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与路径

2017-01-28 18:20文/李
传媒 2017年3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版权保护原创

文/李 佳

自媒体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与路径

文/李 佳

2016年4月,“翻船体”漫画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上爆红。这则漫画由喃东尼发表于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由于漫画可爱的造型与逗趣的对话内容受到广大网友的热烈追捧,纷纷转发之余,更有各大自媒体账号进行营销改编,演绎出上千个版本。但是这些内容大多没有署名,没有出处,阅读量却高达10万+。作者透露,真正经过本人授权并愿意为原创付费的不足10人。2016年4月1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就2015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答记者问。针对记者以“翻船体”为例提问“在公众号、朋友圈比较发达的当下,治理网络侵权方面会有什么新的思路”时,阎晓宏指出,自媒体的崛起给版权保护形成了巨大冲击,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必须加大管理力度,研究并出台相关政策。更为重要的是,要及时研究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新问题,以适应现实发展的要求。

我国自媒体著作权保护现状

近几年,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与力度不断加强,从各类视频网站的IP交易,到各大音乐平台的付费下载,再到对各类存储服务软件的严格管理,可以看到国家对于版权保护的态度与力度。然而,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著作权保护的现实问题日益凸显:庞大、快捷、虚拟的自媒体平台在提供“分享”服务的同时也成为版权侵权的全新土壤。更加便利化的侵权手段使保护著作权的工作显得更为棘手。

首先从侵权主体来看,在自媒体时代认定侵权主体的难度很大,在虚拟网络环境中很难认定侵犯著作权的主体。同时,互联网上的作品是数字化的,具有极强的可复制性,面对信息量浩大的互联网,更加隐蔽的侵权手段也让维权成为“大海捞针”。这些困难也使得自媒体作品的维权成本更高。其次,即使确定了侵权主体,处理侵权纠纷同样面临着重重困难:管辖法院的确定、赔偿数额的确定、电子证据的保留与提供等都在自媒体环境下变得举步维艰。所以,将侵权扼杀在萌芽状态就成为自媒体著作权保护的首要任务。我们看到各大自媒体运营商面对不断加剧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在不断地探索应对策略,并加强技术手段。

2015年1月22日,微信首次设置原创声明功能,正式迈出了自媒体作品原创保护的关键性一步。所有通过申请的原创文章只要在微信上发布,就会出现“原创”标识,当其他未经授权用户对这些原创文章进行转载时,微信内容会被自动替换为原创内容,并注明原创出处。与此同时,微信公众平台也在为原创保护工作做更深入的探索,想要通过构建和完善原创版权保护与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原创作者内容生产积极性,进而催生出更多精品化信息产品。相关数据显示,自原创保护功能上线以来,微信先后处理了近2万件版权纠纷案件,同时也成功保护了近千万次原创申请,在自媒体著作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2016年4月28日,知乎邀请国家版权局、北京市版权局相关领导,以及多位资深律师和拥有长期实务经验的行业工作者们共同参与“版权保护之路”线上圆桌,并根据论坛沉淀的优质内容,发布了《版权保护指南》。2015年11月初,知乎与微信联手打造了“绿色维权通道”,采取人工审核对接的方式对知乎平台上发生的侵权事件展开调查处理,仅半年时间便成功处理近万例投诉。2016年初,知乎正式发布微信公众号侵权投诉产品,原创作者可在社区服务中心对侵害自身著作权的公众号作出投诉和举报,微信平台会结合所发布内容展开多维度的信息比对和分析,最终判定相关公众号是否具有侵权行为。

微博对于原创作品则采取避风港原则。在出现微博原创侵权案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仅仅提供平台服务,但却没有参与内容制作和传播,若是当事人提出起诉,那么服务商有义务删除相关信息,否则将被看作是一种侵权行为。若是侵权内容没有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存储,也没有得到被侵权者的相关告知,那么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存在侵权一说。因此,面对微博上的侵权行为,作者可以直接在微博底部留言进行维权。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要转载微博在转载过程中提醒了原创微博账号,一般情况下,原创作者也都默许了其转载行为,这也适应了默认许可原则。

自媒体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路径

首先,从个人角度来看,不论是著作权人还是作品使用者都有义务有责任进行著作权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三十二条,以及第三十九条都对“默示许可”进行了相关规定。“默示许可”就是在著作权人可在“不得转载、摘编”声明下避免版权盗用或侵害却有意识地不作为,或在明确知晓在不作任何声明的情况下版权会被他人有偿使用但却下意识地不作为,都是一种对他人对自身版权作品有偿使用的默示许可。但使用者同样需要支付著作权人报酬。对于明确声明“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作品,使用者更要自觉联系原作者,在获得同意并且支付版权费用之后再行使用。值得注意的是:未经授权且直接或间接用于商用,即使标注了原文链接和作者姓名也依然构成侵权。如果每一个社会人都能自觉遵守著作权保护的规定,这将成为推动优质内容产生的重要动力。

其次,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自媒体平台,更承担着发现和预防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责任,故应做到四点。第一,全网实名制应坚决贯彻落实。目前,我国的大多数网络供应商采取的是“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策略,实名制对于追究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面对网络海量信息,仅靠互联网供应商的工作人员进行侵权排查是非常不现实的,所以,各大自媒体平台应该发动数以万计的自媒体用户积极发现著作权侵权行为并大胆举报。第三,自媒体平台需采取一定的行为惩治侵权者。删除侵权帖并予以警告,对于多次侵权屡教不改者可采取封号等措施。第四,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防盗手段,使得使用者不能通过简单的复制粘贴一键获取作品内容,这样也在预防著作权侵权方面做到了基本的保障。

再次,国家立法方面必须完善整个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自媒体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主要取证为电子证据,其具有不稳定性,极其容易被篡改或删除。此外,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著作权人需要为一份电子文档的公证支付不低于 1000 元人民币的费用,成本极高。司法机关应该提供专业的技术人员无偿服务,并借助专业技术恢复电脑残留数据和其他隐藏或者丢失的数据,使得被恶意删除的数据得到恢复。这样一来,电子证据的不稳定性等问题便迎刃而解,也为著作权人减轻了经济压力。当然,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大侵权赔偿力度。事实上,即使胜诉,著作权人得到的赔偿额也是很有限的,甚至不及诉讼成本,这也成为很多个人对于侵权行为忍气吞声的主要原因。

但从长远来看,“疏大于堵”。对于版权侵权问题,建立版权转载授权制度才是最健康有效的方法。面对我国当前的国情,一定程度上采用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必要的。将集体管理组织与加入该组织的会员著作权人签订的著作权管理协议延伸适用于非会员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可以根据会员著作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一揽子作品使用协议的相关规定并通过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中介,对非会员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有偿使用。这样一来,使用者使用了作品,非会员著作权人保护了自己的权利,同时还可以推动优质文化内容的生产。当然,也有人对这种做法抱有反面观点,认为这忽视了著作权人的私有权属性。但是在版权保护的过渡时期,应辩证地使用这种制度。著作权人有权拒绝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对其作品进行管理,只要非会员著作权人表明禁止集体管理组织使用其作品,管理组织则必须在收到通知之后尽快撤销对作品的使用许可并且及时告知相关的使用人对该作品停止使用。

知乎曾对平台上3000条获赞500以上的回答进行随机抽查,发现有99%的内容都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微信公众号侵权使用过。我们必须认清这样的现实,我国的版权保护工作尚需完善,自媒体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更是任重道远。著作权的保护不仅是对作者劳动成果的认可与尊重,更是推动优质文化产品输出的重要动力。自媒体时代,文化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快速,著作权侵权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也较传统媒体时代成倍数增长。自媒体是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传播需求的必然产物,应该是滋生优质文化内容的沃土,绝不应该成为恶性版权侵权行为肆意的地方。

作者单位 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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