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书
摘 要:清末的变法修律活动对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变法修律使得国人的思想观念在整体上发生了质的变化,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变法修律是多重原因的产物,只有对其产生的原因有了深刻的了解才能进一步认识清末变法修律的意义。
关键词:变法修律 清末 治外法权
十九世纪中叶,西方人以坚船利炮打开了清朝的大门。随着侵略战争的进一步加剧,中国的政治、法律文化等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均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为救亡图存,清廷自光绪二十七年开始,先后宣布实行“新政”和“预备立宪”。清末变法的产生原因一直是学术界所关注的问题,对此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论述。高旭晨认为“清末立宪修律最为直接的原因是富国强兵,抵御西人革命党的压力欲图收回领事裁判权日本变法成功的示范效应变法的舆论压力。”[1]黄源盛论述道“继受外国法,一方面固由来于外国势力的临逼,情非得已。但从另一方面看,中国传统旧律,由于凝固性太重,不曾求变,反而阻挠了社会进步,断丧了民族生长发育的活力。”[2]林明认为“导致这场变革的动因主要是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特别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3]清末变法活动就其实质上来讲,是清政府采取的一项自上而下的法制改革。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改革不是由单一的因素促成的,而是由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诸因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变法产生的直接原因
1、“新政”与“预备立宪”
清末变法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新政”时期与“预备立宪”时期。这两个时期清政府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修律活动,促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
光绪二十六年,八国联军入京。与此同时,义和团运动虽然给予了西方侵略者一定程度上的打击,但同时也否定了清政府对中国政权的全面控制。慈禧太后深感统治危机,于光绪二十七年一月,以光绪皇帝的名义下“罪己诏”,称“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罔变之法治……不妨如琴瑟之改弦”。并要求各大臣“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政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如何而国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而度支裕,如何而武备始修,各举所知,各抒己见”。由此揭开“新政”序幕。之后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洞联合上奏三份变法奏折,提出法制改革的九项建议。光绪二十八年二月,清政府下诏“我朝《大清律例》一书,折衷至当,备极精详。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形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同年,直隶总督袁世凯、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会保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国大臣伍廷芳修订法律,兼取中西。光绪三十年,修订法律馆正式开馆,清末变法正式开始。
光绪三十一年,日俄战争结束,日本战胜俄国。一时间,朝野震荡,皆言立宪之国战胜专制之国。十二月清政府派载泽、戴鸿慈、李盛铎、尚其亨和抚端方五大臣分赴国外考察,以备宪政改革。次年七月,五大臣归国,载泽在《奏请宣布立宪密折》中陈述“以今日之时势言之,立宪之利有最重要者三端:一曰皇位永固……一曰外患渐轻……一曰内乱可弧”,慈禧太后看后认为立宪之事可行。光绪三十二年七月,以皇帝的名义宣示“预备立宪”,由此“预备立宪”拉开帷幕。
2、司法主权危机
近代中国治外法权的丧失标志着中国司法主权的危机,它包括三个方面:领事裁判权、观审制度和会审公廨。
(1)、领事裁判权
英国是近代第一个侵犯中国司法主权的国家,1843年7月22日英国通过《虎门条约》附件《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中确立了领事裁判权。之后美、法、俄等18个外国资本主义国家也通过一系列条约取得了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4]此后,为了更大程度上行使领事裁判权,西方列强还在中国设置了司法审判系统。
(2)、观审制度
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第十六条规定“凡英国民人控告中国民人事件,应先赴领事官衙门投禀……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办,公平讯断。”由此,确立了会审原则。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和1880年中美《续约附款》又明确了观审制度。观审制度是对领事裁判权的进一步扩充,是外国侵略者直接插手中国司法审判的开始。
(3)、会审公廨
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达成协议,在上海租界内设立会审机构。1868年正式订立《上海洋径浜设官会审章程》,确定会审机构为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
由于治外法权的存在,外国人不受清朝法律约束,各类案件频发危害地方。国人受难,人民大众与外国人之间积怨甚深,最终导致1900年爆发了国人反抗外国侵略者的义和团运动。事变之后,外国侵略者深感中国民众之生机,于是改变侵华策略“以华治华”,扶植清政府做为傀儡政权。同时采取措施,引诱清政府实施全面改革,以适应侵华活动的需要。最典型的就是,宣布若清政府予以法制改革,则放弃在中国的治外法权。1902年9月5日中英签订《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规定:“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完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此后,美、日等国都作出相同承诺。对此,沈家本在《奏议删除现行律例内重法折》中指出,“方今改订商约,英美日葡四国,均允中国修订法,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1907年8月,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在《奏进呈刑律草案折》中明确了收回治外法权是修订法律的一个重大理由。“传闻此次海牙之会,以我国法律不同之故,抑居三等,敦槃減色,大体攸关,此鉴于国际不能不改者也。”由此,收回治外法权成为清政府变革法制的直接动因。
二、变法产生的间接原因
1、政治统治危机
“法律的变革虽然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但这往往不具有共时性和必然性,因为法律变革的最直接的压力还是来源于政治上的。”[5]晚清时期政局变动激烈,“两极对立关系被三级关系取代就民族关系而言,形成了外来侵略者民族、满族和汉族三级并立的格局。就国内政局来说,革命派的崛起,造成了清政府、立宪派和革命派鼎足而立的三种政治力量。还有督抚的作大,形成了中央政府、地方督抚和民众之间的复杂关系如此等等还的三角组合,组合各方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6]这种多元化的政治力量格局,为宪政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清政府本身属于少数民族政权,由此形成了满汉之间地位不平等的政治局面。同时,满族入关以来又承继了明朝汉族的法律文化来实现自身的统治,这使得满族自身易于接受外来的先进文化来稳定自己的江山社稷。但是,历史发展到近代之后,受到汉族文化的同化,满清政府对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文化表现出极大的排斥。与此同时,在光绪末年,为镇压农民起义,应对侵略战争,清廷的八旗劲旅和绿营军队伤亡惨重军队内部贪污腐化,战斗力大大下降。为化解这一困境,中央改世兵制为募兵制,改解协款为定额摊派,这样兵权、财权、人事任免权逐渐下放到各督抚,一些汉族官僚乘机建立了自己的军队。起義镇压下去以后,兵权难以收回中央。中央政府已无力控制统治大局,对此,清朝最高统治者急欲采取措施,将兵权收归中央,则变法亦无不可。
2、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清末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势力极大地冲击了清政府的统治,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党人成立了“兴中会”以后,即积极进行资产阶级民主命,不断削弱清廷的统治大权。1905年中国同盟会成立,正式提出了“驱除靴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主张。为缓和这种局势,端方在奏折中指出“亟宜附从多数希望立宪之心,以弥少数鼓动排满之乱党。”
3、统治阶级内部势力的分化
清末时期,统治阶级内部分化出一个主张立宪的实力派,主要包括三种人,一是地方督抚大臣,如袁世凯。二是出国考察大臣,如载泽。三是驻外使节,如李盛铎。他们也想通过法律改革,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1901年刘坤一、张之洞会奏变法九项建议禁讼累、省文字、省刑责等等。1905年袁世凯提出“如实行立宪,(河口之役)即无足虑。”驻外公使更是早已接受西方议会民主政治思想,驻法公使孙宝琦1904年上书政务处,“恳圣明仿英、德、日本之体,定为立宪之国,先行宣布中外,以团结民心,保全邦本”。
在这些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共同作用下,清末的法制改革正式踏上历史的马车,并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它不仅改变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也更深层次的改变了中国传统的政治观念,为中国的近代化历程开启了新的篇章。
参考文献
[1] 高旭晨:《清末修律的经济背景》,法制与社会发展。
[2] 张德美:《探索与抉择—晚清法律移植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3] 林明:《外来因素的冲击与回应一清末修律动因再探》,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4] 曹全来:《国际化与本土化一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 韩秀桃:《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 刘笃才:《关于清末宪政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2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