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艳青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司法裁判中的法理与民意
卢艳青*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社会机制越来越完善,我国部分法院为了保证其作出的司法裁判能够回应民意,在司法过程中出现了直接用政治化手段解决本应该由司法手段解决的纠纷和问题,法律则是保证司法裁判中法制框架中保证能够回应民意的重要手段,这一方面和根据行政意志、常理来回应民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有关,此外还与价值判断、词语技术方法有密切的联系。法官需要依据法理来疏导、说服和鉴别民意,通过这种方式来形成体现民意的裁判规范等多种方式,达到柔化刚性法律的目的,促使司法发挥社会调节器的作用。
司法裁判;法理;民意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为了化解出现的社会矛盾遏制社会不和谐因素的产生,我国的司法部门提出了“司法为民”“和谐司法”“司法民主”等多项政治性司法政策,提高司法的能动性。本文对司法裁判中的法理和民意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给有关部门一定的启发,防止出现不讲法律、法理以回应民意的现象。
根据调查,我国有很多法院为了使其做出的司法裁判能够回应民意,在进司法活动的过程中会出现不讲法律、不讲法理的情况。例如,本应该由司法手段解决的纠纷却直接用政治手段解决,在大型调节活动中出现不讲法理的现象,导致司法活动不公,调节和决判在本质上是两种不同的依法解决法理纠纷的方法,但是有部分法院为了保证能够回应民意,不按照法理开展活动,而且在对法官进行整治考核时将调节率作为考核指标,并且将案件的当事人是否上访作为法官判决是否有误的标准,在司法裁判中应用政治化手段会迫使法官考虑自身存在的职业风险,这种情况下法官会过于追求调解率,最终会导致法官做出的司法裁决不是以法律和法理作为依据的,直接影响了司法裁决的公正性。
经过调查法案我国的司法裁判互动中存在不依据法律来寻找使用的法律规范现象,这就直接导致了司法误判的现象发生,这些都是由于法院对司法回应民意的作用认识不够清晰,这样一来会增加我国司法裁判活动发生脱离法制轨道的可能性,由此,能够阐述法理在司法回应民意中发挥正确作用,保证司法裁判在法律框架体系中发挥重大的法制作用。
通常情况下司法领域当中的民意都是来源于一般社会公众的利益需求,是一般社会公众根据日常概念和生活常理来进行司法裁判,并且所具有的观点和看法是通过舆论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舆论都是民意,也有部分舆论是谣言,民意和公意在本质上也有不同,公意的内容具有规范性特点并且司法裁判具有一定的依据,还具备一定的反复适用性特点,民意则以情绪化、群体极化、娱乐化、碎片化为特点,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表明民意具有一定的非规范性,民意的主体不是全体民众,而是全体民众当中的部分人群,此外,民意还具有多样性特点,包含了代表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民意,也包含了站在其他立场上的民意,这其中也存在主导下民意,虽然在很多情况下非理性民意会给司法裁判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还是有部分民意是理性正当的。例如,在公共场合下法律专家所表达的意见和主张便具有专业理性,因此,可以将民意分为正当民意和不正当民意,司法裁判不应该将民意全部排斥在外,而是应该采用科学、合理的程序和方法吸收、采纳正当民意。
司法行为的正确性不是由它是否得到公众的认可所决定的,法官行为的正确性的保证条件辨识与法理保持高度一致,这也是根据法理来保证司法裁判的合法性、正确性的依据,法理是法律的根本竞速和普遍原理,能够适应当今时代的需求并且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这也是法律的基础和必备素养,法官以法理为依据能够识别、疏导、吸收正确的民意,还能够找到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来体现正当的民意司法裁判规范。
在进行司法裁判时,法官需要以法理为依据吸收正当民意,对法官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具有一定的辅助作用,在进行结果考量时,通常不会将成文的判决指示完全从法律、司法裁判实例中获取,这就需要法理来辅助法官进行司法裁判活动,能够提高法官司法裁判体现民意的特点。
在进行裁判说理时,所进行的法律论证应该根据法理来进行,保证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对体现民意的司法裁判具有一定认可度,能够帮助法官克服任意和专断的行为。一旦当所裁决的案件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法律存在一定的缺陷和漏洞,法官必须根据法律来做出相关司法裁判以履行自己不能拒绝裁判的义务,同时在进行司法裁判的整个过程中都存在对法理的分析和应用。
综上所述,司法裁判回应民意必不可少地需要依据法理来开展,在进行审判程序、法律适用以及裁判说理活动时,法官依据法理能够鉴别、吸取民意,并且积极在自己的司法裁判活动中寻找能够体现民意的方法和形式,从而达到柔化刚性法律,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社会的作用,司法在回应民意时,应该以法理为依据进行做出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避免出现不鉴别法理就盲目使用的现象,而且更不能用政治手段来替代法理和法律,要在司法裁判中坚持以法理为依据,走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用法理来回应民意的法制需求,为民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依据,促进司法裁判向着更加公正、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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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艳青(1992-),女,汉族,江苏睢县人,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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