纷,但只有33.3%的村干部认为自己对矛盾纠纷的调处主要依据法律、政策。

三、提高村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路径

将村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提高融入到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去。“城镇化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基本政策之一,城镇的辐射效应将促使农村生产和生活方式逐步走向现代化,并不断实现城乡一体化。”可以说,城镇化是中国传统农村社会解体并开始现代转型的重要标志。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中,村干部是基层政府与普通农民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从某种程度上说,他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决定了基层政府决策的执行效果。基层政府要有意识地将村干部的法治能力培养纳入城镇化建设中,在乡村建设规划、征地拆迁补偿、干部权力规范、生态环境保护、农村土地流转等相关问题的处理中,注意法治化导向,让村干部切实感受到依法办事的优势,对之产生认同感。

借助国家支农、惠农平台送法进村,提高村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在发展基础较好的行政村,可通过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或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点建设的平台,将法治建设内容纳入考核范围,提高村干部学法用法的能力。在发展基础薄弱的行政村,可借助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平台,增加“法治扶贫”内容,通过扶贫小组指导贫困村依法治理,形成治理机制,保障精准扶贫的后续实效。在各类农村,都可广泛开展“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充分利用公检法司工作人员、法学教育者和各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科室工作人员法律素养高的人才优势,对口帮扶,为乡镇、村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

发挥基层法律实施部门的作用,培育村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基层法律实施部门要不断强化法律在农村矛盾纠纷调处、社会稳定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引导村干部树立法治思维。村干部们在村内解不决的矛盾,一般涉及村民个体的经济利益诉求或人格尊严维护,乡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基层法院在纠纷化解过程中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基本遵循,做好释法工作,通过个案的依法裁判或调解向村民,也向原来的调解者——村干部或其他村内精英宣示法律的价值和功能。个案的处理对普通农民而言或许只影响到单个农民,对村干部来说,却是一次生动的普法,可以引导他们树立法治思维。

(编辑:王骏杰)

曹益平,1982年生,女,湖南益阳人,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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