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双11虚假“降价”的法律成本

2017-01-30 07:32陈会玲
山西青年 2017年4期
关键词:降价规制经营者

陈会玲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陕西 咸阳 712000

也谈双11虚假“降价”的法律成本

陈会玲*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陕西 咸阳 712000

针对双11虚假“降价”现象,文章透析了虚假“降价”的常见形式,提出违法成本的概念,并对当前立法情况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规制虚假“降价”行为的相关建议。

虚假“降价”;法律成本;分析;建议

“双11”已然成为消费万圣节,集中成交盛况宏大,除了带给快递业挑战与压力外,往往也带给消费者诸多不利。商家的追逐性加之信息不对称,往往使消费者投身虚假“降价”的浪潮中却混然不觉。商家为何能一再的故技重施?当然消费者享优惠集中成交的偏好是商家得以施计的重要因素。但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规制问题。事无法不立,无规矩不成方圆。

一、透析双11虚假“降价”现象

根据网易旗下购物搜索和网购推荐平台惠惠网报告显示截止2016年11月11日上午12:00各大电商商品历史最低价比例:天猫、聚美优品、亚马逊、京东、易迅、苏宁等分别为:53.30%、40.90%、36%、34.20%、24.60%、23.30%。也就意味着绝大部分的商品并未真正的降价,各大网购平台上满目的“打折”、“降价”中必有虚假“降价”行为。我们常见的虚假“降价”包括以下一些表现形式。

(一)先涨价后降价。先涨价后降价是商家惯用的招数。例如,原本600元一件的棉衣,双11每件先涨价到3660元,再打1.7折,实际成交价622元。此类现象屡见不鲜。近日,大家熟知的某电器就因“先涨价再打折”受到国家工商总局的严肃查处。

(二)“偷梁换柱”降低商品质。即,品质随着价格一起降。价格是真降了,同时,商品也换成假次品。消费者享受了低价,却跳进了假冒伪劣的圈套。

(三)谎称降价。有些商家自称特价,实则节前节后一个样。价格未做任何变动。对一直没有关注此商品价格的消费者而言就有很大的价格风险。

(四)物已售罄。还有一类实实在在的降低了价格,可是等你付款时或付款后才告知缺货。同时,经营者会极力劝说消费者改购相近的其他产品。

以上罗列不一而足,还有很多其他变异形式。总之,商家的此种行为无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侵犯了消费者权益。需要就此问计于法律。

二、双11虚假“降价”的法律成本分析

所谓“法律成本”,即,违法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违法者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往往都考虑不利后果即要付出的代价:若无代价就放心大胆的干,即法律没有规定,“法无规定不违法”且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能力,即使后来法律有规定了,也不适用法律出台之前的违法行为;违法代价小,不在乎。即有法律规定,但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是处罚很轻,不足以震慑之;违法代价很大,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足够严厉、违法成本很大。这种情形下,铤而走险的人就会慎之又慎。基于此,需要理清我国现行立对虚假“降价”规制情况到底属于哪种情况。下面就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相关条款中看看我国法律对虚假“降价”的规制情况。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对虚假“降价”进行明确规定。仅在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悉真情权、进行了相关规定。据此,可依据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认定商家虚假“降价”行为违背“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第四八条之规定,认定商家虚假“降价”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依第十条之规定认定商家以次充好、虚假降价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立法宗旨,主要是保护卖方之间的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未对虚假“降价”进行明确规定,仅在第二条中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事实上商家相杀的情况下,消费可能“渔翁得利”也极可能被“殃及池鱼”。比如,低价倾销与假冒伪劣配套,看似价格低了,可是买到的却是假货次品;再比如,捆绑式销售,即我们常见的买一送一(多),似乎消费是占到了便宜,但因此可能改变消费者购买意图,本想要一个质高价高的,贪图有赠送就改选所谓“实惠”的,结果是物不所值,花了冤枉钱;还有违法的有奖销售现象,很多消费者冲着中奖去购买相关的商品,结果是反倒花了钱,根本没中奖。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谎称有奖”或“内定人员中奖”的违法有奖销售行为。其在中奖概率的设计上100%不会让消费者中奖。综上,经营者在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消费者往往深受其害。所论之情形不一而足,看似商家之家的战争,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被硝烟弥漫到了。

(三)《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如上面两部法律,《价格法》也并未对虚假“降价”进行明确规定。仅在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上述三部法律均未对虚假“降价”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但依据“适用相近条款的”原则,我们可将相关近似条款作为追究商家虚假降价行为的法律依据。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三部法律的有关违背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等“罚责”依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惩罚方式依次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有违法成本过低的之嫌。

三、规制虚假“降价”行为的相关建议

(一)修改相关法律。对虚假“降价”行为进行明确规定,通过列举描述和兜底条款对虚假“降价”行为进行详尽规定。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警示经营者不得违之。同时,落实和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的督管责任。

(二)加大违法惩罚力度。修订相关法律的罚责部分,加大对虚假“降价”行为的惩处力度。建议提高处罚额度,加入追求刑事责任的内容。同时,明确规定,政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专项整治。除完善立法,明确责任、严厉处罚外,还应针对“双11”等集中成交的节假日,对各大电商平台、大型集成运营商实体店进行专项整治。

(四)价格公开化。以电商为例,由第三方平台,时时监测商品价格,并在商品窗口公开该商品的历史销售价格。消费者可直观的了解商品的价格走势。虚假“降价”应该无处遁形。

除此,消费者不挤热闹、掌握相关商品知识和法律知识、理性消费也是规避虚假“降价”的重要方面。

陈会玲(1977-),女,陕西泾阳人,硕士,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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