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出口水产品“冰衣”有新规

2017-02-02 05:47麦文伟
海洋与渔业 2017年7期
关键词:水产品出口产品

■ 麦文伟/文

国外对出口水产品“冰衣”有新规

■ 麦文伟/文

近期,伊朗渔业组织(IFO)发布公告,对输伊罗非鱼产品的“冰衣”提出新规:要求产品所包“冰衣”重量不能超过鱼产品实际净重的11%,同时应在产品外包装上注明鱼产品实际净重量。此外,巴西、美国等国官方、行业协会也对出口企业冷冻水产品的净重、冰衣、标识等提出要求。为确保我国水产行业有序发展,出口水产品企业须高度重视国外“冰衣”新规,守信生产,严格按照国外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做好水产品出口。

据了解,伊朗渔业组织(IFO)发布的公告,主要涉及罗非鱼产品,产品HS编码为:0302710000、0 3 0 3 2 3 0 0 0 0、0 3 0 4 3 1 0 0 0 0、0 3 0 4 5 1 0 0 9 0、0 3 0 4 6 1 0 0 0 0、0304930090、1604192000等。

目前,还有许多国家对水产品的“冰衣”也有明确规定。例如,巴西农业畜牧业和供应部门近日发布的新规要求,即冷冻鱼类产品的表面,无论是否有添加剂,“冰衣”不超过12%。要求生产者要向消费者通报净重,加水的价格也要扣除。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曾发布“行业指导”明确认定,任何将冰衣重量计入产品净重的产品将被列为掺假产品;俄罗斯规定水生贝壳类及其加工品的冰衣含量不超过净重的7%,其他非鱼类水产品及其加工品不超过净重的8%。如果违反相关国家对“冰衣”的规定,我国出口水产品可能遭遇国外通报或退货。

据悉,冷冻水产品容易在吹风冻结、储运过程中产生水份的干耗而影响品质,因此,生产企业往往采取镀“冰衣”的方式给冷冻水产品穿上“保护服”,避免在冷冻时氧化和脱水。但是,一些出口水产品企业恶意增加“冰衣”厚度,并计入产品净重,以赚取额外利润。

检验检疫部门相关人员指出,“冰衣”过厚导致出口水产品被通报或退货,直接蒙受巨大损失的是出口企业。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我国出口水产品企业,须高度重视国外对冷冻水产品冰衣、净重及其标识等新规,及时收集、跟踪和研判国外相关法规和标准的新动向,应坚持合法诚信经营,切实履行企业的主体责任。出口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外相关标准要求组织出口生产,完善镀冰水产品加工、库存记录的生产和核查制度,在镀冰衣前控制好产品净重后再开始包冰环节的生产,准确控制镀冰时间,加强自检自控,保障产品符合国外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完善产品成品率的计算等制度,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明产品净重,不得将冰衣重量计入净重,避免误导商家和消费者。另外,出口企业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收集贸易国家对水产品净重、“冰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要求,与贸易方商定好产品“冰衣”含量等细节,避免因为“冰衣”问题引起贸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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