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宝玺
(362012 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 福建 泉州)
民法学基本理论在网络时代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陈宝玺
(362012 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 福建 泉州)
当前我国已经全面进入互联网时代,在互联网技术的催化下,民法制度和民法理论都受到的强烈的冲击。本文对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理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对新形势下民法理论价值传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且全面的探讨与分析。
民法学;理论;网络时代
(一)网络时代民法学知识的普及问题
互联网渠道的信息传播方式深刻地影响着普通民众对民法内容的理解,网络渠道的便捷性提升了人们收集信息、理解信息的能力,然而网络信息的碎片化也会使信息的传播的过程中发生一定程度的失真现象,这种失真现象也体现在民法学基本理论的传播上,形成了民法学在普及与发展过程中的严峻挑战。从积极的角度来看,互联网大大降低了普通民众认识民法、学习民法的成本和门槛,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已经开始习惯通过网络在使用民法。然而在主观上,演绎法和逻辑推理的盛行是以更改主义和概念法学为基础的,客观来说,人们要从,网络环境的碎片化信息中收集法学文献和法学文献虽然难度较大,但也是一个相对可行的办法,运用逻辑演绎法来对未知对象进行推理并结合生活经验对推理结果的可行性进行判断,这种将普通逻辑与法学和法律的基本规律相结合的方法只是从比狭义的将法律论证与法律逻辑统一起来、将法律论证的内容因素与形式结构分隔开来,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法律论证方式的结构化和形式化。法律逻辑只是逻辑范畴内的一种特殊形式,自身具有许多独特的内容和逻辑结构,通过逻辑推理而得到的法学理论,其说服力有待检验。为了使民法学得到更加全面、更加深入的普及,一定要对民法学做出可以被广泛理解、与民众日常生活经验相符合的解释。
(二)网络时代民法学知识的普及对策
在互联网环境下,民法学知识要普及要从法律解释方面入手,法律解释活动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分别是关联性原则和价值取向性原则。关联性原则是指,法律解释活动要以社会中真实发生的案例相关联;价值取向性原则是指法律解释要以公序良俗的价值观为标准,坚持公正、公平的价值取向。法律解释活动需要考虑到以下5个方面。
①受众理解能力的有限性;
②不同信息传播方式的局限性;
③人类价值观的多元性;
④价值标准理解与认识的不全面性;
⑤法律事实的多变性。
由此可知,法律解释工作的关联性原则在实践过程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但是真正的法律解释活动一定要克服一切困难,满足以上所有要求。在当前我国的互联网环境下,网络信息传播渠道本身具有快速性、虚拟性、技术性、无国界性以及开放性等特征,造成本来难度较大的法律解释工作变得更加困难,传统的法学理论解释方法在网络环境中显得更加空洞且苍白,因此,法学解释活动一定要精确掌握网络环境的特殊性质,重新定义法学解释的基本方法,最大程度上彰显民法学在民众日常生产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的地位。
(一)法律行为制度在网络环境中所面临的问题
在网络环境下,民法学理论表达方式与意思表示规则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在现行民法中,无论是书面的意思表示行为还是口头的意思表示行为,都是当事从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下进行面对面交流的过程,可以充分运用听觉与视觉实际感受来对对方的言行进行深层次的领悟,所得出的意思表示更加准确,当事人双方也比较认可对方的行为。然而在互联网环境中,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特点,当事人双方的沟通与交流在无纸化、数字化环境中开展,所进行了民事法律活动无法用口头的方式来进行表示,其谈话内容无法得到实时且精确的记录,交流行为的自动化与数字化使得交流过程无法与传统的民事法律程序相兼容,为法律确认以及法律判断活动带来了许多新的难题。这就要求民事法律行为在制度层面根据互联网的基本特征做出新的调整。
(二)法律行为制度与互联网环境相统一的措施
为了提高法律行为制度与互联网信息传播方式的兼容性,需要重新划分民事法律活动中意思表示形式的类别,采用特立的、新颖的意思表示方式来与网络环境下电子化、数字化的信息表达方式相统一。另外,新的民法学网络交流格式要以参照传统的法律书面形式来进行设计,网络环境中当事人的交流活动所起到的作用要与传统法律行为制度的功能相统一。从根本上说,就是要以传统的制度功能为依据来改变信息交流方式,使意思表示方式在互联网环境下也有充分的法律效力,要充分利用网络民事法律行为数字化与无纸化的特点来提高民事法律行为的便捷性、精确性和公正性。
(一)网络时代民法中的交易安全问题
由于网络环境具有开放性、技术性和虚拟性等特征,网络民事活动中的交易安全问题日益突显。交易安全包括信用安全、交付方式安全以及信息安全三个部分。民事信用在法律方面主要指的是民事主体在责任履行和偿还债务等方面的评价和依赖。信用安全问题本质上是交易当事人诚信度和偿债的问题,当前主流的民事交易行为在建立在双方考察与接触的基础之上的,当事人双方会对对方的信用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在深思熟虑的判断之后产生交易行为。这种交易方式虽然耗时、繁琐,但是交易的安全性有很强的保证,即使出现了违约问题和信用问题,当事人双方利用民事法律来解决纠纷也比较容易。然而在法律环境下,支付安全、信用安全、信息安全等问题成为了网络民事交易行为的最大问题。在信息安全方面,由于网络所具有的开放性特征,造成了民事交易行为在法律仲裁、司法纠纷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困难,一些中介服务机构与交易双方之间所涉及到的安全问题不仅仅体现在信用方面,也体现在信息沟通和交易认证方面。
(二)网络时代民法中交易安全问题的解决措施
为了解决这些方面的问题,互联网环境下的民事交易行为一定要对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本文交流内容进行及时且精确的记录,尤其是交易信息所产生的时间和交易方面的IP地址,一定要有一定通过的记录格式,提高司法机关搜证工作的效率、充分运用各种先进的IT技术手段来提高网络支付?
、以信交易信息的安全性。将交易过程中关键的支付步骤进行统一化管理,对页面跳转的顺序以及页面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大力宣传网络安全交易的有关知识,加强民众的网络交易安全观念。
(一)网络时代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方面的问题
由于消费者在咨询结构上处于弱势,农民和劳工在谈判能力上处于弱势,在立法上虽有从契约到身份的辨证发展。网络交易的虚拟性、非谋面性等特征使得交易双方在交易信息方面处于更加不对称。
(二)坚持网络民事法律活动平等原因的有关措施
充分利用互联网铁开放性来对网络法律环境进行改良,提高网络检索的便捷性与准确性,使民众更加容易通过网络搜索引擎来收集到更高质量的法律知识,免费获得法律咨询服务,使民事法律基本理论通过互联网渠道与民众贴近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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