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于茜
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浅析如何保护银行破产中债权人的利益*
巴于茜
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和企业相比,银行拥有者大批量的债权人,而银行一旦因为经营不慎而破产,债权人利益如何保护成为了人们最关心的问题。本文在分析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基础上,针对如何完善立法和实践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看法。
银行破产;债权人利益;保护
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商业银行在面临着许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随时退出市场的风险。可以说破产是银行推出市场最常见的一种方法。在银行破产案件中,涉及最多的问题是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各方所关心的重点问题。
(一)债权人范围比较广泛
通常来说,企业破产中涉及到的债权人,主要是指与企业各项生产交易活动密切相关的主体,这类主体通常人数比较少,范围也更容易确定。但是商业银行面向的受众范围十分广泛,受到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影响,这类主体既包括资金富余的银行存款者,也包括资金短缺的借款者,银行通过与这两类主体签订合同的方式,将社会闲散资金集中用于其它方面工作。这种交易涉及到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可能涉及到许多的国家地区,因此一旦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充足保障,则可能导致大范围人群利益的受损。
(二)债权人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银行若是未做到定期公开信息,则导致客户无法及时了解银行的财务情况以及经营现状,从而做出的决策也缺乏科学性。由于双方信息存在不对称性,这也造成了银行破产时债权人利益可能得不到充足保障,针对这个问题,也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加以保障。
从我国立法现状来看,对于银行破产的相关法律制度仍然不健全,无法充足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根据该立法现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
(一)在法律中明确对债权人的保护
完善我国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相关立法,并且能够在条例中明确列明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方式。目前法院在受理商业银行破产案件的时候,主要适用的是《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商业银行在破产时遇到的特殊问题,在现有的法律中无法找到足够的法律依据支撑。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尽快出台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相关法律条例,并且在条例中专门的章节规定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制度。
(二)列明银行破产原因
在《商业银行法》中法律规定了商业银行破产的原因是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务,此时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法院可以接受银行的破产申请。由此可见,我国法律采用的是概括式的方式列明了破产原因。但是这种规定的方式比较模糊,何为“无法支付债务”,银行处于何种资产状况才能被认为是无法支付债务?这些都没有明确。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债务超过”作为银行破产的原因,即银行的债务已经远远地超过了银行资金所有量,此时则可以申请破产。这种立法方式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避免银行为了逃脱欠款和法律责任提前申请破产。
(三)适当限制债权人的申请权
因为并没有针对银行破产出台相关的法律,因此银行破产普遍适用的是《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即银行及银行的债权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银行破产。但是银行专业性较强,所经营的范围不同于普通的企业,因此作为普通的债权人,他们可能无法准确了解银行真实的经营情况,即银行是否真正陷入了财政危机。有些债权人主观地认为银行已经陷入资不抵债的情况,实质上银行可能只是出现了财政困难。如果对债权人的申请权不加以严格的限制,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阻碍银行的发展。因此法律应适当限制债权人的申请权,尤其是小额存款的债权人。同时当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时候,应当要求债权人出具充足的证据来证明银行确实已经资不抵债,在经过监管机构批准的前提下,才受理该类申请案件。
(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在企业或者金融机构出现了经营危机的时候,如果存款保险机构能够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则能够很大程度地挽回经营危机,拯救金融机构,这也是对债权人权利保护的一种方式。为了保障存款保险机构的稳定发展,国家可以出台存款保险制度,用来规范保险双方应当具备的资格、保险流程、方式、标的等,对该机构的运行提供明确的制度指引。
随着外来银行数量越来越多,我国本土银行面临着较大的竞争压力,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银行的运营也存在着许多的风险,如果经营不慎,则很可能陷入了经营危机甚至是破产。对于银行破产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我国应当不断完善现有的立法制度,健全相关的保护机制,使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因为银行破产而遭受严重损失。
[1]王鲁宁,张爱荣.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法制——银监会应着力解决的问题[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10(2).
[2]王红一.银行破产制度应重视存款人保护[N].检察日报,2014-1-22.
*甘肃省财政厅高校基本业务费科研项目《银行破产法律理论逻辑研究》(2014)阶段性成果;甘肃政法学院校级重点项目《甘肃省农村民间金融与金融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GZF2014XZDLW03)阶段性成果;甘肃政法学院校级重点科研项目《P2P网路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研究》(GZF2013XZDLW04)阶段性成果;甘肃省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法制研究中心科研项目《西北地区生态金融法律保障机制研究》(GSCELCZT15003)阶段性成果。
D922.291.92
A
2095-4379-(2017)32-007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