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许霆案谈法律解释的目的

2017-01-30 04:23钟鸣雁
山西青年 2017年12期
关键词:立法者制定者主观

钟鸣雁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从许霆案谈法律解释的目的

钟鸣雁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许霆恶意取款案,又称许霆案。山西人许霆利用银行的ATM取款机发生故障,恶意取款17.5万元人民币,广州市中级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经上诉后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的事件。本文通过对许霆案的法院判决进行简要的分析,最后得出法律解释的目的应当结合立法者立法时的意志和法律文本本身的含义进行综合的分析的结论。

许霆案;法律解释;目的

法律文本(或者说法律语言)是不同于其他文本的规范形式,因为法律文本具有不同于其他文本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对于常人就显得晦涩难懂而无法确定其准确的含义,即便能看懂法律条文也未必深谙其内涵。作为懂法的法官要想运用法律文本判决案件也得先对法律文本进行一番解释才能,即法律解释。但并非只有法官进行法律解释,学法之人要想了解法律的内涵都要进行法律解释,只是解释的效力有所差别,但这并非本文要探讨的问题。季卫东先生认为,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不可能全面的包含一切具体案件哪怕他们是多么的高明。这不仅是法律的滞后性所致,也是法律本身的天然局限性使然。因此法律只有通过解释来发现问题并及时的进行补充或者修正,才能更好的满足社会现实的发展需要,更好的处理每一个具体的案件。

一、法律解释的目的:立法者意志或是法律文本自身的含义

法律规范的旨趣是进行法律解释的目标所在。对于法律规范的旨趣法律解释者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这种旨趣应该是立法者的主观意思表达,因为法律的制定就是按照立法者的主观意志进行的;有的则以为这种旨趣应当是法律规范本身的意思,立法者只是在表述法律而非创造法律。基于这样的探讨理论界出现主观说和客观说,并且还存在与客观说相伴的新主观说和折衷说。主观说认为,对法律进行解释只需探明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而无需探知其他非主观因素,因为制定法不存在任何漏洞。客观说认为,立法结束意味着法律脱离了法律制定者而成为一种独立存在。法律制定者制定法律时的意义、观念等并不具有约束力,法律内部的合理性才具有约束力。因此,对法律的解释应当是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探知法律自身的含义,法律解释的目标应当为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新主观说则认为,法律制定者制定法律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并非法律解释的真正目的,如何平衡与法律规范有关的各种利益关系并拓宽法律规范的意义范围。法律的制定是存在漏洞的,法律解释者正是在探知法律制定者制定法律时的缺陷,进而通过解释填补法律的这些缺陷。折衷说的主张认为,法律解释者应该尊重历史、明确法律制定者意思,即先对法律进行历史解释和立法者目的解释。在立法者目的无法探知或者无法适应现实社会需要的境况下,才去寻求法律条文自身的意思以达到适用具体案件的目的。法律解释的问题不仅出现在理论中,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于处理影响重大的案件所引发的争论也会涉及法律解释的问题。典型案例——许霆案便能作为该问题讨论的素材。

二、许霆案件回顾及分析

案件发生于2006年4月21日晚,被告人许霆在广州某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机器出现故障,并利用该故障取款17.5万元,其同伙郭安山取款1.8万元。案发后许霆被广州中院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许霆提出上诉,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许霆再度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①

为何在ATM故障的情况下故意取款17.5万元会遭受如此严厉的刑罚,该判决一出便引起民众的疑惑甚至不满和学术界的不认同。分析得出本案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并没有运用合理的解释方法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甚至没有考虑当时的社会现状,直接适用《刑法》条文中盗窃罪的盗窃经融机构之加重情形。1997年《刑法》中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罪时还没有规定利用ATM机故障进行盗窃银行的现象,而且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让立法者无法预知该现象的出现。那时加重情节主要是为了防止监守自盗型、穿墙打洞盗窃金融机构的盗窃犯罪,忽略立法者当时的立法意图和社会现状的改变而仅仅从法律文本表述试图获得法律的本意,是导致本案判决被质疑的直接原因。可见法官在充分了解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并结合法律条文本身的含义基础上进行法律适用才能更好的处理案件,发挥法律应有的积极作用。

三、结语

法律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但法律毕竟是反映社会生活的规范。因此,法律不可避免的具有滞后性的特征,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法律并不能解决社会中新出现的问题。加之法律文本并非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日常用语,其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的特征。我们要想运用法律解决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问题就必须对法律进行解释,而基于法律滞后性、概括性、抽象性等特征,要想更好的处理案件就应当使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综合进行解释以更好的发挥法律的作用。

[ 注 释 ]

①新浪新闻中心.http://news.sina.com.cn/s/1/2007-12-17/0131145347

19.shtml.

[1]陈金钊,著.法律解释及其基本特征.法律科学,2000(6)(总第106期).

[2]张新根,著.论法律解释目的.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3,12,17(54).

[3]范愉,著.法律解释的理论与实践.金陵法律评论,2003.

钟鸣雁(1991-),男,汉族,江西赣州人,南昌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D920.5;D

A

1006-0049-(2017)12-0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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