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继乾 高 岩 (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上海市闵行区 201101)
上海市渔业辅助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孙继乾 高 岩 (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上海市闵行区 201101)
与普通渔船相比,渔业辅助船在结构、设备以及功能方面有较大差别,因此其管理方式也应与普通渔船有所区别。而渔业辅助船管理又是上海市渔船管理工作的短板,现通过实地考察、查阅资料、访谈等途径,总结了上海市渔业辅助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渔业辅助船;管理;问题;建议
渔业辅助船是指用于渔获物运输、渔业生产补给、科学研究、教学、渔政管理、渔港监督等用途的船舶。目前,上海市登记在册的渔业辅助船共有105艘,除科研船、教学船、渔政船等公务船外,主要有工程船、测量船、供油船三类,其中工程船13艘、测量船9艘、供油船8艘。渔业公务船管理较为完备,且船舶质量整体较好,本文所述的渔业辅助船专指除公务船之外的渔业辅助船。
上海市渔业辅助船管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渔业辅助船的特殊工作性质等原因,是上海市渔船管理工作的短板。笔者通过实地考察、查阅资料、访谈等途径,并结合多年渔船检验基层一线的工作经验,总结了上海市渔业辅助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做好渔业辅助船管理工作,促进上海市渔业安全生产。
1.1 船舶转籍工作不严谨
现有的渔业辅助船很多是由以前海事部门管辖的交通运输船转籍而来,但在转籍过程中因有些工作不严谨,导致了如交通运输船转变为渔船缺少法律依据;有些辅助船航行区域被无条件扩大;缺少相关核算技术资料,形成历史遗留问题等。以崇明区所属的渔捞辅助船为例,4艘渔捞辅助船中的3艘,最初持有海事局签发的《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该证书核定航区为内河A级航区,转籍后全部被签发为沿海航区的海洋渔业辅助船,而在航区被扩大过程中没有经过任何计算或航行试验,这无疑给船舶航行埋下了重大的安全隐患[1]。
1.2 船舶档案缺失较多
现有的渔业辅助船档案缺失较为严重,具体表现:(1)原始建造档案(包括设计图纸、完工图纸)几乎查找不到,船舶来源是否合法、船舶结构是否可靠均缺少书面证明;(2)船舶改建档案的缺失,例如,崇明区所属的4艘渔捞辅助船中有2艘经历过改建,却未见改建过程的技术资料[2];(3)检验技术档案的缺失,个别渔业辅助船检验技术档案出现断档情况,有的甚至连续断档长达数十年。
1.3 船体老化,船舶质量较差
渔业辅助船船龄普遍偏大,打捞等作业对船舶本身的损伤也较大,使辅助船成为所有渔船中质量较差的船舶。
1.4 管理脱节
很多辅助船未交由村级渔船管理组织或其他有船舶管理能力的企业管理,从而不能有效实行渔船的分级管理,同时渔船安全运营的要求也不能有效传达至船东或船长手中。
1.5 船舶常年在外、不归港
部分渔业辅助船因常年在外,长期不申请检验,以致无法对这些船舶进行有效监管,检验严重超期、渔船有关证书超过有效期等问题时有发生。
1.6 缺少供渔业辅助船停泊的专业码头
由于渔业辅助船主机总功率、总吨位较大,特别是供油船对消防的要求特别高,而现有渔船停泊点不能满足辅助船安全停泊的条件,若将辅助船与普通渔船共停一港则增加了安全隐患。
1.7 辅助船违法作业、违规载客等问题较多
船舶检验证书已明确规定渔业辅助船的作业范围,以渔捞船为例,核定作业范围是从事渔业工程打捞作业,但现实中超过核定范围作业的情况较多,而监管部门又缺少相应的处罚依据;另外,在船上作业的人员缺少上船资质,且未有船舶检验机构开具的临时乘员证书,该行为涉嫌违规载客。
2.1 加强对渔业辅助船的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的上排维修规定,加强对渔业辅助船救生、消防、通导设备等船舶设备的定期检验。首先,严格规定供油船的灭火器配备要求,并要求船东提供《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其次,对老、旧渔业辅助船,严格执行《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和《国家渔船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国渔检(船)(2007)9号]。另外,对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限制使用的船龄渔船,或已达到限制使用船龄但未在检验证书有效期内接受检验的渔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向其船舶所有人出具《渔业船舶检验不再受理通知书》,不再受理检验并予以公告[3]。
2.2 要求船舶尽快补齐图纸等技术资料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其它渔船管理部门应要求渔业辅助船的船东补齐船舶图纸等技术资料,对逾期没有补齐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23条规定,不再受理检验。
2.3 加强执法检查
首先,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渔业辅助船违法从事捕捞生产行为,并依据《渔业法》第41条规定,对非法从事捕捞生产活动的渔业辅助船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3]。其次,要加强签证管理,对长期未按规定申报检验和进出港签证的渔业辅助船进行处罚。同时,要加强渔船检验执法,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超过有效期的渔业辅助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39条规定,注销其渔业船舶的国籍证书。
2.4 渔业辅助船与普通渔船要分离停泊
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供油船等对消防安全和停泊条件有特殊需求的渔业辅助船,与普通渔船分离停泊,保持安全距离[4]。
2.5 积极完善渔业船舶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渔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备且严重滞后。例如最新的《渔业法》是2004年修订的,至今已有13年,严重滞后于渔业技术发展和渔船安全性提高的要求。另外,较多规定侧重于对事物的定性规定,缺少可直接用来被执行的相关条款,且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些法律条款已不合时宜[5]。因此,建议各级渔业管理部门借《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修订契机,积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渔业船舶的日常管理。例如,可在新条例中明确对渔船检验证书进行吊销的情形;或借鉴广东省和浙江省的相关经验,制定《上海市渔业辅助船舶管理办法》,使上海市渔业辅助船管理趋于系统化、规范化。
[1] 杨冬.新建船舶转籍后的检验[J].中国船检,2009(9):102-103,144.
[2] 韩德敏.加强渔船档案管理工作的实践与认识[J].黑龙江档案, 2012(2):140.
[3] 曹煜玲.渔船检验与检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J].水运管理,2001 (8):14-16.
[4] 梁建磊.浅谈油码头违规渔船的危害与治理[J].现代职业安全, 2009(8):108-109.
[5] 朱晖,裴兆斌.辽宁省渔船管理立法对策研究[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5(4):59-65.
2017-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