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3天宣布怀孕,休完产假就辞职怀孕是护身符?公司只能吃“哑巴亏”吗
张先生的公司在宁波,是一家互联网企业。一年多前,招聘了一名女孩做文员。面试时,女孩说自己没结婚,而且短期内不会打算结婚。按理说,应聘者说自己没结婚,公司人事经理在面试中,也不会再问有没有孩子这样的问题。工作到了第三天,女孩跟公司请假,说自己怀孕了,要回家保胎。保完胎回来上班,女孩也是经常请假,一直到生下孩子,休完产假。张先生以为,这名女员工总可以安心上班了,没想到产假刚结束,她就提出辞职,本人没来,只是打了一个电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都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当然,仲裁委工作人员表示,在招聘员工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但问题是,如果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女孩询问婚育情况,也未证明该情况与任职岗位和劳动合同的签订直接相关,并决定合同签订和影响岗位履职。也就是说,就算证明女孩当时确实隐瞒了怀孕的事实,但这个行为不构成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因此,不能导致合同无效。
不过,宁波市总工会工作人员在了解张先生的遭遇后,也给隐孕的女员工提了个醒,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国家法律虽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但保护亦有边界,女职工有遵纪守法的义务,只要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杭州日报》2017.9.10)
案例解读
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呈堂证供
目前,微信、支付宝转账不仅成为日常消费的主流支付方式,也是亲朋好友、生意伙伴之间财务往来的重要方式。那么,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呈堂证供?
律师张波介绍,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
“不过,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还取决于两个前提。”张波介绍,第一个是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第二要保证微信的完整性。具体来说,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等四个途径。
对于完整性,张波介绍,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也不会采纳。
张波提醒,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因此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微信转账不怕要不回,但要记住3个要点,第一明确身份,别用网名要用实名标注并在转账之前再次确定对方身份;第二明确用途,备注别省事,注明转账用途;第三保留记录。在此之外,如果能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就更加稳操胜券。”
(《大河报》201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