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以“某公司诉怀柔区人力社保局、怀柔区政府工伤认定和行政复议决定案”为例

2017-01-30 09:07:38白治梅
山西青年 2017年3期
关键词:决定书怀柔区工伤

白治梅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00



试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以“某公司诉怀柔区人力社保局、怀柔区政府工伤认定和行政复议决定案”为例

白治梅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00

一、案情介绍

(一)梳理案情

史某系某公司员工。2015年4月20日,史某因受工伤为由,向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工伤认定。怀柔区人保局经核实,认为史某所受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公司对此不服,认为怀柔区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执法程序不当,故于同年8月14日向怀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怀柔区政府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决定。该公司不服,将二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怀柔区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怀柔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确定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

1.在本案中,原告某公司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是: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即(1)自己是适格的原告,即自己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法人且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有明确的被告,即作出行政行为的怀柔区人保局和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怀柔区政府是共同被告;(3)自己有明确的诉求和事实依据;(4)此案在法院的受案范围和管辖内。

2.被告原行政机关怀柔区人保局和复议机关怀柔区政府需要对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怀柔区人保局和怀柔区政府需要提供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维持决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也即本案中原行政机关怀柔区人保局和复议机关怀柔区政府共同都应当就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可以由怀柔区人保局实施举证行为,怀柔区政府还需承担证明复议程序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三)探究举证责任分配的意义

在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差异较大,有一定的不平等性,如何平衡双方的诉讼地位,从而维护各方合法利益是法律追求的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原告的合法权益的更好的保护。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地位悬殊,原告是权力机关的受众,在举证中必然处于劣势地位,行政诉讼中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突破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限制,使原告的劣势地位得以补救,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举证难的困境。

2.有助于融合现代法治和程序正当及公平正义的观念。法治社会在行政诉讼中最基本的要求是依法行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依法行政必将在各个方面体现出法治与社会、生活的融合,达到法治价值理念与追求程序正义的双赢目标。

二、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的小思考

《行政诉讼法》中对行政举证责任的规定体现了我国行政执法的现状,在法律适用方面有较好的实践。但相对于较成熟的民事诉讼理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还不成熟,所以在有些方面行政诉讼都是借鉴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过于民事化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以至于影响到行政效率的提高。对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应当如何完善,我们应当进一步探究。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的问题分析

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本应严格按照法律实施,但在实践中,法律并不能面面俱到,对于某些细致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这些问题却影响着当事人的实质的权利。我认为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原告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而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对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明是为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启动,我认为这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被告负主要的举证责任,而原告的举证责任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原告在大部分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基本相同,没有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增加或减少。我认为每个案件都有自身的特殊性,应当根据个案的不同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做出相应的调整。举证责任不能过重的依靠被告,原告也不能躺在权力上睡大觉。法官可以运用价值衡量体现行政诉讼目的,在调整举证责任分配的同时也可防止原告滥诉。

2.缺乏举证时效的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是在时间上对被告的取证行为进行限制,也即一般情况下只能在诉前调取证据。这虽然体现了“先取证,后裁决”的特点,但是却忽略了在收集证据之后的提供证据的举证行为的时间限制规定。这种情况会导致办案效率降低,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会导致拖延使案件难以在合理期限内结束,达不到追求正义的目的。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优化建议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我认为要依据诉讼种类的不同和待证事实的差异具体分配和确定。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不仅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也有力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还提高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保护证据的意识。

1.原告和被告合理分担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大前提下,通过细化立法或者法院审理案件时运用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以及举证的便易程度合理分担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责任,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完善行政诉讼举证时效制度,明确规定不及时举证的法律后果

对于行政诉讼举证时效的具体规则和相关规定,应当加以明确和完善。同时确定不及时举证时会出现何种法律后果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在诉讼中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举证,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更好的利益司法资源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三、结语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应当与时俱进,以便服务于当下。只有不断的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才能更好的发展和完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维护好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达到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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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03-02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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