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 亮
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0715
当代市民社会旧式分工的逻辑批判与理性重建
姚 亮**
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0715
(一)私有制的神圣形象
远古时代已存在财产所有的公私两制,分工与私有制在某种程度上是相等的表达式,分工为因,所有制为果,二者统一于劳动及其过程中。“然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被视为财产的东西逐渐增加,财产的认定使该物具有了私有物的性质,由使用权递升为所有权,向私人所有制全面发展”[1]。商品生产与自由贸易的兴起,市民社会趋于细化的分工导致社会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分配,个人主义逐渐被规定为资产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理论基础,因而私有制也就成为市民社会财产分配的必然要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则成为市民社会以及从这一母体中萌芽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最基本的原则,从此私有制本身披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在实在法上赋予私有财产的神圣地位,在“普遍利益”的范围内承认拥有私有财产是每一个人的自然权利,规定任何根据自然权利以及通过自然人之间的契约结成的政治社会中的法律,政府、社团和他人都不可侵犯,这一方面体现了市民社会将私有制在实在法与自然法上归于统一,另一方面表明作为交往关系的市民社会赋予了私有制以极为神圣的形象。
(二)虚假共同体的至上权威
分工引起的个人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矛盾,催生了不同的利益集团,即阶级。共同利益或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对其他阶级实行权力统治,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与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即“虚假共同体”的形式。无论是中世纪及其以前的政治共同体,还是市民社会的经济共同体,都采取了这种虚假形式。因为任何一个共同体的最基本要素是人本身,而共同体是性质也应当取决于置身于其中的人的性质——自由,还是异化。“从前各个人联合而成的虚假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2]。虚假共同体的至上权威表现为市民社会中权力的异化:市民社会对民主、自由、平等的诉求,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与手段,掩盖的真相是阶级斗争。只要强制的社会分工继续存在,只要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还处于分裂,也就是说阶级对立还存在,那么权力的异化就会伴随着劳动异化而继续滋长,所谓保护私有、自由、平等、民主、正义等也只能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特权。权力的本质应当是社会中的所有人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工具,而在市民社会中,借助虚假共同体的名义[3]。现代市民社会的新型共同体实质上只是实现个人或少数人财产私有的工具与手段,它服从私有制的“神旨”,遵循资本积累的“物化逻辑”,享有到“至上权威”。
(三)劳动与其本性相背离
本真的劳动对人来说应该是内在的东西。也就是说,它应当属于人的本质,人在劳动中理应肯定自己并感到幸福。“个人的生命如果不是活动,又是什么呢?生产生活就是类生活,是产生生命的活动”[4]。劳动的本性在于“自由(自主)”与“生命(活动)”。首先,劳动与自己的生命是同一的。“没有劳动的生命”与“没有生命的劳动”是不可想象的。其次,作为“生命活动本身”的劳动,应当觉醒为人的“对象意识”、“类意识”:这也是人与动物的区别。只有将劳动作为意识的对象,它才能具有自主自由的规定性。而市民社会的异化劳动却完全把这种关系颠倒过来,以至于正因为人具有对象意识,才把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本质变成维持生存的手段。市民社会异化劳动将追求与主体本质有关的财富生产,转化为追求与主体利益有关的财产生产[5],使人生命活动领域二重化为此岸的“物质生活”与彼岸的“自主活动”,劳动逐渐背离其本性,变成一种异化行为。这种异化的实质就是将“手段”上升为“目的”并使之具有绝对意义,使“形式”抛弃“内容”并使之具有神圣外衣;劳动不再是生命活动本身,而是维持肉体生存的形式与手段;劳动不是人的第一需要,而是捆绑人灵魂的枷锁。人好逸恶劳的根源便在于,市民社会分工使劳动与其本性相背离,同时也就与人的本性相背离,人们当然就会像逃避瘟疫一样逃避劳动。
(一)人与人相对立
人与人之间的对立表现首先表现为人与自身的对立关系,即异化劳动产生的人与自身的本质力量的对立。异化劳动将人当作具有商品的规定性的人生产出来,并依据这种规定性把人当作在精神上、肉体上非人化的存在物来生产。人屈从于旧式分工因而表面上是置身于各种千丝万缕的联系中,而实则日益成为物质匮乏、精神空虚、对他人“漠不关心”、“原子式”孤独的个人。其次,人与他人相对立:马克思在《巴黎手稿》中指出,劳动及其产品对人作为异己的力量与自我对抗时,自我的活动不属于自己,不属于自然,更不属于人,而属于另一个有别于我的存在物,即属于他人,因为只有人自身才能成为统治人的异己力量;当旧式分工使人的劳动变为不自由的,不自主的物质生产活动时,人否定自己并感到不幸,因为人意识到自己的活动是在替他人服务的、受他人支配、强迫和压制。最后,人与社会相对立:从现实性的角度看人的本质是其社会性,人需要追求“诗性的世界”,即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寻求意义世界。人与社会的对立源于人与自己的类本质相对立,即自身“类意识”的异化;而旧式分工不断细化,将人异化为麻木的、以生产物质生活为最终目的、以追求个人财产为终极意义的工具。
(二)人与自然相对立
人的本质是社会性,但社会性却不是人的全部,人生而具有自然属性,“人是肉体的、有自然力的、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和自己的本质”[6]。任何生产必然有它的客观实体对象,否则只能沦为抽象的空想。人与自然的对立表现在,人越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外部世界与感性自然,劳动便越是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即自然自身的不断丧失,具体而言表现为自然生态危机。人与自然对立的缘起于人与人社会关系的异化,人与人之间的对立与剥削,必然表现为人对自然的对立与剥削以及自然力本身的恶化。正如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对我们的警示一样,如果我们过分地陶醉于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自然界便会对我们进行疯狂的报复。人类不能任由文明自发的前进,而要让文明发展形成一种“自觉态势”,否则“留给自己的只能是荒漠”。文明具有的这种主体性,也是当代市民社会追求“绿色资本主义”与“生态文明发展”的原因。
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与和解、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与和解是当代市民社会发展现实基础,也蕴含着市民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发展逻辑可能性。正如黑格尔所说,这种“恶”与“斗”是历史发展的动力与杠杆。然而市民社会向共产主义构想的发展向度,是一种过程性的永恒,而不是实体性的永恒,它是作为一种“历史过程寓于其中的逻辑必然”存在,因而具有现实性意义。在这一过程中,马克思的理论对市民社会的批判与理性重建具有指引意义。
(一)消灭私有制,重建“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的现代性理论是依靠资本消灭资本,使资本主义市民社会成为最后一个对抗性的社会。而私有制的产生是工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因此私有制的消灭也只能依赖于大工业的发展。这里需要避免的误区是,“消灭私有制”并不等同于消灭“私有”本身,而是必然保护“供生命再生产的劳动产品个人占有”的前提下,消灭资产者的“私有”特权,还原“全民私有”,重建个人所有制;消灭“资本狭隘私有的阶级属性”与阶级,解蔽“资本的社会属性”;消除“资产者的财产私有”与“无产者的雇佣劳动”的对立。市民社会分工的条件下,虚假共同体掩盖了阶级对立的真相,“私有”实质上只是统治阶级的特权。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并不反对“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7]。这一论断批判的只是少数人将这些私有财产转变为资本积累所需要的私有生产资料,再通过剥削他人的剩余价值来实现少数的、个人的一切自由与独立。无产者不占有生产资料,不占有自己的劳动及其产品,工资仅作为再产生新的雇佣劳动及劳动力而存在的,根本称不上财产,更不算劳动所得。因此对他们而言“私有财产”只是一种虚无的“幻想”。因此,只有消灭私有制这种维护私有的制度和生产关系,才能实现每个人的公平私有的权利,使每个人真正地占有自己的劳动及所得。共产主义设想便是基于对个人所有制的重建上。
(二)消灭异化劳动,重塑生命活动的本质
消灭异化劳动,只是去除劳动的异化性质,而不是消灭劳动本身。它的主要目标是将作为“生存手段”的强制劳动,即“异化劳动”,重塑为作为“第一需要”的自由劳动,即“好的实践”。只有使异化的扬弃与异化走上同一条道路,用异化来消灭异化本身,才能还原本真劳动,重塑生命活动的本质。这一过程需要具备两个大前提,一是要使异化成为一种“不堪忍受的”力量,成为革命需要反对的力量,成为阶级对抗的不可避免的力量,再以武器的批判代替批判的武器。二是要实现生产力的巨大增长与高度发展。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设想在这样一种共同体中实现对异化的扬弃: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旧式分工,即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的分工消失、脑力与体力劳动的对立消失后,劳动不是谋生手段而成为生活第一需要,而社会财富涌流,此时的私有财产才能成为集体财富为整个社会所占有。本真的劳动是自由见之于生命的活动。而只有在真正共同体中,即共产主义的阶段上,自主活动与物质生活才能真正一致起来,劳动才能被重塑为人的生命活动的本质,人才能成为自由与全面发展的人。
(三)消灭旧式分工,重建自然与自由分工
消灭旧式分工,就是要在生产力巨大增长与高度发展的助推下,消除分工的固定化、解除分工的逻辑强调性。当代市民社会分工的理性构建不是消灭分工本身,而是去除分工异化性质,国家和私有制必然随生产力的发展而消亡,但分工本身却不可能被消灭,人类历史必然由“原始分工-异化分工-自由分工”的方向前进。因为偶然的个人是历史的必然表征,即使抛开人类社会性的偶然差异不谈,人类自然性的不平等也永远无法消除的。现实性的人具有性别、肉体、智力等差别。即使在直正的共同体这一目标中,人类所能企及的也只能是“定在中的平等”,唯此才能使个人与社会的真正统一、有个性的人与真正共同体相统一、谋生以满足物质生活与自由以获得自主劳动相统一。分工针对的是劳动方式,而私有制针对的是劳动结果。在劳动的异化性制、旧式分工的逻辑强制性、私有制的阶级特权三者的共同作用下,人逐渐丧失了生命本质,沦为“空虚的物”与“充实的无”。“个人力量”与社会关系在市民社会的旧式分工下转化为“物的力量”这一现象,只有靠消灭分工的办法来消灭。而又只有在“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一真正共同体中,这一理想才能实现,个体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共产主义构想所要求的平等,不是虚假共同体追求的表象式的平等,而是基于“起点的不平等”因而要求“结果不平等”的辩证式平等。
[1]恩格斯.家庭、国家和私有制的起源.马恩选集:第4卷[M].北京:人大出版社,2012:160.
[2]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M].北京:人大出版社,2003.63.
[3]张盾.马克思政治哲学中的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J].中国社会科学,2013(8):5-20.
[4]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55.
[5]刘荣军.现代社会财富生产的发展悖论与理性重建[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3(11):78-86.
[6]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105-106.
[7]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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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03-0013-02
**作者简介:姚亮(1987-),女,汉族,四川南充人,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