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鸣雁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简述当事人制度及其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钟鸣雁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民事诉讼因当事人的起诉和人民法院的受理为开始,民事诉讼也因当事人的执行完毕而告终结,当事人制度对民事诉讼的始终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本文通过简要的概述当事人制度的主要学说,并抛当事人制度对司法实践的意义,以引当事人制度的重要性。
当事人制度;司法实践;民事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对于当事人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这一学说主要指出当事人只能是纠纷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是相一致的,该学说也有利于人民法院直接且正确的识别当事人因而被当时广泛接受。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超越法定权益范围的新型利益(包括公益和私益)层出不穷,这一学说的缺点也暴露在人们的面前。“直接利害说”的本质在于将诉讼当事人限制为实体纠纷的当事人,这就将当事人的范围进行了缩小解释,从而限制了部分纠纷的解决主体,同时也限制了纠纷的解决范围。部分人失去了司法救济的可能,也使民事法律关系的实现和恢复受到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学者在认识到“直接利害说”的缺陷之处后,对传统利害关系当事人的概念进行了修正从而提出了“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这一学说。该学说认为,在民事诉讼中,一切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要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和法律关系的人及其对方,不论他是否与主张的利益有关,也不论他主张的利益是否得到法律的承认。传统的当事人制度有利于防止滥诉,而程序当事人制度没有任何。如果依程序当事人制度,任何人想诉就诉,滥诉也不可避免。但是,程序当事人制度只不过是法律人让当事人理论跳出实体法束缚的工具而已。
该制度是指作为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并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的资格。通俗的说就是,对讼争的法律关系或内容有权起诉和应诉,并实施其他诉讼行为的人。
诉讼,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请求法院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裁判的活动。诉讼,也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起诉,以事实基础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做出判决的活动。我们都知道法院遵循着不告不理的办事原则,在没有当事人起诉的前提条件下法院不会主动去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或纠纷。
那么问题来了,谁有资格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起诉讼的人是不是当然成为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没有关系的人能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也许有人会反驳道:“法院处理案件的目的是解决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就可以,为什么还要解决谁是当事人,谁有资格起诉这些貌似对司法实践无用的问题呢?”其实这些似乎很有力的疑问是站不住脚的,当我们仔细想想的话会发现研究当事人制度对于司法实践的意义是相当重大的,就好比诉讼标的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法律是保护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加之中国人的传统思想是:和为贵,以前只有在走投无路的时候才会寻求法律的救济。可是现在时代在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改变。好多纠纷人们直接一纸诉状交到法院,更有甚者恶意诉讼、滥诉等现象层出不穷。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无限的起诉相比,我们就很有必要深入研究当事人制度,并通过当事人制度对司法实践实现其应有的帮助作用。
那么当事人制度对司法实践到底有哪些现实的意义呢?
第一,确定哪些案件可能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认为,当事人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般来说正当当事人指诉讼程序中起诉和应诉的人,起诉的人为原告被诉的人为被告。广义当事人不仅包括原告、被告,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①我国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中有一条便是:有明确的被告。只需要明确的被告,但是司法解释表明并不需要准确的被告,这可能不能完全杜绝恶意诉讼,但至少可以杜绝部分滥诉的现象。只有当起诉书中有明确的被告法院才可能会将该起诉受理,并进行审判。
第二,确定诉讼的起诉人和应诉人。我国当事人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传统当事人制度到程序当事人制度再到适格当事人制度的演变过程。也即从实体到程序再到实体的演变过程。当事人的确定范围由小到大再到适中。可以指导法院确定那些人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比如集团诉讼中的当事人确定、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确定。防止非当事人参加诉讼,同时也杜绝真正的当事人不能成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确定案件判决对那些人有效,也即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的效力只限于案件当事人。当事人的确定对判决的执行有很明确的指导,比如第三人诉讼中的当事人确定对判决内容的承担有很好的指向性。
[ 注 释 ]
①刘尊如,著.论当事人适格制度.山东审判.山东法院培训学院学报,2006.4.
[1]王冠儒,著.关于当事人制度困境的思考.公民与法,2010(2).
[2]李娟,著.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法制博览,2014.2(中).
[3]刘尊如,著.论当事人适格制度.山东审判.山东法院培训学院学报,2006.4.
钟鸣雁(1991-),男,江西赣州人,南昌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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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2-029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