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27日,朱先生夫妇装修购买的二手房,两名装修工人拆除主卧窗户的吊顶时,掉下来一个牛皮纸袋,纸袋装着5万元左右的现金。
经过警方调查,现金属于原房主刘先生。刘先生已经去世,朱先生最终将钱还给了刘先生的儿子。
二手房办理过户登记后,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这时,现房主从房子里“拆”出来的财物,依法应归谁所有呢?
隐藏于动产、不动产中的物品,属于隐藏物。《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根据规定,发现隐藏物,能够确定权利人的,应当将隐藏物归还权利人。行为人购买二手房后成为新的房主,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并未取得房屋内隐藏物的所有权,隐藏物仍归原先的物主所有。
因此,在二手房中发现隐藏物,房主应妥善保管并想办法物归原主,或将隐藏物交给公安机关。如果房主将隐藏物据为己有,就构成不当得利。拒不偿还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如果发现隐藏物后无法确定权利人,该如何处理呢?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在无法确定权利人的情况下,发现隐藏物的人应当将隐藏物上缴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