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犯罪及其刑法控制概述

2017-02-03 23:21惠强
福建茶叶 2017年6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高管刑法

惠强

(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周口 466001)

茶叶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犯罪及其刑法控制概述

惠强

(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周口 466001)

现代企业制度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其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与代理关系,甚至可以直接解释为一种契约关系。契约之下,任何人都会成为背弃的一方。因而,现代企业制度为高管侵害公司利益创造了便利条件。本文以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犯罪为中心,对茶叶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的犯罪种类进行了探析,并对其侵害行为的刑法控制措施进行了简要概述。

茶企高管;公司利益;刑法惩罚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公司的组织形式也朝着多样化发展,其高级管理层的设置也越来越科学,但是,仍然出现了高管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司利益的犯罪事件。尤其是在当今竞争日趋白热化的现代社会里,高管的任何不当行为都可能会对公司的发展产生难以估量的后果。茶叶公司由于其组成方式的特殊性,高管任何不经意的行为都可能会为其招来致命之伤。

1 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犯罪的概念及成因

1.1 概念与特征

从法律角度而言,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的犯罪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为违反了我国的公司法以及商法与刑法等法律规定,实施了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并且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而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则是在公司担任经理、副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等公司实际权利的拥有者,所以,侵害公司利益犯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才能构成这一犯罪。另外,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具体是指其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不良影响,不仅公司的利益被其私吞,而且国有资产也因为其违法行为在无形中流失。例如,某公司的财务总监为了弥补自己炒股空亏,通过巧设财务项目支出的名目擅自挪用公款近300万,该行为即构成了侵害公司利益的犯罪,不仅损害了公司的经济利益,而且还会对该行业内的经济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1.2 成因分析

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也就是说公司的所有者可能不是公司的经营者,公司的经营者可能不是公司的所有者。所以,公司的经营者可能会因为侵害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对其危害性较小,在面对外部的经济诱惑时便会动摇,进而做出对公司利益有害的行为。另外,我国公司法对于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的犯罪并没有明确规定,有限公司的监事与上市公司的监事会都形同虚设,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监事会与董事会的眼皮底下根据自己的需要为所欲为,即使侵害了公司利益,大部分企业大多选择自行消化并不会诉诸法律。再者,我国公司制度目前尚处于建设的初级阶段,很多公司都奉行任人唯亲的用人理念,公司高层的设置大多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构建而成的,对于高管自身素质以及能力的高低并没有进行严格审核,进而导致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频频发生。总之,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的犯罪行为已经成为了影响公司长远发展的绊脚石,并且这种犯罪行为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演变为一种常态行为,而这背后的成因关系却又是异常复杂的,难以一言以蔽之。

2 茶叶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犯罪的种类

2.1 侵吞挪用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的欲望是无限的,为了追逐利益,其可以实用任何非法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侵吞挪用是公司高管常犯的罪行,茶叶公司的高管也经常以侵吞挪用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侵吞挪用是指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以非法的形式侵吞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我国刑法根据公司性质的不同,对其具体的罪名进行了细化设定。国有茶企高管的侵吞挪用行为被称为贪污罪或者挪用公款罪,非国有茶企高管的侵吞挪用行为则被称为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所以,同一犯罪行为由不同犯罪主体的实施,其最终的罪名确定也是不同的,并且定罪量刑也会有所差异。例如,国有茶企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情节严重的会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非国有茶企的工作人员犯有同类性质的挪用资金罪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2 钱权贿赂

高管是对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力的人,因而其可以利用自身的控制行为收受财物,并对公司的正常运转秩序产生难以言喻的负面影响。茶叶公司的高管可以在业务洽谈中,向他人索取财物,进而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满足他人的不当要求。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中,钱权贿赂也会因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而分为受贿罪与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利,非法向他人索要或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侵害了国有茶叶公司的财产关系,也损害了其声誉形象。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茶叶企业的工作人员趁职务之便,在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并将其作为个人财产而进行使用的行为。无论是受贿罪还是企业受贿罪都是茶企高管为了满足个人私欲而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其对于茶叶公司所造成的创伤几乎是难以愈合的,不仅会重创茶叶公司在大众心中的良好形象,也会破坏茶叶公司的经济运行秩序。

2.3 违反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以及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同相关的技术人员或者高层管理人员签订的一种商业秘密合同。我国公司的竞业限制主要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其在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性质的工作或者在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中任职。然而,现实生活中,我国茶叶公司的高管在原茶叶公司离职后,不仅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两年规定在同类业务公司任职而且还带走了茶叶生产与制造的秘方,极大地损害了原茶叶公司的利益。但是,由于我国对于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完善,进而使得茶叶高管将茶叶研制配方与生产设备的制造图纸作为其跳槽的利器,携其以邀功而换来丰厚的工作报酬。最典型的例子是茶叶公司高管利用自己手上的名茶生产制造秘方与庞大的茶叶客户资源,以自己或朋友的名义开设与茶企业务同性质的公司,运用自己手中的资源不断提高其公司的市场地位。目前,违反竞业限制是茶叶公司高管侵害茶企利益的惯常方式。

3 茶叶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犯罪的刑法控制措施

3.1 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导向,建立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体系

茶叶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或侵吞挪用或非法受贿或违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种种行为的出现都是因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对不法行为不能进行及时有效地规制,使得茶叶高管更加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的尊严。所以,面对猖狂的茶叶高管的犯罪行为,我国应该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导向,建立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体系,以惩处茶叶高管的犯罪行为。我国立法机关可以根据茶叶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的犯罪现状,从“法无规定不为罪”这一角度出发,对茶叶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的犯罪行为进行细化分析,从其概念的界定、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刑罚的种类与幅度等方面着手,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将茶企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阐述出来,使得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有法可依,所有的茶叶公司高管的犯罪行为都被纳入法律体系之中,彻底落实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原则。

3.2 根据依法治国理论,加强对高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也是法律政策推行的重要原则。国家机关的任何执法行为必须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否则法无规定即禁止。但是,由于我国刑法立法体系的不完善,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执法人员不得对茶叶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惩处,进而使得茶叶高管的气焰更加嚣张。因而,我国应该在依法治国理念下,不断完善茶企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的法律制度,以科学的立法来推动严格的执法。首先,我国立法机关应该对茶叶高管的危害行为进行法律化研究,并以法律的运行态势为切入点,从长远宏观的视角对茶叶高管的行为进行立法化规制。而后,执法人员在打击茶叶高管的犯罪行为时,其应当根据法律意志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平公正处理,不因其与自身之间的利害关系而对其徇私舞弊,更不因其品行的恶劣而对其从重处罚。总而言之,执法人员在打击茶叶高管的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的程度对其进行定罪处罚而不是从个人意志的角度对其进行惩处。

3.3 借鉴外国刑法的规制措施,健全我国的刑法惩处制度

虽然我国对于企业高管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存在不完善之处,但是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刑法规制措施来建立健全的茶企高管犯罪刑罚制度。例如,日本以统一定罪的形式,对茶企高管的侵害公司利益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凡是涉及钱权贿赂的统一规定为受贿罪,凡是包含了侵吞挪用的则定为侵占罪。统一化的命名方式,不仅减少了刑法处罚的罪名条目,也使得该罪的定罪量刑更加科学化,堵塞了不法人员的投机行为。因而,我国也可以从日本统一定罪这一视阈出发,对我国茶叶高管的侵害行为进行同一化设计,以白纸黑字的形式将侵害行为纳入一体化的框架中。再如,英国通过细化高管违法行为的措施,来加大打击力度,分别设立了盗窃罪、骗取财物罪以及假造账目罪等罪名,并针对公司监事会与董事会的不作为设立了同伙犯罪。我国也可以从茶企高管犯罪行为的本质出发,对其犯罪特征进行详尽研究并据此对不完善的茶企高管犯罪行为刑法惩处制度进行系统化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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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实践探索与思考”(项目编号:2016B310)

惠 强(1978-),男,河南周口人,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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