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斌
(太原市第五职业中学,山西 太原 030027)
对我国乐律学建构相关问题的思考
朱文斌
(太原市第五职业中学,山西 太原 030027)
乐律也可认为是音律,即对音程的划分方式。而乐律学其本身含有“乐学”、“律学”两个部分,但是纵观我国古代的乐律,这两个部分是紧密相连且不能分割的。而关于乐律学的建构,许多学者展开了相应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郭树群等编著的关于我国乐律学的相关书籍。而针对我国乐律学建构的相关问题,笔者将从乐律学及其发展历史出发,谈谈几点思考。
乐律学;建构;思考
我国乐律方面的内容丰富且有其自身发展的历程、体系,其中包含了宫调体系、旋律体系、管律体系、十二律体系等,并且在不同的朝代,其体现出的音律、乐律也具有各自的特色,延至今天形成其发展历史[1]。而我国乐律学相关建构问题,是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广泛开展,取得的成果也非常丰硕。就此,纵观我国乐律发展,笔者也有几点思考。
根据众多学者对我国乐律学的研究,现代的研究当中,主要将乐律学分为“乐学”与“律学”两个部分。其中,乐学主要是从音乐艺术实践中所用乐音的有关组合形式或艺术规律出发,以形态的角度进行研究和分析,通过使用一般逻辑推断的方法(非精密计算)来研究乐音之间的关系;而律学则是指以自成乐学体系的成组乐音为对象,从音响的自然规律出发,以音响学或者声学的角度进行研究,采用的是精密的数理逻辑计算分析乐音之间存在的关系[2]。具体而言,乐学包含的内容是音乐基础部分的理论,是作曲技术方面的理论,范围相对较宽广,律学则包含生律法、律制等的内容。
基于古代视角来看,我国的乐律学实际是音乐当中律、调、谱、器四者之间的综合关系之学,内容极为丰富,因此乐律学的建构基础非常坚实。
我国乐律学的发展自远古夏商至明清时期,在音、声、律、乐各方面呈现了乐律的逐步发展状态。在远古时期,旋律性的乐器就包括骨哨、骨笛、陶埙等,节奏型的乐器则包括了铃、骨等,由此可见旋律和节奏在音乐当中就已经是音乐当中的两大要素。到商代晚期,五音孔埙能够奏出连续的半音,这也对周代十二律理论的产生具有重大意义。我国乐律当中,三分损益法以及三分损益律于周期时期得到发展,尤其是宫廷音乐的繁荣,以及也金属的发展极大推动了乐律相关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其中包括五声音阶和七声音阶。而后针对乐律的发展,汉代时期则就之前的乐律理论首次提出问题,进一步促进了乐律的发展。至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元明清十四代也均较为著名的乐律代表,如何承天、蔡元定、朱载堉等。
以朝代更替的时间线为基准,我国乐律学历史发展反映的是时代音律特色,也充分展现其本身具有的魅力。若不计文字史料,乐律相关的理论及体系也3000年左右可考的历史。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在实践与时间的累积和沉淀下,乐律学涉及到多学科的不同学术部门间历史发展过程的复杂关系,如自然科学史、计量科学、古代声学、古算法、天文与历学、乐器制造工艺等均有着紧密的联系。
在乐律学理论以及体系发展过程当中,文献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尤其是当其作为一种学问时,文献资料解读更是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对乐律学的建构是非常重要的依据。
以乐律学中涉及到的“钟律”这一概念为例,在近现代对“钟律”的解释当中,最早是由黄翔鹏先生提出并加以界定的,经后来学者总结,其概念为“已经超出三分损益的局限,在我国古钟纯律三度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种复合律制,并且表现为曾侯乙编钟的半音阶有辅曾三度关系作为管子生律法的补充”。根据这种定义,可以理解为“钟律”似乎为中国古代典籍中的“钟律”。但依据其他学者以及笔者的研究,关于“钟律”并不仅仅是以上提及的概念,其概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论述。据此,在乐律学发展过程当中,对其相关理论的文献解读必须加以严谨和仔细的考察,以此为我国乐律学的完善建构奠定基础和依据。
事实上,在我国乐律学当中,其涉及和牵连的学科除了乐律方面的内容外,实际还包括了自然科学、文化等个部分,因此乐律学建构则也以其他学科、领域为基础,形成发展。
以文化领域与乐律学当中的部分内容联系为例,我国古代音律当中的宫商角徵羽五声,与四季、五方、五行具有相配之处,具体如下:
四季:春 夏 季夏 秋 冬
五声:角 徵 宫 商 羽
五方:东 南 中 西 北
五行:木 火 土 金 水
这种配合关系和联系,实际可从《礼记·月令》郑玄注:“春气和,则角声调。”《吕氏春秋·孟春纪》高诱注:“角,木也;位在东方。”等类似的文章中找到一定运用规律,这对我国乐律的发展相协调。
综上所述,我国乐律学建构是以其内容、以其时代发展背景、以其各相互联系的部分为基础和依据的。基于此,我国乐律学的运用、研究则也应当以服务社会、以丰富音乐发展等为目的。■
[1] 王洪军.与中国乐律学建构相关问题之思考[J].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版),2013,01:35-39.
[2] 王军.朱载堉乐律学研究指导思想辨析[J].黄钟(武汉音乐学院学报),2011,02:161-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