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鑫 王金鑫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有关微博著作权问题的浅析
李佳鑫*王金鑫*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微博的出现是互联网时代的一大革新,但随之也滋生诸多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微博的著作权。我国在互联网领域发展时间少,发展速度快,相关法律仍不完备,再加之网络的互通性,微博著作权人在保护自身权益时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文章重点论述了微博著作权的特点及侵权行为,辅之提出对微博著作权的保护。
微博;著作权;侵权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人们对于信息资源的获取变得更加快捷、即时。在这样一个信息高速传播的时代,微博也随之应运而生。作为一种最新的信息传播平台,可以说微博影响着我们身边的每一个人,并走入了我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微博中的著作权问题,也正是需要我们思考的。
微博,属于微型博客,是可以分享简短实时信息的播送式的网络社交平台。目前我国国内有着许多微博平台,大型互联网公司,如新浪、腾讯等公司旗下都运营着各自的微博服务平台。个人认为其影响力最大的是新浪微博,在2014年初新浪微博以“Weibo Corporation”名称上市,并在几日后,新浪微博改为“微博”二字。据有关数据,在微博上的用户达到3亿多。可见,微博在现代社会中的影响程度之深。
微博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1)便捷性,人们通过有线终端和无线终端,随时随地地浏览或分享信息。智能手机的发展,也更加突出了微博的便捷性。(2)简短性,大多数微博平台将其字数限制为140字以内。(3)使用主体广泛性与原创性,不仅每个普通人可以发布自己的原创内容,甚至政府、企业、社会机构等都可以利用微博发布原创性内容进行自我宣传、与交流。(4)信息即时性与传播迅速性。而正是这些特点,使得微博的发展方兴未艾。
从微博中的内容来看,里面的资源各式各样。微博以文字为主要内容,而且许多是人们对于社会生活事件的感想以及人对个人精神层面的思索。我国《著作权法》将作品分为九类,其将“文字作品”归为了第一大类,因为文字作品是非常普遍,数量庞大,传播应用也是最广泛的。微博中的文字内容,要想成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保护的作品,还需要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
(一)独创性。独创性中“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创”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1]作品为个人单独创作,非剽窃制作,就具有创作性。微博之中的文字作品,主要有简短言论、小说、诗词等。对于小说、诗词而言,一般我们可以判断它的独创性。而对于一些简短语,我们还需要再进行分析。从作家韩寒的微博来看,他的一条微博“最近一个月两次偶遇宝强,一次在后期公司,一次在飞机里,大家都累到快没模样了。”因其缺少智力高度而不具有独创性。他的另一条微博“咖啡苦与甜,不在人而在糖;人生伤痛,不在忘记而在于重新开始。”这体现了作者的思想智慧,并且有一定的高度,应当具有独创性。
(二)具有可复制性。作品必须可以通过某种有形形式,被人感知。而可复制性,正是微博的特性。人们不仅可以通过电子设备将其储存到电子介质中,而且也可以通过传统媒介,将其印刷、打印下来。
在中国目前针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主流是四要件说1.作为行为要素与违法性要素相结合的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权利的侵害与利益的损害);3.因果关系;4.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来讲属于侵权行为。
(一)违法行为。《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著作权人对自身作品的保护。如果著作侵权人未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内擅自搬用著作权人之著作,视为违法行为。
(二)损害事实。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不法行为是和侵害事实有联系的。[2]微博侵权行为人唯有利用不法行为对著作权人的利益进行侵害,使著作权人丧失部分或全部版权利益时,其不法行为才足以构成微博著作权的侵权性行为。在《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推行之后,其明确指出转发他人微博借以宣传某种行为应显著标明广告字样。“我在外旅行多年,从未见过如此美丽风景”,该微博本身未有宣传某地旅游之行为,但转发之人借此任意宣传,以此赚取利益,实属通过非法途径侵害微博著作权人的权利。
(三)因果关系。这种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是由多方面的不同的因果关系造成的,来自微博网站管理者的监管不当,来自侵权行为人的肆意滥用,来自微博著作权人法律意识的薄弱等,这种直接的与间接的,不能与不法的因素构成了损害事实的成立。
(四)对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及其认定。针对这个问题,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究竟谁更适合尚未确定。笔者认为依据我国新的《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复制转载他人作品的应证明来源合法性。那么我们能否由此反推分析出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侵权人就不须承担侵权责任。而结合全球化背景,微博也开始时兴于国外。我们可以借鉴英美、德法等国家主张著作权的无过错责任,如90年代法国的《知识产权法》L615-1中表述了著作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微博的随意性大,流行语的广泛使用使著作权人变得越来越模糊。郭德纲的相声不少段子来自微博流行语,但因为这些网络语在流行中不断变化而不好确定作者是何人,这能以此成为郭德纲抄袭作品免责的理由吗?显然与上述所阐述的相悖。
(一)就微博作者自身而言,应提高对自身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意识。在发表自己的创作前要仔细阅读微博的服务协议与条款,同时适当学习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二)就微博网络运营商而言,在他人转载前可以在显著的位置说明微博作品受著作权的保护,以此限制网民的肆意转载。
(三)就立法部门而言,由于目前我国并未有微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而微博使用人数的逐渐增多,侵害著作权事件频出不穷,原创作者地位十分尴尬。因此加大对微博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
[1]王迁.著作权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张园园.网络著作权侵权相关问题研究,2015.
李佳鑫(1997-),男,汉族,河南新乡人,河南师范大学,2015级法学专业本科在读;王金鑫(1997-),男,汉族,河南新乡人,河南师范大学,2015级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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