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寒松 李东艳
1.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2.河南师范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空战及导弹战中对民用航空器保护规则的国际法初步思考
李寒松1*李东艳2*
1.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2.河南师范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国际局势日益复杂,中东的动荡,伊斯兰极端组织猖獗,以及我国周边朝韩关系的不确定性,日本军国主义苗头的复燃。世界和平面临着新一轮的挑战。仿佛战争一触即发。我们不是杞人忧天,更不是害怕战争,因为我相信随着国家的强大民族的自强,我们有能力更有信心让一切敢于向我国挑衅的势力知难而退。现代战争形式已悄然发生变化,空军这一军种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随着航空航天技术的发展,各种新型导弹,飞机层出不穷。空战及导弹战这一作战方式未来也会越来越普遍。对现实中交战各方空战行为的规制国际社会做出了各种努力。空战级导弹战情况下对民用航空器的保护也是值得我们进行思考的。
空战及导弹战;民用航空器;国际法
空战和导弹战是指武装冲突中使用所有类型飞机或导弹的军事行动;包括防御或进攻;包括无论是否在交战一方的领土上空进行。空中或导弹战斗行动直至在杀伤杀死摧毁损坏俘获或压制目标,对此类行动的支援或对其的积极防御等空中和导弹战行动,飞机是通过空气反作用力(而非利用地表产生的空气反作用力)在空中取得支撑之飞行器。
相较于其他的作战形式,空战和导弹战的作战方式更为灵活,破坏力强,杀伤范围大兼具速杀效果。可打击高价值目标也可进行地面地毯式攻击,从而取得战术或战略上的效果。
(一)科技发展为其提供前提条件
航空航天科技水平日新月异,各国高度重视本国空军及导弹部队的发展建设。可以说现代化的战争中不可能没有空军或导弹部队的参与。具备超音速巡航及隐身性能的飞机,以及具备全球打击能力的洲际导弹层出不穷,科技水平的发展改变着战争作战样式。
(二)为取得心理威慑效果
战争中心理威慑也是一种常用的作战方法。战场上敌方大规模的空战行动不仅会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敌方形成心理威慑。再有甚者可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发挥空中优势对于胜利的取得是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的。
(三)为取得速杀效果
生物武器袭击,化学武器袭击等,这些都需要时间才能达到对方战斗人员的减少的目的。战场局势瞬息万变,在必要的时候需要采取一定的速杀手段。空战及导弹战的速杀效果最为理想。可以在短时间内达到速杀的目的。可以为战场形势作出改变。
(四)为减少地面参战人员伤亡
在阵地战中,单靠军事参战人员的冲锋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指挥官为降低人员伤亡率会派遣附近战机执行首轮打击行动任务,联合导弹部队进行导弹战,之后随即派出战斗人员进行地面军事占领以最少的人员伤亡来换取胜利。
(五)复杂战场环境下的需要
部队行进中遇到不可抗力的阻止和恶劣自然天气或部队腹背受敌支援部队不能及时赶到等复杂战场环境下,战机的机动灵活性、导弹的快速打击效力都会为部队的进攻与防御提供火力支持。战机与导弹具有打击的突然性以及高突防能力。
《联合国宪章》规定了“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人权宪章特别强调人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的保护;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中的目标区分原则禁止对平民和民用目标动用武器,1984年修正后的《国际民航公约》更是明文规定“必须抑制向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诉诸使用武器,如果进行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上的人员生命和航空器安全。”建立起规范的国际法保护体系对于在空战及导弹战下对民用航空器的保护是必要的讨论。
(一)敌方民航班机保护的一般规则
民航班机应当避免进入禁(飞)区或军事活动的邻近区域。但是不能仅仅因为其进入此类区域而丧失保护的特殊资格。民航班机应当受到免于遭受攻击的保护。即使无意中进入禁(飞)区或军事活动的邻近地区也不能被当然的击落。
(二)中立国民航班机保护的一般规则
中立国民航班机同样当然的具有免受攻击的保护在民航班机之举动属于正常航行或非故意进入禁(飞)区或军事活动的临近区域,同样并不意味着它可以被攻击。而是首先应予以驱离,驱离后准允其在指定协议航线安全飞行。
(三)敌方民用飞机保护的一般规则
民用飞机属于民用物体,因而他们应受免于遭受攻击之保护。除非敌方民用飞机采取了军事行动。敌方的民用飞机可作为战利品被拿捕。实施拿捕必须为乘客和客机机组人员及其个人财产提供安全保障,必须保护好有关捕获物的文件和证件。
(四)中立国民用飞机保护的一般规则
中立国民用飞机应受到双方应有的尊重。中立国民用飞机无需接受交战国任何一方的临检及搜查。但在明显证据证明下中立国民用飞机涉及到任何一方的军事行动时,可以拦截。因此中立国民用飞机应当恪守其中立地位。
(五)极端情况下击落民用航空器的一般规则
只有当民用航空器构成军事目标时,才能成为攻击的对象。比如,落在敌方具有军事用途的机场上,此条件便可令该飞机成为军事目标,具备军事性质。拦截攻击其他飞机或为敌方提供军事情报,或对于军事行动具有实际意义的其它行为。
战争在人类历史进程和发展中是一个人所共知的,无法根治的“恶瘤”。在战争中军事行动决策者为了胜而视“人道关切”为障碍,这是错误的。在战争中我们也仍需重视人权的保护。
[1]黄德明.国际人道法若干问题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10.
[2]尹生.极端情形下击落民用航空器的国际法研究.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12.
[3]哈佛大学,编撰,王海平,译.空战和导弹战国际法手册评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9.
李寒松(1996-),男,河南鹤壁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李东艳(1997-),女,河南驻马店人,河南师范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2015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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