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 凤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律师在法律援助中辩护的有效性探究
任 凤*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自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备受关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司法公正、彰显人权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从新法实施到现在,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辩护缺乏有效性,这直接影响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价值的最大实现。
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有效辩护;辩护质量
目前我国在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表现出来的质量问题集中体现为以下一些现象:辩护律师缺乏积极性,敷衍塞责,不理会受援人的意见,不严格履行有关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受援人监督辩护律师的行为能力低,或者即使有意见,也不敢理直气壮的向法律援助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提出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对辩护律师的办案过程也缺乏监督,指派律师后不跟踪该案件,不深入了解办案情况,只坐等律师提交结案报告和发放补贴;司法机关不按法定程序指定辩护律师,开庭时发现被告没有聘请律师才临时指定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仓促上阵,临时进行辩护等。出现以上种种影响律师在法律援助中有效辩护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原因:
(一)人的因素
首先从律师自身来看,职业素质匮乏。刑事法律援助是承办律师的一项神圣而光荣的职责,但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有些律师丧失了必要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越来越受利益驱动,担心承接法律援助案件会占用自己太多时间和精力而影响个人收入。一些执业时间较长的律师反而很少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都是一些没有案源的小律师,而刑事辩护是一项技术要求很高的职业技能,律师辩护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有效性。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都规定了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是一项义务,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带有浓厚的行政命令色彩,不像西方发达国家注重双方选择,我国这种单调又缺乏活力的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辩护的有效性。
(二)辩护律师介入刑事法律援助的时间
我国现行法律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这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但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规定,几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到了审判阶段,法官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出庭辩护。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很少介入案件,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成为重心。这是由于侦控机关对刑事法律援助甚至是对整个律师行业的偏见,从而直接导致了律师介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时间大大晚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侦查阶段,法律援助律师根本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辩护准备工作,这样的辩护效果可想而知。
(三)财的因素
刑事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严重不足,办案补贴超低是法律援助律师辩护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支持,但与实际需求相差甚远。从目前资金的供给现状来看仍存在许多不足,具体包括:第一,经费总体数量少且地区分布不均;第二,经费来源渠道少且不稳定。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经费绝大部分来自政府拨款,近五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总额达到70.4亿元,其中财政拨款为68亿元,大约占96.6%。其他渠道主要包括社会捐款、行业奉献等;第三,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缺乏监督和制约。我国目前对法律援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实践中除广西、浙江等少数地方有明确的使用管理办法外,很大部分地区仍处于无序管理状态,对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督。“有多少钱,办多少事。”这样直接造成了法律服务质量的下降。
(四)缺乏奖惩机制和质量监控体系
在司法实践中,对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缺乏必要的办案奖惩机制,只要走完必须的法律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就会按件发放案件补贴,所有的承办人员都会毫无例外、一视同仁的领到办案补贴,案件辩护质量的高低与获得补贴的多少毫无关系,这大大挫伤了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积极性。同时,对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辩护效果,律协、司法机关和法律援助中心都没有对此进行监督的义务,导致有的辩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缺乏必要的规章、纪律约束,责任意识淡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服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一)提升律师自身素质,加强其服务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意愿
加强对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是提高律师辩护质量的重要保障。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主要集中在盲、聋、哑、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针对不同对象的办案技巧、社会学、心理学知识等进行系统培训,培养一批擅长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另外,也可以集中一批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对典型案件进行总结,努力提高律师的知识结构、业务素质。增强辩护律师的服务意识,培养律师的奉献精神,加大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让律师保持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以最大热情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互相配合和衔接
根据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指派,如果公安、检察机关不转交犯罪嫌疑人的援助申请或法院不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那法律援助律师也就无从办理。因此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各个部门之间应该相互配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首先,转变公安机关的执法理念,强化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的执法观念,积极配合律师的会见工作,在侦查时严格履行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权利的告知义务。其次,检察机关要抛弃对辩护律师的“对立”态度,保障法律援助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取证权。最后,人民法院应积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工作。另外,还应在立法中规定若司法机关违反相关法律援助规定时的救济措施。
(三)建立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充足的经费支持是提高律师法律援助辩护质量的基础。而目前经费严重不足已成为刑事法律援助有效运行的重大阻碍,由此,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以及立足我国国情建立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尤为关键。其一,保障政府财政对刑事法律援助资金的投入,应在立法上明确将法律援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真正起到专款专用的目的;其二,拓展刑事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包括:一是鼓励社会团体包括律协、法律服务组织、工会、妇联、残联、老龄委、少工委等和企业、个人进行捐助。二是可以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进行收益。三是建立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基金会。四是建立法律保险制度,借鉴西欧一些国家的做法,设立法律保险的相关险种,规范好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这也不失为拓展法律援助资金来源的一种重要方式。
(四)完善案件指派制度
为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质量,必须改革指派方式。按照律师的专业特长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禁止实习律师承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如在冤假错案“赵作海”一案中,法院指派的律师就是实习律师。另外,对承办死刑、未成年人案件应对辩护律师有更严格的资质要求,比如规定办理这类案件的律师准入条件是具备一定执业年限或办理一定量刑事案件的执业经历。还可以采用集中式的指派方式,通过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进行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方式,并对业务能力差、责任心不强、提供辩护质量不高的律师取消其下一年度的法律援助资格。另一方面,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经费和人员情况,建立专职刑事律师辩护队伍。其优势在于专职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具备的法律知识更专业、辩护经验和技巧更高超,奉献精神和责任意识更强,更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保护他们的最大合法权益。
(五)建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控体系
办理质量监督则是法律援助管理乃至整个法律援助制度得以存续和保持可持续发展及持久活力的关键。我们可将对刑事法律援助过程的监控分为三个阶段:事前监控,事中监控和事后监控,事前监控属于防患于未然性质,可由律协来负责。事后监控是一种补救性的监督方式,事中监控是把握律师在法律援助中辩护有效的关键一环。第一,及时督促受援人与律师签订法律协议并监督执行。第二,建立辩护律师和受援人的“双报告”制度。第三,充分发挥三个监督的核心作用,即设立法律援助监督员、外部监督和格式文书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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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凤(1994-),女,山东潍坊人,华东政法大学,2015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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