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期刊社侵犯著作权风险及其防范

2017-01-28 08:25彭耀林
传媒 2017年13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稿件

文/彭耀林

新媒体环境下期刊社侵犯著作权风险及其防范

文/彭耀林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尤其是近年来智能手机、iPad等移动终端的普及应用,信息的传播变得越来越方便和快捷,各种新兴媒体成为大众阅读和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成为必然。就期刊而言,新媒体环境下普遍采取纸质期刊出版和新媒体数字化传播相结合的模式。期刊在新媒体环境下的数字化传播,不仅使得期刊社保护自身的著作权不被侵犯更加困难,而且使得期刊社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也明显增大。

期刊社的权利

期刊社只有明确自己享有的权利,才能有效处理与著作权人的权利关系,并妥善做好防范工作。那么,期刊在编辑、出版、传播过程中产生了哪些著作权呢?

期刊整体著作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之规定,期刊是一种汇编作品。期刊所汇编的单篇作品的著作权仍由原作者享有,期刊著作权是将汇编作品的期刊作为一个整体成立的著作权。期刊出版者即期刊的主办单位享有署名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

版式设计权。所谓版式设计,是指对版面格式的设计。期刊版式设计,凝聚了期刊编辑部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劳动,除了传统的对版心、排式、字体、字距、行距等传统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现在还包括动画、声音、图片等多媒体技术的应用。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36条之规定,出版者享有版式设计权。

一稿多投禁止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之规定,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期刊社在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享有一稿多投禁止权。

转载摘编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之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期刊社可能遇到的侵犯他人著作权风险

编辑出版期刊的过程,包括组稿、审稿、编辑加工、印刷、发行传播等诸多过程,在这些过程中很多环节都可能面临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比如署名权、另投他刊的权利、保护作品的完整权、获得报酬的权利等。特别是在新媒体环境下,更应该防范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犯署名权风险。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1条、第13条对作者署名权作出了明确规定。编辑在组稿过程中,要认真核实论文的作者是公民还是法人;论文的署名作者是否都参加了创作;如果论文有多个作者,论文的署名是否已征得其他作者的同意;论文是课题或基金项目时,作者是否属于课题组成员;等等。

侵犯作者另投他刊的权利。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之规定,著作权人向期刊社投稿时,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这要求编辑审稿时间尽量控制在30日之内,并及时通知作者稿件是否能录用。如果不能做到30日通知作者的,要求期刊社在收到作者稿件的时候,事先和作者约定好时间并在时间内告知作者审稿情况,以便作者将稿件投向其他刊物,这既是对《著作权法》的遵守,也是对作者劳动成果的尊重。

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风险。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第(四)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同时,《著作权法》第13条又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做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期刊编辑在对稿件进行编辑加工的时候,应当把握好修改的“度”,只能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如果是对内容的修改,应当征得作者的同意,否则会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侵犯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的风险。著作权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对付酬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按照规定,期刊刊载未发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事先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按规定执行,且期刊转载、摘编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付酬也必须适用这一规定的标准;以往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8条关于报刊转载、摘编作品1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的规定,现在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13条依法调整为自报刊出版2个月内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将报酬、邮资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另外,如果期刊社将作品除了在纸质期刊上刊登外,还在自建网站上传播,或者许可给第三方平台传播,那么期刊社还应当向作者支付作品网络传播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侵犯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风险。

期刊网站传播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在自建的网站上传播;二是期刊社通过协议方式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授权第三方网络平台在网络上传播,常见的第三方平台有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龙源期刊网、维普期刊资源整合服务平台等。

由于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作者授权将作品发表在约定的期刊上,并不表示授权期刊社将纸质期刊上发表的稿件在网络上传播。因此,期刊网络传播必须取得作者的授权,并且针对不同的网站或第三方平台,都需要作者分别授权。

微信传播可能遇到的侵权风险。

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利用微信传播已逐渐成为期刊新媒体传播的主要方式。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号发布作品的著作权人为作者本人,而非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平台。因此,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信息时,同样应当尊重作者的著作权。期刊微信公众号侵犯作者著作权风险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微信文章来源系作者原创并专投微信公众号。推送这一类文章,存在未给作者署名以及与作者约定稿酬的风险;第二种情形,微信文章来源系转载自己所办期刊。作者给期刊社投稿,只是授权在纸质期刊上发表,并未授权数字化传播,因此在微信上推送文章同样存在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第三种情形,微信文章来源系从其他媒体转载。推送这一类文章,存在未注明出处或未给作者署名以及与未支付稿酬的风险;第四种情形,微信文章来源系期刊社根据期刊所载论文进行“二次加工”。为了迎合新媒体读者碎片化阅读的习惯,期刊社往往会对作者的原始论文进行浓缩提炼或科普化修改,这存在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风险。

期刊社侵犯著作权风险的防范

期刊社为了有效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不受他人侵犯,同时又要规避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风险,应当强化著作权保护意识,加强内务管理,对每个工作环节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逐步使期刊社各项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期刊社作为我国重要的思想文化宣传阵地,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理应走在社会的前列,成为全社会的表率。现实中,由于很多作者迫于发表文章的需要,相对于期刊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各种权利诉求方面有时不会太较真,而这往往会给期刊社在保护著作权方面造成麻痹心理。因此,期刊社上到主要负责人,下到普通员工,都应该充分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应通过各种途径不断加强培训学习,真正认识到什么行为是侵权,如何才能规避侵权,要结合期刊社的各项工作,细致排查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点,做到防微杜渐,为期刊社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根据上述风险点分析,期刊社应当在以下几方面加强制度管理:一是来稿登记管理制度,登记来稿时间、作者信息、审稿信息、稿费发放信息,以便确认作者的署名权、防止作者一稿多投、及时向作者发放稿酬等。二是稿件编辑审稿制度,明确稿件的“三审三校”和同行专家评议程序,以控制稿件审稿周期,及时通知作者稿件录用情况。明确对作者署名、课题基金信息、论文学术不端等方面的审查,以便更好地维护作者的署名权。明确对稿件进行编辑加工时如何把握好度。在对稿件内容修改时要及时与作者沟通,并把最后清样给作者确认。三是期刊数字化传播管理制度,明确在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传播时,如何核实稿件署名、及时发放稿酬等细节。明确规定如何防范稿件“二次加工”、转载、摘编时的侵权风险。

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从源头规避侵权风险。为了规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期刊社应以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与作者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一般应包括文责自负、作品署名、稿件修改、录用答复期限、参考或引用、转载或摘编、稿酬、审稿费和发表费等方面的约定,从而减少作者一稿多投,使其慎重署名,提醒其在参考或引用他人作品时,注意做到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内使用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利益。

在新媒体环境下,为了保护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期刊社在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务必要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的相关权利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签订协议就擅自把论文提供给网络传播商,则是对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在实际办刊过程中,期刊社与每篇论文的作者签订出版合同会增加很多工作量。因此,很多期刊社往往会在征稿启事或者期刊版权页上发布声明,例如,“作者向本刊提交文章发表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刊的上述声明”。由于认识上的误区以及版权转让声明内容的失范性和模糊性,可能导致版权转让声明在纠纷发生时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法律效力,使一些期刊出版单位在纠纷发生时处于被动地位。为了切实尊重作者的著作权,也为了使期刊社在发生侵权风险时不至于处于被动局面,期刊社应该认真对待与作者签订合同。当然,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期刊社可以事先拟定严密的出版合同格式文本,该文本最好请著作权专家审核把关。当作者稿件通过专家审稿之后,编辑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与作者进行合同签署。

作者系《中国发明与专利》杂志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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