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女子阿丹在当地一家公司工作。上班没多久,她和同事小夏、小佳三人经常相约下班后一起吃饭逛街。费用都采用AA制,如有结余,就留着下次活动再使用。她们建了个微信群,通过微信转账,由阿丹负责管账。
2016年11月,小夏和小佳对阿丹管理的账目产生了怀疑。阿丹虽极力解释,却没得到认可。三人大吵了一架,阿丹只好退出微信群。
第二天,小夏在朋友圈不仅用极其难听的语言辱骂阿丹,下面还附带了她的身份证截图和一些生活照片。
事后,阿丹认为小夏和小佳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在报纸上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小夏和小佳与阿丹之间的微信转账,系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两人认为阿丹应当退还该钱款,可以向其追偿或提起诉讼。
小夏和小佳在自己的朋友圈中采取大量侮辱性语言辱骂阿丹,并配发了阿丹的身份证截图及生活照,该微信文字及截图不仅对阿丹进行了侮辱,还因在朋友圈中传播,造成他人怀疑阿丹个人道德品质的误解,从而降低了阿丹个人的社会评价。
法院认定,小夏和小佳的行为已经侵害了阿丹的名誉权。故判决,小夏和小佳立即停止传播并撤回微信中对阿丹有人身攻击性的文字、图片及身份证截图,并在微信中向阿丹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法制日报》2017.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