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 洋 中共泰安市委党校
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原因与对策
□ 刘 洋 中共泰安市委党校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成为人们生活质量与经济水平发展的重要衡量标志之一。食品安全这个公共卫生问题,不仅直接关系每个人的身体健康,更关系国计民生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对社会和经济发展都产生重要影响。笔者借鉴国内外经验,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最后提出了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 对策,以期为食品安全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只有食品安全得到保障和有效监管,才能营造出和谐发展与稳定发展的环境,我国的社会经济才能得到进一步发展。
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的原因,既有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制度缺失因素,也有官员执法不严、唯政绩是从等因素,更有道德因素。根据目前搜集的资料显示,我国食品安全目前存在的问题可分为以下几类。
政策法规不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滞后
目前,有关监管食品安全的政策法规不健全,无法做到制度化、法制化,缺乏长效机制。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不但不能适应食品安全形势的现实需求,而且也远远落后于国际食品安全的基本标准。同一产品同时有多个标准来约束,每个标准的检验方法也不同,给监管部门的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也让生产厂家无的放矢,更无法适应市场需要。
检测水平低下,财政投入不足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分布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多个部门,多个部门同时从事同一种行为的管理,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的监督力度和震慑威力,使得本来就紧张的检验检测资源就更加难以满足需求。
食品生产和经营者道德观扭曲,诚信缺失
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丧失道德底线,从而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同时,企业食品卫生质量的信用状况还难以充分掌握,由于信息不对称,在打击遏制失信者、鼓励守信者、形成诚信经营氛围等方面难有突破。
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常识
1消费者缺乏购买安全食品的常识
消费者的经济水平不均衡,从调研数据来看,假冒食品充斥农村及边远地区。这些地区的消费者由于收入水平低下,不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常识,在购买食品时往往只图便宜而不顾及食品的质量、卫生问题,食品安全意识淡漠。
2消费者个人维权难
尽管政府和监管部门一再呼吁要主动举报问题食品,并宣传举报投诉电话,但是由于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并对监管部门存在不信任情绪,没有相关民间组织为依托,缺乏社会共治的氛围。因此,普通市民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效果非常有限。我国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诉讼条件和食品安全诉讼制度不完善,群众司法维权的门槛比较高,导致普通市民往往没有能力或不愿花费精力物力在举证方面维权。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食品原料
食用农产品是最初级的食品原料,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都存在农药和兽药使用增多或使用不当的情况,农产品和畜产品等食品生产原料中对人体有害物质的残留量偏高。而这些农产品和畜产品没有经过必要的处理就直接上市或供给加工用作原料,致使农产品有害物质超标现象日益严重。
食品加工
食品加工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二道屏障,但是仍然有少数企业和加工者无视食品安全问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无证生产经营、生产工艺流程不科学,不进行原材料的筛查,生产卫生条件极差,设施设备简陋,没有食品检验设备,根本不进行必要的检验,将生产出来的产品直接提供给消费者;一些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添加物或超标、非食用物质,这种非法添加的行为也触犯了我国的《刑法》;有些企业的生产流程控制不严格,生产工艺落后,生产设备简陋残缺,导致食品残留病原微生物、微生物杀灭不完全,在储运过程中不按规定条件贮存,最终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经营者和监管的原因
1中央和地方监管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随着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改革,2013年,我国成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管理机构共同负责食品安全监控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共同负责中央政府一级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这些部门统一向国务院报告工作。但是这些部门管理范围和具体构成都很复杂,自成体系。目前,大部分省、市和县级政府都设有同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同时这些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是直接对同级政府负责,并接受中央机构或上级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有些地方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是直接受中央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如省级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局。
纵观全国各地,涉及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系统更是十分复杂。质检总局的商检系统属于垂直管理,卫生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等从中央到地方均为分级管理。食品监管的现状就是中央与地方体制不顺畅、标准混乱、断层监管、各善其责,食品监管又面临新的问题。
2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分属食品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等部门,还有很多职责界限不清、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管理重叠和管理缺位等问题,由于涉及众多管理部门,彼此理解不一,导致职责不清,难以形成合力,尤其是对食用农产品及进口食品的监管。
3综合协调部门的资源不够
目前,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技术指标落后且交叉重叠,食品法律法规不健全有法难依,质量标准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行业标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卫生标准由卫生部制定,导致了食品标准政出多门,指标无法统一。因此,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协调的资源存在局限性,难以适应全方位的食品安全监督综合执法的需要。
4经营者的自律意识有待提高
经营者缺乏自律意识,忽视道德和法律底线,忽视食品安全问题日趋严重。“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胆壮起来。10%会保障它在任何地方被使用;20%会使它活泼起来;50%的利润会引起积极的大胆;100%会使人不顾一切人的法律;300%就会使人不顾犯罪,甚至不惜冒绞首的危险了。”这是对经营业主追求利润最为赤裸裸的写照。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不规范,原料采购索证制度不落实,食品原料存储不符合要求,从业人员卫生差、卫生知识培训不到位等问题的解决在某种程度上都有赖于经营者自律意识的提高。
5社会共治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当前,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更是屡禁不止,这绝非是一个单纯的监管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社会共治。但是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饮食用药安全知识匮乏,不能够辨别假劣食品、药品,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引导不够,没有建立完善的食品协管员制度,从而使社会公治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要确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保护消费者健康,保护消费者不受欺骗,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仅允许提供安全的食品,严格防止欺诈。具体对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
从我国越来越严峻的食品安全现状来看,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还需要继续加强。我们可以积极研究国外食品安全比较先进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标准,借鉴吸收发达国家的经验,快速实现我国建设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目标。
构建相互协调的社会共治治理体系
一个有序、稳定的多元治理结构主要由共治主体结构、责任结构组成。共治主体结构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①食品安全多元共治应包括哪些主体;②要明确各主体在共治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食品安全多元共治主体应包括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媒体和公民等。除政府外,企业应主动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社会组织应发挥好对民意和政策的缓冲作用;社会媒体要在法律的框架下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公民要积极参与行使自己的权利。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按照《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要覆盖整个产业链,实施“全产业链,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的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为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和补偿食品安全问题受害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筑牢食品安全的企业基础,推行利于食品安全管理的有效控制体系
深入推行质量授权人、企业约谈、量化分级分类管理、“黑名单”、严重违法者“终生禁入”和公开曝光等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全过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引导企业尚德守法、诚信经营,推动实施生产经营单位良好行为规范。
建立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的安全管理与国界接轨势在必行,应该参照《国际食品法典》,积极吸纳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经验,建立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原则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眼,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在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消除所谓的“绿色壁垒”。
加强检测的力度,切实提升食品生产的科技水平
由于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严峻,为满足需要,除了要加强质检机构的硬件建设、配备新的仪器设备、采用先进的测试手段,也要了解检测技术的发展趋势和动态,加强检测人员的能力素质培养。检测人员要具有较高的理论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有对违禁产品的外观有很强的捕捉力,从而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加强道德建设,建立企业诚信制度
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上,只依靠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是不够的,最大的问题是商家的道德缺失。诚信是社会契约的前提,道德是商业文明的基石。应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实施“红黑名单”制度,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相关诚信等级向社会公开,真正起到诚信褒奖、失信曝光、社会监督的作用。
刘洋(1979—),女,山东巨野人,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食品安全、政府和市场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