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一达 鲁飞翔 刘庆春
1.北京市海淀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实验学校,北京 100036;2.首都医科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北京 100069;3.中国武警总医院医务部,北京 100039
对试管婴儿的法律地位的探讨
刘一达1鲁飞翔2刘庆春3
1.北京市海淀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实验学校,北京 100036;2.首都医科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北京 100069;3.中国武警总医院医务部,北京 100039
本文从近年来出现比较多的试管婴儿相关纠纷入手,梳理了试管婴儿的发展的基本情况和常见的分类,分析了各种不同类别下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尤其针对各种类别下,试管婴儿的法律地位以及与生物学父母、社会学父母的关系提出见解,为后续加强相关立法提供思路,为解决相关纠纷提供依据。
试管婴儿;法律地位;纠纷
近年来,由于生活压力、环境污染加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不孕不育情况越来越多,并引发了很多家庭矛盾,甚至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试管婴儿技术的诞生,解决了不孕不育夫妻的困扰,但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纠纷和法律相关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试管婴儿的法律地位问题。
试管婴儿技术[1],是指在无法自然受孕的情况下,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利用医疗辅助手段将体外培养的受精卵胚胎注入女性子宫,使其受孕的一种新的生殖技术。由于胚胎最初几天是在试管内发育,所以又叫试管婴儿技术。由于这一技术是用人工手段代替自然生殖过程的一部分,是与自然生殖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所以专业的说法就是人工生殖技术,又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对于试管婴儿的类别,在医学界、伦理学界和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综合的看可以分为三大类[2],也分别带来了不同的法律问题。
一是人工授精[3]。根据精子来源的不同,可分为两种,分别为同源人工授精和异源人工授精。同源人工授精是指采用人工的方式使丈夫的精子与妻子的卵子经医疗手段实施人工授精。由于精子来源于丈夫,所以子女所携带的遗传物质完全来自于父母,这种方式与一般不会引起纠纷。异源人工授精,指精子来源于捐精者,这种情况下诞生的孩子,只与母亲有血缘关系,而与父亲没有血缘关系。这种方式出生的孩子,在法律上是否应视为婚生子女,法律界存在着一定争议。
二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这种技术是将母亲的卵子取出,在体外与经过优选的精子受精,发育成胚胎后再移植回母体子宫内[4]。根据精子和卵子的来源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三类[5],一是指卵子来自妻子,精子来自捐赠者,这种叫做“妻卵供精体外受精”。二是指精子来自丈夫,卵子来自捐赠者,这种叫做“夫精供卵体外受精”。三是指精子和卵子都来自捐赠者,这种叫做“供精供卵体外受精”。以上三种体外受精方式,前两种方式出生的子女,其所携带的遗传物质有一半来源于父母,另一半来源于第三方。第三种方式其子女的遗传物质则全部源自于第三方。也就是子女的生物学父母与社会学父母发生了分离。这种人工生殖方式下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认定,存在争议比较多,其引发的纠纷也比较多。
三是代孕。是指妻子的子宫因为出现问题不能怀孕分娩,而只能借用其它女性子宫的一种人工生殖方式。我国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对代孕这种方式进行了明确定位,即“禁止实施任何性质的代孕,对于违反者将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因此,在我国,这种方式属违法行为,所以后面对这种方式不作讨论。
由于试管婴儿的出现触碰了传统家庭伦理的底线,因此引发了非常多的相关法律问题,如人工生殖子女是否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同性婚姻是否有生育权、人工生殖下丈夫是否有权反悔等等。
在传统的家庭模式中,婚姻是家庭和生育的基础。这种模式下通过自然生殖的方式出生的孩子,由于其生物学父母和社会学父母的统一性,保障了以其血缘为纽带的模式稳定性。而人工生殖则打破了这一自然规则,第三方的介入,使得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复杂化,也导致了其法律定位的复杂化[7]。
对于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在国际通行的思路与做法是基本一致的,对于同源人工生殖的子女,因为其生物学父母和社会学父母的一致性,其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
对于异源人工生殖,虽然方式多样,如果把代孕排除在外,则不外是使用供精或供卵,或者同时使用供精和供卵,所生子女最多可以有两个父亲和两个母亲,即生物学父亲和社会学父亲,生物学母亲和提供子宫的是孕育母亲。那么,如何法律意义上的父亲母亲呢?
对于法律意义上母亲的确定,大多数国家认同古罗马法的一条古老法则:“谁分娩谁为母”[8](不包括代孕),建议我国也以此为原则,因为孕育母亲承担了怀孕分娩的全过程,并且是整个人工生殖活动的发起者。对于法律意义上父亲的确定,建议认定母亲的合法丈夫为孩子的父亲,即确认这对夫妇为孩子的合法父母。这样认定的好处是:一是符合我国民法关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第三方虽然是子女的生物学父母亲,但是与子女并没有事实上的联系,不应该也不可能对子女承担扶养的责任和义务,不合理也有失公平。二是符合人工生育子女的本意和初衷。允许人工生殖正是为了解除不孕不育夫妇的痛苦,如果将人工生殖子女视为非婚生子女或者认可其生物学父母,相当于对婚姻和家庭增加了复杂性和变数,破坏了家庭的稳定性,违背了实施人工生殖的本意[9]。
因此,建议我国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明确试管婴儿的法律地位以及与父母的法律关系等,对人工生殖在法律和制度层面进行有序和有效管理的同时,也为解决相关的纠纷提供法律保障。
[1]戚琦.浅议人工生殖技术中的法律问题[J].法制与经济,2012,308(4):166-167.
[2]臧献茹.浅析我国与有关人工生殖技术相关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完善[J].科技信息,2007,28:271-272.
[3]李晓农.人工授精中的亲子关系问题研究[J].中国卫生法制,2012(2):12-13.
[4]王岩,陈克林.人类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的概述及新近展[J].哈尔滨医药,2002(3):68-69.
[5]罗秉祥.有关人工生殖的伦理思考[J].中国医学伦理学,1994,33(1):45-49.
[6]杜伟,卢菁菁.代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8(23):19-23.
[7]奇云.试管婴儿技术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思考[J].卷宗,2011(7):78-79.
[8]姜柏生.论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J].医事法律,2004,11(4):253-256.
[9]孙国祥.人工生育技术的法律问题[J].南京大学学报,2002,39(6):101-109.
D913
A
2095-4379-(2017)32-0200-02
刘一达,汉族,吉林长春人,北京市海淀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实验学校;通讯作者:刘庆春,中国武警总医院医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