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哲昕 陈乃良
(江西师范大学,江西 南昌 330027)
近年来,各界对音乐史的研究不断深入,但是一些棘手问题的存在导致大部分研究不能顺利进行。基于人类艺术的发展,中国音乐史也经历了由古代到现代再到后现代的发展历程,每个时期的社会生产力都会对艺术思想造成影响,同时,中国音乐史的研究也受到了相应的影响。本文在此基础上,对音乐史研究回顾与音乐史历史分期进行了深入研究,希望对音乐文化的发展起到一定帮助。
音乐史的初期阶段是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的,在“救亡与革命”的核心思想基础上,音乐教学领域对改革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以冼星海等人为领导的“新音乐运动史”,明确了音乐史分期问题,具体的历史分期为:上下限定位时间分别为1840年、1937年。在该历史时期中,音乐史分为四个阶段,而且规定定了具体的历史分期。于《新音乐运动史》中,吕骥将上述阶段音乐史分期的上下限定为苏维埃土地革命时期、新中国成立,重点按照革命史进行音乐史分期的,共分为三个阶段。总之,在该阶段研究音乐史历史分期问题时,重点在于音乐社会功能的定位,充分体现了政治与音乐之间的关系,但是分期工作不是十分到位。
1949年之后到改革开放之前,即1978年,音乐历史分期问题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其中主要代表人物和著作包括李庆元的《中国近现代音乐史讲稿》以及汪毓和的《中国现代音乐史纲》等。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中国近现代音乐史分期问题研究如下:在上下限为1840-1949年阶段,又将1919年作为其中的划分界限,前期为近代,后期为现代。音乐史的这一规范标准,在整体上还是以社会政治发展为基础,将历史分期作为标准,对后期音乐文化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音乐史的有关研究又进入了全新的阶段,对于学术研究领域而言,1949年成为了连接近现代音乐史的枢纽,新中国成立之前被称为近代,新中国成立之后被称为现代。在该阶段的研究中,中国近现代音乐史的研究都是从上世纪进行整体分期的,随后也有学者采取了断代分期法,以1912-1949年为上下限,将民国时期看作现代,对音乐史进行系统深入研究。总之,在进行音乐史分期问题的研究过程中,充分体现出了继承与发扬的形势,而且还充分展示了多样化的特点,态度也越发清晰明了。在这种多样化历史分期的背景下,清晰地呈现出当前领域中的研究理念,对历史分期问题的分析具有重要作用,导致共识程度比较低,怎样才能顺利解决该问题成为音乐史研究中一个关键问题。
在进行音乐史历史研究时,最重要的是要明确历史分期的前提和依据,基于近现代音乐史分期,其前提和依据体现出了阶段性的特点。从中观层面分析,音乐史可以分为近代、现代、当代三个层次,通过分析上下限为20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70年代的音乐史分期问题,得出其前提条件为社会政治形态的发展,而核心是马克思主义观,在与中国革命密切相连的基础上,为音乐史历史分期问题提供了相应的理论基础。在上述过程中,音乐艺术的社会性、功能性得到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与近现代历史形成了相互补充的局面。虽然在这个阶段中音乐史的特点比较突出,但是也现出了一些问题,该时期内音乐史分期主要是唯物史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实现了与实证主义观点的融合,从而充分解决了历史及现实之间的矛盾,提出了新兴的音乐史历史分期方法,体现了创造性和发展。问题的产生激化了历史分歧,薄弱的理论无法在社会中站稳脚跟,而且基于社会发展,观念的转变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2]。
在这种情况下,要对音乐史分期前提和依据进行深入研究,可以重点从以下方面入手:(1) 前提及依据的多元化。在多元化的背景下,要对音乐史分期问题进行解决,实现研究观点的统一。某学者对多元化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多元化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关键条件,而对于音乐史分期而言,由于前提及依据的多元化,所以扩展空间非常大。基于此种情况,如果想要解决道多元化问题,要对下列内容引起重视:其一,在学术争鸣的基础上实现的研究新局面。其二,在不断的实践中进行创新;(2) 前提及依据的共识。要想促进音乐史分期的不断发展,可以在高度统一的理论研究成果下实现实践的开展,顺利解决音乐史分期中其前提和依据问题。在进行音乐史分期问题的研究过程中,要从历史的整体发展入手,充分考虑有关因素,从而达成前后一致,为分期工作奠定基础。从宏观角度入手,要基于历史观点和价值追求解决相关问题,此外,还要对音乐和各方面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充分研究。从微观角度入手,要充分研究音乐本身的传承发展,透过音乐现象分析音乐发展的本质及规律,实现整体学术研究中出发点与归属点的统一性,进而为前提及依据的共识奠定基础,顺利完成音乐史分期问题的研究。
对于中国音乐史分期而言,传统的分期方法要对各种因素进行考虑,不仅要重视社会音乐的整体形态,还要注重相应的文化事项,以免出现浪漫主义的认知,对整体与部分、自律及他律之间的关系充分掌握。总之,在以往的音乐史分期中,存在着多多少少的问题,通过对以往音乐史分期方法的分析,发现音乐史分期过程中可以将音乐基本特征、音乐创作人、社会影响等因素作为划分基础。利用上述方法进行音乐史分期时,可以将其分为巫乐、礼乐、燕乐、艺乐、新乐以及现代音乐六个阶段。
笔者对于上述各个时期的音乐具体分析如下:(1) 巫乐期为远古时期到夏商时期,在这个阶段中,我国音乐具有较强的幻想特点,体现出了超自然力,是控制奴隶巫术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该时期的乐师基本上都打扮成巫师,其社会地位崇高,以部落的首长居多,所以这时的音乐具有较强的神秘色彩;(2) 礼乐期为周朝及秦汉时期,这时我国比较注重礼仪,因此音乐也成为了礼仪、等级文化制度中的一部分。该时期的乐师大多数为管理宫廷礼仪的朝廷官员,赋予了音乐教化民众的作用;(3)燕乐期主要包含三国、五代时期,尤其是在魏晋南北朝时,燕乐以宴会中歌舞的形态进入了历史舞台,这时的音乐与宗教、政治等方面开始背离,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其形式也变得多样化,直到隋唐时期,我国古代音乐变得更加辉煌灿烂;(4)艺乐期包含宋、元、明、清时期,该时期音乐的艺术水平十分高超,具有较强的美学价值和标准,其自身也增添了商品的味道,逐渐进入民间,变成了普通市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5) 晚清时期及民国时期被称为新乐期,该时期是在鸦片战争之后,由于受到西洋音乐的感染和影响,我国音乐体现出了全新的社会形态,开辟了新的历史时期。20世纪初期阶段,我国爆发了震惊世界的五四运动和新文化运动,人们的思想得以解放,中西方音乐文化在这个伟大的改革时期也擦出了火化,进而形成了大量的中西合并的新式音乐,导致新音乐实现了非常快速的发展,占据了我国音乐的主体地位;(6)建国之后被称为现代音乐期,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音乐与国际上的各种音乐实现了相互融合,而且日益多元化、通俗化,最终呈现出百家争鸣的状态,为后期音乐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3]。
综上所述,音乐史的研究回顾与分期解读,对现代音乐文化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要想对音乐史历史的分期问题进行有效解决,一定要明确问题根源,回顾之前的音乐史,在吸取教训的前提下对音乐史分期展开全面分析,为音乐文化开辟一个全新的局面。
[1]朱国伟.音乐史分期问题评述——兼谈中音史教学中分期介绍的必要[J].乐府新声,2016,34(04):88-92.
[2]孙可臻.中国古代音乐史分期研究综述——对三种研究观念的梳理[J].北方音乐,2017,37(04):5-7.
[3]刘嵬.论我国音乐教育事业的开拓者— —萧友梅[J].音乐生活,2010(01):4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